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草烙哲學到底是河蟹還是綠豆糕雅量背後的哲學問題

發佈時間 2022/6/5 20:01:11
最後更新 2022/6/5 20:01:12
國中課文〈雅量〉不具有任何思想性和議題性可言嗎? 圖/烙哲學提供

國中課文〈雅量〉不具有任何思想性和議題性可言嗎? 圖/烙哲學提供

一、關於〈雅量〉的哲學問題

幾天前,作家朱宥勳在蘋果日報上發表了對國中課文〈雅量〉的評論,認為作者宋晶宜「以一種頗為愚蠢的方式來描述一件單薄無聊的道理」,「沒有任何思想性和議題性可言」。而且憑藉文章本身的內容,也教不會當代公民社會所需要真正的雅量,所以建議應將之從國文教材中刪除。

姑且不論〈雅量〉的文學性,也不論其是否作為國文教材,本篇文章認為〈雅量〉一文背後,至少傳達出「容忍」(tolerance)這個重要且複雜的哲學概念,因此沒有朱宥勳評價的那麼不堪。

在西方政治哲學的討論中,容忍通常是指人們在面對與自己不同價值觀、生活方式甚至美學品味時,選擇對待這些差異(difference)的一種方式與態度:抑制自己想去強迫(coerce)或干涉(interfere)差異的衝動,讓差異存續下去。所以對容忍最簡單的理解就是「不干涉」。在〈雅量〉中,宋晶宜提到「人與人之間,應該有彼此容忍和尊重對方的看法與觀點的雅量」,就是這個意思。

然而,若再進一步分析,會發現容忍不只是「不干涉」那麼簡單。歷史上不同哲學家在使用容忍概念時,對於容忍為什麼重要、容忍者究竟是什麼心態、容忍者與被容忍者之間的關係都有著不同的想像,因此衍生出不同意義的容忍概念。

二、不同意義的容忍概念

當代德國政治哲學家佛斯特(Rainer Forst),在2013年出版《衝突中的容忍》(Toleration in Conflict)一書中,分析四種不同的容忍概念:允許概念(permission conception)、並存概念(coexistence )、尊重概念(respect conception)以及尊敬概念(esteem conception)。

首先,「容忍的允許概念」 是指「雖然我不太同意,但是我允許你這麼做」的態度。英國哲學家彌爾(John Stuart Mill)曾經提過,政府與社會輿論應該容忍個人不傷害其他人的行為,此即關於「允許概念」的主張。

在這個意義下,容忍是單方面的行為,容忍者具有權威性,與被容忍者是上對下、垂直的權力關係。也因為容忍者具有權威,因此容忍者有能力干涉或強迫被容忍者,讓他放棄原本的生活方式與價值觀。

權威之所以允許的原因,可能是為了統治上的方便,也可能只是不想多花心力統合異己的聲音,但無論如何,只要被容忍者承認並接受權威,讓權威可以繼續引導社會或維持主流即可。

換言之,在允許意義下的容忍概念,容忍界線由權威決定,被容忍者由於權力位階較低,只能被迫選擇接受,而這條界線的界定方式,通常在於能不能讓權威繼續維持下去。這個權威不一定是指政府,也可能是社會的多數,像是大宗信仰或主流意見。

「允許概念」非常重要也相當常見,因為「政府應該允許哪些行為與生活方式」是政治哲學討論一定會出現的重要問題。但逐漸有學者開始從「允許概念」轉移至討論「尊重概念」,因為在「允許概念」中,容忍關係的雙方地位並不對等,這與當代強調的平等價值會出現衝突與緊張關係。

「容忍的並存概念」,是指當我們面對無法消弭的差異時,為了共同和平生活下去,必須採取容忍的方式對待不同的意見,在這個意義下,容忍是雙向、水平的行為,容忍者與被容忍者彼此權力對等,容忍著對方同時也被對方容忍。

西元1555年,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五世與新教諸侯簽訂的奧格斯堡和約(Augsburg Peace Treaty),讓路德教派與天主教能共存在德意志中,被認為是「並存概念」的範例。目前學界中不少哲學家認為這確實是容忍的重要理由之一,因為在「並存概念」中,容忍者與被容忍者相互對立,而且都沒有足夠的實力取消對方的立場。如果意見分歧到最後只有打架或戰爭一途,對任何人都沒有好處。這種基於社會和諧而採取容忍策略的理由,被稱為「實用的理由」(pragmatic reason),目前為止也常被拿來討論。

「實用的理由」概念相當直觀,因為從並存角度來看,容忍是不得已的下下策,反正也找不到其他方式解決對立的生活方式與價值觀。但這不表示並存概念就沒有任何討論的價值,因為我們還是可以追問,究竟是怎麼樣的差異,讓我們願意不再加以討論、不再嘗試消除歧見,而是接受它們同時並存在社會當中。

此外,並存概念也是抱持實用主義(pragmatism)立場的哲學家最傾向的容忍概念。對於實用主義者而言,沒有絕對不變的固定真理,所有規定、界線、原則都是人們透過實踐、溝通後,互相理解而協調出的結果,在這個過程中容忍當然是必須採取的態度,否則溝通與互相理解將變得無法完成實現。

「容忍的尊重概念」,則是指容忍者與被容忍者之間,不只實質上的權力相當,同時在道德與政治上也完全平等,彼此互相尊重對方的自由意志(free will)與自主性(autonomy)。

在這個意義下,雙方不只是消極地忍受對方的存在,還會帶有積極互惠(reciprocal)的成份。因為尊重對方跟自己同樣為人,具有做價值判斷、選擇美好人生與價值觀的能力,所以縱使對方的價值選擇跟自己不一樣,還是應該容忍對方,只要對方是自主地做決定。

「尊重概念」目前廣為自由主義學者接受,自由主義者主張,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應該要能自由判斷哪些元素足以構成美好人生、應該要能自己決定該怎麼活。既然外在的強迫與灌輸都是不自由的表現,那麼面對不同意的價值觀或生活方式時,自然就應該採取容忍的態度,才不會侵犯對方的自主性。

如同前述,由於平等是目前多數哲學家共同肯認的基本價值,所以「尊重概念」的討論程度也最為廣泛。佛斯特在建構自己的容忍理論時,也是採取容忍的尊重概念作為核心的出發點。因為他相信只有在社會中每個成員都是對等、互惠、互相尊重的條件下,發展出來的容忍觀以及隨之界定的容忍界線,才會是正義且不獨斷的。

最後是「容忍的尊敬概念」。這個概念與容忍的「尊重概念」相似,但是對於容忍者的要求比較多,主張容忍者需要承認更多被容忍者的價值。

「尊重概念」只是要求我們必須接受、尊敬對方的自主選擇能力,對於對方到底選擇什麼可以是不接受的。但是「尊敬概念」是要求必須能夠認同對方最後做出的選擇,承認對方的抉擇就跟自己的選擇一樣有價值,只是對方的選擇對於自己並不那麼具有吸引力。

由於尊敬概念對容忍者的要求是四種概念中最高的,因此實踐上也比較不可行;要求社會大眾稍微接受自己不能認同的價值觀與生活方式,會比要求社會大眾一定要肯認那些價值觀與生活方式來的容易許多。反過來看,要求每個人非得認同自己原本不接受的價值觀,似乎有些強人所難。這也是在哲學圈的研究中,尊敬概念比較少人在討論的原因。

三、〈雅量〉傳達的容忍概念

在介紹了上述四種容忍概念後,我認為〈雅量〉一文想傳達的容忍觀,近似於「容忍的並存概念」。宋晶宜提到的「為了減少摩擦,增進和諧,我們必須努力培養雅量」,接近「並存概念」訴諸容忍的實用理由。因為身處同個社會或環境,所以就算我無法消弭與對方之間的歧見,依然需要培養容忍、和平共處下去。不過這正是朱宥勳反對〈雅量〉之處,他提到:

(雅量)文章的最後一句是:「為了減少摩擦,增進和諧,我們必須努力培養雅量。」這思路,是來自中國傳統的「以和為貴」——說得難聽一點,就是「和稀泥」或「鄉愿」——不是公民社會應該培養的「那種雅量」。我們更需要培養的,不是不提出批評、害怕摩擦、追求和諧的「雅量」,而是讓學生知道,公民社會的意見是多元的,本來就會有批評、有摩擦、不和諧,我們真正需要的「雅量」是面對批評、處理摩擦、接受不和諧,而不是要求大家把個人意見藏起來。

朱宥勳同意我們應該讓學生培養雅量,只是這樣的雅量必須承認多元、承認衝突、接受不和諧,而不是為了維護中國傳統的「河蟹」文化,而成為不提出批評的鄉愿。

確實,容忍的並存概念能成立,是以每個人的觀點都充分表露、差異實在無法消弭做為前提。如果只是單純把意見藏起來、假裝一點衝突也沒有,不能算是容忍的並存概念,因為這樣的「河蟹」根本沒有意識到有任何差異需要「並存」。

然而,從〈雅量〉的文字中,我看不出宋晶宜要求人們「不可以提出批評」或是「要把個人意見藏起來」。他從每個人各自表達對於布料的理解與觀點,導出每個人可以有不一樣的意見,這不正是朱宥勳自己提到的「接受不和諧」嗎?

換句話說,我認為「承認多元」是朱宥勳與宋晶宜的共識,這個共識並不能直接判斷〈雅量〉一文就鼓勵鄉愿,或是形塑「假裝沒有衝突」的河蟹文化。至少宣稱〈雅量〉背後有「並存概念」的味道,同樣是可能且合理的一種詮釋。

當然另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是,「並存概念」是否是對容忍意義最恰當的理解?哲學家對於這個問題有諸多討論,支持與反對者在所多有。但不論最後的結論為何,只要我們願意繼續討論這個問題,就足以證明〈雅量〉是篇具有議題性並值得討論的文章,作為學生培養容忍素養的起點,並不是個糟糕的選項。

四、容忍的界線

儘管如此,朱宥勳藉由批評〈雅量〉一文,確實指出了關於容忍更深入的哲學問題。

宋晶宜在文章中舉的例子都太簡單了,大家對同一塊布料有不同意見,比較像是美學或品味上有所不同,現代人對於這種差異本來就容易接受或容忍。麻煩的問題在於,當人們在道德上有不同立場,或是對國家政策、社會制度有不同意見時,容忍就變得比較困難。

所以我們可以進一步追問:在「容忍的並存概念」之下,哪些差異是實在無法消弭,應該允許與之共存的?或者換成哲學家會問的問題:

" 容忍的界線(limits)在哪裡?如何界定哪些情況下為了增進和諧不去批評,不能算是「河蟹」而是真正容忍的表現? "

這是〈雅量〉沒有多說的,同時也是當代公民需要面對的重要課題。

這個問題十分複雜,不同哲學家也會給出不同的理論答案。目前較為常見的,是以彌爾的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作為界定標準。如果那些和我們不同的價值觀與生活方式,不會對他人造成傷害,只是單純違背我們自己的價值觀以及對美好人生的想像,那麼就沒有理由干涉而應該容忍。

例如一些學者會認為性交易、通姦與重婚應該除罪化,是因為他們認為這些行為只是違反社會風俗,並沒有造成實質傷害,所以政府應該容忍這樣的生活方式與社會大眾普遍接受的風俗習慣並存。

相對地,如果某些行為或生活方式會造成傷害,或是侵犯到個人基本權利與平等價值,就在不能容忍的範圍之內。再更深一層的追問會是,我們應該怎麼界定「傷害」?什麼樣的傷害才符合傷害原則?但這個問題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內,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閱彌爾的《論自由》(On Liberty)一書,以及其他相關討論。

延伸:台灣通姦罪應該除罪化

無論如何,若我們暫時以傷害原則分界,大致可以想見應該容忍的範圍,在不傷害到他人的情況下,會包括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美感品味、品格選擇等。至於社會正義、權利分配、政治制度與法律設計,由於會直接對人民造成影響甚至傷害,因此就變成不應輕易妥協帶過,而是需要好好坐下來溝通處理、消弭歧見的議題。

五、結語

我們常會耳聞一些傳統死板的老師,在教育現場面對像是政府施政、性別平等、族群認同等敏感性議題時,為了逃避問題而訴諸〈雅量〉,叫同學「你信你的、我信我的」、彼此「井水不犯河水」。但是宣稱這些問題沒有標準答案,最後導出相對主義與河蟹文化,並不是〈雅量〉想告訴我們的結論,也不是哲學家研究容忍概念的本意。

如果老師們能了解在哲學討論上「承認多元」與「講求是非」並不互斥,並且願意試著釐清容忍的不同概念,進一步陪著學生探究容忍的界線所在,其實會是非常理想的公民素養教育。我相信這才是朱宥勳撰文真正想表達的理念,而不是反對〈雅量〉文章本身。

參考文獻

  1. Forst, R. (2004). "The limits of toleration." Constellations, 11(3), 312-325.
  1. Forst, R. (2013). Toleration in conflict: past and pres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 Mill, J. S. (1966). On liberty. In A Selection of his Works (pp. 1-147). Macmillan Education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