日前,勞工團體為抗議7天國定假日遭砍,冒雨裸身於台北市忠孝西路天橋上舉牌抗議。(資料照;攝影/蕭長展)
華航空服員罷工才告落幕,但週工時40小時、落實週休二日、休假日加班費須加倍等勞動權議題正開始延燒。民進黨立委林淑芬今(27)日質詢指出,按《勞基法》規定,雇主如未經勞工同意單方要求員工於休假日加班、休假日加班未給加倍工資,僅可處罰2到30萬元罰鍰,根本無力遏止資方違法。林淑芬接著指出,正因為罰則太輕,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才敢得意洋洋地公開表示,鴻海沒給加班費工程師週六還自願加班。她痛批,郭台銘根本是公開踐踏勞動法令,勞動部長郭芳煜則僅回應表示,此事已交新北市勞工局處理,勞動部也正在進行了解。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日就「新政府如何縮減勞工工時、落實周休二日及國定假日休假之政策配套與修法規劃,並由華航罷工爭議事件檢視新政府如何建構協商自治之集體勞資關係制度」,邀集勞動部及交通部官員進行報告並接受質詢。除了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長榮航空員工無法組織工會等議題受到立委關注,近日屢次引發爭議的國定假日7天假究竟有無要還給勞工、週工時40小時及週休2日制是否能夠落實,也成為質詢焦點。
勞動部:週休二日採「一例一休」 將修法刪除7天假
勞動部長郭芳煜表示,對於勞工週休二日,勞動部仍擬採取「一例一休」的作法。(攝影/蕭長展)
對於週休二日究竟採取「一例一休」還是2例假日,以及日前勞動部才宣布回復的勞工7天國定假日到底會不會再被刪除,郭芳煜於答詢時表示,勞動部目前研擬的方案仍主張採「一例一休」制,而在週休二日未正式實施前,維持勞工7天國定假日,並將於這段時間內修法讓勞工國定假日與公務員齊一,待週休二日正式上路後就會把7天假刪除。而關於加班費,雖然勞動部官員表示將採比現行1.33、1.66還高的加倍制,但因全職勞工休假日也有給薪,強調休假日的加班費指的是日薪加倍後不含原來日薪的部分。
郭台銘自豪「沒給加班費」 勞動部:已交新北市調查
林淑芬於質詢時先以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為例指出,造成空服員不滿上街罷工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資方未經工會同意就片面要求加班,並接著詢問勞動部如果資方未依法加倍給予加班費是否涉及違法、如何開罰。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回應表示,休假日未經勞工同意要求出勤、未加倍給薪都可開罰2到30萬元。林淑芬對此表示,比起資方需要付出的加倍工資,這樣的罰鍰「實在太划算」,她接著強調,難怪資方都不怕、隨意踐踏法律,因為需要付出的代價根本不合比例,並痛批「這是無效的法令工具」。
林淑芬質詢指出,正因為違法於假日加班、未加倍給加班費罰則太低,雇主根本不擔心遭到裁罰。(攝影/蕭長展)
林淑芬接著指出,當勞工團體提出週休二日配套修法加班費過低的問題時,郭台銘卻於日前高調公開表示,公司沒提供加班費但許多鴻海工程師都還是自願於週六加班,甚至強調「自願週末加班的員工升遷最快」。林淑芬表示這已是公然違法,詢問勞動部對此有何作為。謝倩蒨表示,郭台銘發言當天就已經將此事交給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查及處理。林淑芬不滿勞動部的做法並高分貝質疑,「一個雇主公開踐踏勞動法令還得意洋洋說沒給加班費,難道跟勞動部無關?」郭芳煜隨即回應表示,勞動部正在了解,之後會將資料送往委員辦公室。
薪資不漲、加班綁績效 林淑芬:員工哪敢不加班!
針對「一例一休」雇主可經員工「同意」後要求休假日加班,林淑芬則強烈質疑,勞工沒有說不的權利。林淑芬引中華經濟研究院報告指出,在勞工月薪上漲幅度有限的情況下,加班費、績效獎金、年終獎金等「非經常性薪資」佔平均薪資的比重卻從2002年16.34增加到2011年的19.37%,她強調非經常性薪資的成長與工時增加成正比,意味著勞工是靠著加班來維持或增加收入。林淑芬表示,現在雇主都把加班和績效綁在一起,如果不加班,影響到的是勞工自己的績效獎金,在不對等的勞資關係下,勞工怎敢拒絕雇主提出休假日加班的要求。
提案放寬加班惹議 王惠美訴苦遭「妖魔化」
國民黨立委王惠美提案修法放寬彈性勞動限制引發爭議,於質詢時感嘆提案被「妖魔化」。(攝影/蕭長展)
另外,國民黨立委王惠美則於質詢為自己提案放寬《勞基法》84之1條所引發的爭議提出辯解。王惠美的提案主要在於鬆綁84之1條限制特定行業才能適用彈性勞動的規定,並改為不限行業別、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就可以彈性延長工時或加班時數。王惠美強調,提案是因為有很多勞工跟她反映,如果沒有加班費根本不足以買房子、撫養家人,且業主也有因應訂單加班趕工的需求,「不然怎麼養活勞工?」。王惠美為自己喊冤,認為只要勞工是出於自由意志,且資方在不影響勞工身體狀況下,為何不能夠鬆綁彈性勞動的規定,「怎麼會被妖魔化,我不懂」。
對此,林淑芬接受《沃草》訪問時強調,王惠美提案中強調雇主不得施以強暴、脅迫或不正當方式讓勞工同意加班,但事實上,雇主不需要強迫,只需要把加班綁績效就可以了,她認為這項提案的訴求就是「國家不要管」,痛批根本是「自願當奴工」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