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草烙哲學柯恩式保守主義和同性婚姻

發佈時間 2022/5/23 16:27:05
最後更新 2022/5/23 16:33:15
圖/烙哲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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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主義重視社會的延續,面對某些重大改變時會傾向保存現有事物,在〈保守主義:內在價值與外在價值〉,我引用哲學家柯恩對價值的看法,介紹了柯恩式保守主義的基礎。接下來,我將嘗試用柯恩式的保守主義建構一個關於反對同性婚姻的主張。如同我們在下文會看見的,保守主義主者不見得反對同性婚姻,然而,考慮到保守主義是現有政治哲學陣營中對反同婚立場較為友善的,或許保守主義的想法,能協助我們了解反同人士的立場。

前情提要

柯恩認為價值分為工具價值與內在價值兩種:

x具有工具價值:因為x能夠帶來其它好處。

x具有內在價值:x本身就有價值,不依賴其它東西。

著眼於此區分,保守主義者認為,我們有理由保存(不刻意改變或破壞)那些既存且有內在價值的事物。如同你接下來會看到的,以此為出發點,保守主義者的一種論證策略會是:

  1. 現存的(異性)婚姻制度帶來的所有工具價值,同性伴侶制度都能提供。
  2. 現存的婚姻制度是既存且具有內在價值的事物。
  3. 因此,我們有理由保存現行的婚姻制度,不去改變它。

現行的婚姻真的有內在價值嗎?

在真正討論婚姻是否有價值之前,我們得先注意「婚姻」一詞的歧義:一方面,婚姻可以指的是不特定一男一女之間的結合,例如「大雄和靜香之間的那個婚姻」;另一方面,婚姻也可以指特定的整體社會制度。基於上述對於價值的看法,保守主義者認為而這兩種「婚姻」都同樣具有內在價值(即使這兩者所含有的價值可能不同)。保守主義者認為,對於某對已經結婚的配偶來說,他們確實有理由不要隨意改變、摧毀他們之間的婚姻關係。與一些反同人士不同的是,保守主義者也不認為開放同性婚姻後會改變已經結婚的人的婚姻關係。

在維繫現存的婚姻制度上,保守主義者想要保存的是制度意義的「婚姻」:現行的、承認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就其自身作為社會中的一個特定制度,它不僅具有工具價值,同時也具有內在價值。基於這樣的考量,保守主義者希望維持現行婚姻制度不更動。相對地,支持同婚者則希望能改變這個制度,把關於性別的門檻拿掉。

婚姻的工具價值比較好理解:所有來自法律規定的、與婚姻相關的權利義務都可歸類為婚姻的工具價值。在這種意義上,婚姻制度的存在,帶給社會上的人們很多便利。

而婚姻是否具有內在價值呢?跟工具價值比起來,內在價值往往比較抽象難以說明,不過,我相信大眾——不論支持或反對同性婚姻——都會同意婚姻制度有內在價值,並且,恰恰是因為這個內在價值,使得就算不考慮婚姻的那些法律結果,婚姻制度就其自身依然值得追求。

設想:如果婚姻制度只有工具價值,沒有內在價值,那麼在法律保障上跟現有婚姻制度相同的伴侶制度,就會跟婚姻制度一樣好。然而這個設想的結果,和現況許多人的意見衝突:

  1. 有些反對同婚者一方面擔心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會削弱婚姻的價值,一方面卻可以接受專法(同性伴侶法),對此現象最好的解釋或許就是:這些反同婚者並不認為婚姻制度只有工具價值。
  2. 有些支持同婚者反對在法律保障上一模一樣的專法,這似乎也顯示:除了工具價值以外,婚姻制度具有某些東西是伴侶制度所無法取代的;而那些無法取代的東西使得婚姻制度值得我們追求。

至此,保守主義的條件已被滿足——婚姻制度是既存且具有內在價值的事物,因此,保守主義會主張,我們有理由保存現行的婚姻制度,不改變它。

同婚支持者的回應

1. 婚姻沒有內在價值啦!

同婚支持者的一種可能回應是:保守主義者搞錯了,其實婚姻並不具有內在價值,我們之所以追求婚姻制度納入同性,純粹只是想要它的工具價值。

對於這樣的論點,保守主義者的回應很簡單。讓我們回上一節中的設想,如果婚姻沒有內在價值,那同性戀族群為什麼一定要追求同性婚姻制度,而不是追求在法律保障上(也就是,在工具價值上)等同於婚姻的同性伴侶法?最好的解釋就是:同性戀者之所以會追求同性婚姻制度,想必是因為同性戀者也同意、接受婚姻具有某個內在價值,而這個價值使得婚姻值得被追求——並不是為了婚姻帶來的權利或其它法律後果,而是就婚姻自身值得追求。

同婚支持者可能會澄清:不,我們追求婚姻制度,真的只是為了它的工具價值,我們要的只是平等的法律保障,而不是什麼「婚姻就其自身值得追求」的那種內在價值。至於我們為什麼不追求伴侶制度,也很簡單,因為比起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少了一個工具價值:伴侶制度無法避免同性伴侶落入「隔離但平等」的歧視處境。

對於這個回應,保守主義者會堅守立場:如果婚姻制度只有工具價值,比方說(A)能夠帶來法律上的保障,或者(B)能夠建構某種制度上的平等。那麼,這兩點有哪一個是伴侶制度無法滿足的呢?回到剛剛所說的:(A)是可以被伴侶制度滿足的,為什麼不接受呢?想必是因為,除了法律保障的工具價值以外,婚姻還具有其他價值。此外,如果婚姻不具有內在價值,而只具有(B)這種價值的話,那我們其實也可以選擇讓大家都不能結婚。也就是說,支持同婚者其實也可以改而追求伴侶制度,而從根本上取消婚姻制度。若每一個人都不能結婚,而且每一個人都只能與另一人結為伴侶,那麼也就不會有「隔離且平等」的問題了。

同婚支持者或許可以拿這個問題來自我測試一下,你比較想要以下哪個制度:

  1. 同性婚姻合法化。
  2. 取消婚姻,以不分性別的伴侶制度取代之。

假設伴侶制度帶來的法律保障和義務跟婚姻一模一樣,以上述的工具價值考量,這兩個方案應該一樣好。如果你比起(2)更想要(1),或許就代表你也認可婚姻制度有內在價值,這個內在價值不倚賴婚姻帶來的法律後果,並且是伴侶制度無法供給的。

2. 伴侶制度是歧視

有些支持同婚者可能會抗議:伴侶制度就好像種族歧視一樣,伴侶制度也一樣是差別待遇、它只是歧視的另一種表現而已、隔離且平等是惡的。

保守主義者會回覆:基於種族歧視的差別待遇之所以是惡的,是因為這種差別待遇並不注重人的道德地位;它只關心你到底是什麼顏色的人。如果你生下來的顏色不對,那麼你的道德地位就自然而然更低一階,所以不同顏色的人必須有不同的待遇。但是,我們從來都沒有這樣講。保守主義者相信人們的道德位階是平等的。我們並不是說「你們同性戀者道德地位比較低,因此不能結婚」;反而,我們是說:「啊對,你們確實跟異性戀者有一樣的道德地位。你們也值得跟異性戀者享有一樣的法律權利」。在能否獲得足夠的法律權利、保障上,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都一樣值得。

不過,就像每一種社會制度都有某個門檻:不是勞工不能保勞保、未滿六十五歲不能領取老人年金、不是國民不能享有較便宜的全民健保等等,婚姻制度作為一種社會制度,它的門檻就是「雙方性別」。保守主義者理解同性戀者也是人,與異性戀者具有同樣的道德地位;保守主義者也同意,我們應該要給同性戀者一樣的法律保障。因此,保守主義者很樂意讓同性戀者享受他們應該享有的法律保障。然而,婚姻制度不僅僅只是法律保障而已,婚姻制度還有更多來自社會、文化、歷史等等的內涵。這些東西構成了婚姻制度的內在價值,或者,這些東西是婚姻制度內在價值的一環,而保守主義者重視這些,不願意輕言改變。

更進一步,保守主義者認為同性之間的結合與異性之間的結合並不相同,沒有誰好誰壞——就像向日葵跟夜來香一樣,它們只是不同而已。但是,卻也就像向日葵與夜來香那樣,有一些向日葵有的特性是夜來香沒有的,反之亦然。保守主義者並不覺得我們有必要硬是讓夜來香跟向日葵一樣每天向著太陽轉;也沒必要要求向日葵一定要在晚上開花。因為這兩種植物並不相同,保守主義者並不認為有必要要求他們一定要依據某一種方式生活——如果可以的話保存差異、不破壞對方重視的價值的話,保守主義者傾向於保存差異。這無關乎歧視,保守主義者並不認為我們需要因為彼此有差異,所以就認為他們跟我們完全不一樣。承認兩者的差異並不代表歧視對方,只是承認彼此不同而已。

3. 保守只是偏好

支持同婚者可能也會反對:傾向保存只是保守主義者的一個偏好而已。面對必要的改變,我們不需要只符合你的偏好就好。

保守主義者可以說:改變也只是你們的偏好而已。你的偏好不比我的偏好更好,我的當然也不比你的更差。一樣是偏好,你們需要提出更強的理由支持改變。我們並不是主張一成不變;也不是主張不能創新。相反的,我們很歡迎創新——只要不要隨意動到舊的東西就好。我們也不是反對改變,只是我們覺得,面對改變我們恐怕還是謹慎一點比較好——因為我們並不知道改變會不會帶來更糟糕的後果。

可是,如果面對非常強的理由,我們也會同意改變。保守主義確實偏好守舊,但不是一成不變的守;而我們需要更好的理由、一個除了改變以外沒有其他替代方案的理由來說服我們。如果可以透過創造新的事物來滿足某些需要,保守主義者認為,那就沒有必要改變舊的東西。

4. 同婚能讓幸福最大化

支持者可能會進一步說:讓同性戀者可以結婚是為了讓他們也有追求幸福的可能性。改變現行婚姻制度可以更大化幸福——畢竟,在婚姻的例子中,沒有人明顯利益受損。而幸福也是一個就其自身值得追求、具有內在價值的東西。也因此,讓同性戀者可以結婚是在極大化價值。更進一步,每一個人在「追求幸福」這件事情上應該是平等的:每一個人都具有一樣的、對於追求幸福的要求。開放讓同性戀者也能追求婚姻,不正是更進一步地增加了效益嗎?除了讓每個人都可以幸福以外;也讓這個社會更為平等。

對此,保守主義者會說:沒錯,讓同性戀者可以結婚確實可以極大化幸福,也確實沒有人明顯利益受損。甚至,確實這可以極大化效益。但是,即使面對極大化的可能,我仍然希望保留現行的制度。畢竟,我們不知道接下來會不會開放多人結婚、開放人與動物結婚、開放物與物結婚等等。而這是我不願意見到的。也就是,即使改變現行制度可能可以帶來更大的效益,但我們並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會有更大的效益。很多我們現在看起來很棒的事情,可能在事後回過頭來看,才發現其實並非如此。回想秦始皇焚書坑儒的例子——改變當時看起來很棒的事情,可能事實上會帶來很糟糕的後果。我們並不知道。

5. 滑坡!

支持同婚者這時候應該會反駁:這是滑坡謬誤!

保守主義者並不否認這是滑坡。但是,對保守主義者來說,任何改變都會蘊含著某種更極端變化的可能。設想:在x軸上,如果初始我們所站的點是0,而不論往右一格走到1或往左一格走到-1都算是極端變化。那麼,若有人提議我們往左半格走到-0.5而我們欣然接受的話,一旦我們習慣於-0.5,再往左半格到-1似乎就不那麼極端了。

我們把婚姻套用到x軸的比喻上:如果初始我們所接受的是一夫一妻,而不論往右一格走到不得成婚或往左一格走到婚姻不限人數都算是極端變化。那麼,如果我們基於「極大化幸福」的原因而接受同性婚姻的話,那麼,根據相同的原因,我們是不是也要接受那些主張可以多人成婚的人呢?基於同樣的原因,我們是不是也該接受人與非人動物之間的婚姻呢?當支持同婚者主張有愛就能成婚、讓每個人都能得到幸福時,未來那些可能出現的、現在看起來難以接受、但是卻訴諸相同原因的說法時,我們有辦法回絕嗎?極端只是相對於現在的立場而已。我們現在看起來很極端的說法,是會隨著時間推進、隨著我們自己的改變,而顯得好像不那麼極端。

因為我們並不知道事情會不會變得更糟,所以保守主義者偏好保存事物。即使會被指控犯下滑坡謬誤,他們與其現在被指控,也不要在事後才懊悔。與其說他們邏輯不好,毋寧說他們更重視維護已經存在的價值,即使這代表可能要犧牲一些還未出現的價值。也因此,對保守主義者來說,面對改變時,他們選擇偏好那些至今運作良好的制度,而不非試圖改變這個制度。

保守主義的底線

值得注意的是,保守主義者也承認上述考量並非永遠都能成立。面對某些更強而有力的要求,比方基於正義的要求,保守主義者願意承認,在那樣的情況下改變確實是好的,也確實應該改變(比方說,我們不應該蓄奴,應該廢除奴隸制,因為我們不應該不顧人性,而把其他人當商品、工具對待)。然而,如果當前支持同性婚姻者的主要關懷:婚姻的核心是愛、婚姻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法律上權利義務的保障等等,都可以在不改變現行婚姻制度的狀況下被達成,那麼保守主義者就會從而主張:(1)婚姻制度既存;(2)婚姻制度具有內在價值,因此(3)。

後話

在台灣,自稱保守派的反同婚人士最常訴諸的論點是自然與道德:因為同性戀不自然/不道德,因此不該受到法律鼓勵。然而,訴諸自然與道德的論證通常不太成功,因此讓保守主義看起來很愚蠢——它們使人誤以為保守主義者都既恐同又歧視。但其實保守主義並不愚蠢(或者說:可以不愚蠢);甚至,哲學上的保守主義確實有值得一般人注意的考量,可以作為同性婚姻議題的重要參考。因此——即使身為同婚支持者——我依然寫了這兩篇文章,來介紹一種保守主義,並且藉此說明保守主義的論點可能如何參與同性婚姻論戰。

然而必須提及的是,保守主義並不是只有我這裡提出的這一種而已。保守主義者們都同意:我們必須維繫傳統、面對改革時必須謹慎,以及社會能否延續是至關重要的。但除此之外,保守主義者內部歧見相當深。在同性婚姻這個議題中,保守主義者們仍然未有共識。

在這篇文章裡,我試著從保守主義者都會同意的立場出發,提供一個訴諸價值的論證。在寫作過程中,最讓我苦惱的是該如何替保守主義者回應「專法會造成歧視」的批評,而我也認為這可能會是上述論證最弱的一環。一如陳昭如老師在模憲字第二號判決協同意見書裡指出的,反同婚者所提出的那套解決辦法——承認同性戀與異性戀者的差別而不要求同性戀者一定要順從異性戀者的規範,這種形式平等的解決辦法很可能繼承了對於同性戀者的歧視歷史。即使保守主義者再怎麼注重傳統,也或許得注意到這其中的壓迫,並提供更好的辦法回應這個批評。

本文原於 2017 年 04 月 21 日刊載在鳴人堂,作者為張正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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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昭如,2014。〈協同意見書〉收錄於《模憲字第二號》

註解

  1. 確實有些哲學家主張不應該有婚姻制度,或是政府不該介入定義人與人之間的結合關係。參見Brighouse 2004;Card 1996。
  1. Kirk 1953:8。
  1. 相關說法可參考 Scruton and Blond 2015.
  1. Cohen 2012:147。
  1. ibid.:172。
  1. 許多保守主義者不認為同性戀是不道德或不自然的,然而保守主義者不見得如此認為,參見Quinton 1994。此外,在Macedo 1995及2015中詳盡分析了為何訴諸自然或道德的論證是失敗的。護家盟那種始終認為同性戀者不道德或不自然的說法很可能只是在包裝他們的歧視而已;但保守主義者不一定歧視同性戀者。
  1. 關於保守主義簡介Quinton 2007;O'Sullivan 2003及2013。關於各個不同立場的保守主義及相關文獻,參見Covell 1986; Kekes 1997及1998;Quinton 1976及2007;Kirk 1953;Wilson 1941、1942及2001;Muller 1997;Oakeshott 1991;Scruton 2006及2014;Gray 2007。關於保守主義對自由主義的批評,參見Claassen 2011;Skorupski 2015。關於保守主義者就同性婚姻的內部爭論,參見:Sullivan 2004。
  1. 陳昭如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