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會近 3 年首次審查礦業法諮商同意無限期展限不需環評仍無共識

發佈時間 2022/12/1 10:01:39
最後更新 2022/12/1 10:01:40

【沃草】記者朱乃瑩報導

過去獨厚業者造成環境破壞、漠視原民權益的《礦業法》,總統蔡英文承諾要修正,但一直未能完成引起強烈批評。行政院直到今(2022)年 5 月才完成刪除「霸王條款」、既有礦場需補做環評與原住民諮商機制的修法版本,今(1)日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進行新國會上任近 3 年後,第一次審議。多位立委肯定此次修法精神,但對於涉及「諮商同意無限期」、「礦權展限不需環評」兩項爭議的部分條文,仍存在不同意見。要求礦權展限也須環評的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更直言,「如果只是把霸王條款改掉那麼簡單,2018 就可以過了!」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攝影/朱乃瑩)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攝影/朱乃瑩)

上屆立法院進行的多次審查,因為 2020 年 2 月換屆後「屆期不連續」,必須從 0 開始。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1)日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邀請經濟部長王美花等相關部會官員備詢。

此次修法試圖解決過去較大爭議,例如刪除第 31 條「主管機關駁回礦權展限申請之補償」與第 47 條「礦業權者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後,得先行使用土地」兩條「霸王條款」,並要求過去未辦理環評的大礦場,需要辦理一次環評;新設礦場與過去未曾辦理原住民諮商同意的礦場,也都需要辦理諮商同意。

經濟部長王美花指出,修法後,在目前全台的 139 個礦場中,共有 39 個礦需要進行環評程序,其中較大的 8 個礦場要進行完整環評、31 個小礦場需做環差分析。另外,共有 79 個礦場需要做一次原住民族諮商同意,目前已有 47 個礦場正在進行中,32 個礦場要在修法後補做。

然而,行政院提出的礦業法草案仍存在原住民族權益、環境保護的兩大爭議:諮商同意無限期、既有礦場申請展限無需環評兩大問題。

經濟部長王美花。(攝影/朱乃瑩)

經濟部長王美花。(攝影/朱乃瑩)

爭議一:諮商同意無期限

2019 年亞泥老闆徐旭東曾在討論部落諮商同意時,說出「你的祖先已經同意了」,引起社會譁然,也凸顯諮商同意權沒有效期,導致後代族人無法參與討論的情形。對此,王美花在回應民進黨召委賴瑞隆質詢時,表示參考其他國家立法例,都沒有規定諮商同意的效期,院版在立法說明中,詳細列舉諮商同意應注意事項,提供原住民族人參考,強調「諮商同意是(原住民)族人的權力,不適合在法律說一定要怎樣。」

民進黨立委洪申翰指出,遺囑或商業合約都會規定效力期限,諮商同意不該無效期,因此他跟同黨立委賴瑞隆、伍麗華共提的版本中,就要求在進行諮商同意時載明效期。

原民會土地管理處長杜張梅莊回應,一個礦要在當地永久開發,勢必會慢慢增加礦業用地,而每次增加都需要經過諮商同意,所以是階段性都會有,(當地部落)也可以把數年後再進行諮商同意的條款,列入第一次諮商同意的內容。

民進黨原住民立委伍麗華詢問,台灣的礦產還可以開採多久?經濟部礦務局長回應,以大理石微粒,存量還有 6 億萬公噸,而一年開採上限是 1600 萬公噸,還可以開採幾百年。伍麗華驚呼,「幾百年後我們都不在了!我猜徐旭東就是知道還可以開採幾百年,才敢說這種話!」強調修法必須解決諮商同意「一次性同意」的問題。

民進黨立委陳瑩也擔憂,院版草案沒有要求諮商同意須在一段時間後重新協商,而只是放進立法說明,屆時業者可能會不認帳。他進一步指出,法案沒有要求諮商同意要在一定時間內完成,業者如果態度被動,也不會被停止採礦,反而變成部落要去拜託業者來協商,這是本末倒置,要求設定諮商同意完成期限,以免業者擺爛。

陳瑩並主張,現行法規只有在新申請礦業用地時,才需進行原住民族諮商同意,但業者在前一步驟「設定採礦權區域」時,就已經會影響當地原住民權益,因此提案「不管有沒有實際收益,都應該踐行諮商同意。」

民進黨立委洪申翰(攝影/朱乃瑩)

民進黨立委洪申翰(攝影/朱乃瑩)

爭議二:礦權展延免環評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指出,這次修法解決了蔡英文「沒做過環評的都要環評」的承諾,但沒有處理展限要不要環評的問題。

「後續沒有監督,等於第一次(環評)都是假的!」林淑芬指出,向陽雲母礦場在申請環評時,承諾開採 45 萬公噸,但實際上從 2010-2019 年,總產量高達 3944 萬公噸;大原工礦承諾總產量是 20 萬公噸,但 2010-2019 年共申報開採 69 萬公噸。

林淑芬表示,《環評法》第 48 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追蹤環評書執行情況,但環保署稽查時,礦務局沒有提供累計開採量,怎麼知道業者有沒有違反環評承諾?如果業者違反環評書件的計畫產量、開採期程,算是違反開發行為(由經濟部監督),還是違反環評承諾(由環保署監督)?她也批評,現行執行情況混亂,「申報停工的每年稽查,開採中的好幾年才稽查一次,亂七八糟!」

王美花回應,開採中的礦場是礦務局要監督,不是環保署的責任,而上述向陽工礦的情況「看起來怪怪的」,查清楚再向林淑芬報告。

由於此時林淑芬質詢已超時,召委賴瑞隆請她在兩週後的逐條審查再詳細討論,林淑芬要求在逐條審查之前,增加一次大體討論,「第九屆還審查 6 次欸!」強調如果礦務局與環保署不願意納入展限(需做環評),有什麼機制可以確實檢視業者是否超出環評承諾的開採量體、監督環境影響?「如果只是把霸王條款改掉這麼簡單,2018 年就可以過了!」

賴瑞隆沒有正面回應是否增加審查次數,只請林淑芬尊重經濟委員會的處理。

註解

  1. 礦業法第 31 條(本次修法條次為第 35 條)規定,既有礦權展延時以通過為原則,非有該條文所列之特定情形,不得駁回,若展限申請被駁回導致礦業權者利益受損,「得向限制探、採者或其他應負補償責任者,請求相當之補償。」第 47 條(本次修法條次為第 55 條)規定,礦業權者在土地使用核定後,即使未能與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達成協議,也「得於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申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先行使用其土地。」由於兩項條文讓礦業權者居於絕對優勢,長期被詬病為「霸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