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草烙哲學法律哲學入門為什麼我們要遵守法律

發佈時間 2022/7/26 15:27:30
最後更新 2022/7/26 15:27:31
圖/烙哲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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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常常聽見人們說「你應該遵守法律的規定」、「依據法律,我們不該這樣做」,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數人都把服從法律當成是件稀鬆平常的事、未曾想過「為什麼我們要遵守法律?」或「法律為什麼有這種『效力』,可以禁止或允許人們做某件事?」。其實,上述的問題,正是在哲學上被稱為「法律規範性」的問題。當我們說某個東西(通常是某個規則或建議、命令)具有規範性,我們正是在說這個東西具有「指引人去做特定事情」的效果,因此,當人們說「應該」遵守法律,對哲學家來說,人們就是在說法律對自己有規範性。在日常生活中,雖然我們不會直接使用「規範性」這個詞,但確實經常利用「規範性」概念來溝通或要求別人。但人們經常忽略的問題是:「法律規範性到底是什麼?這些規範性是哪來的?」,而在法理學的理論討論中,法律規範性的問題向來也充滿爭議。

本文整理了一些關於「法律規範性是什麼」的理論說明,試圖指出關於「服從法律」這件大家可能未曾考慮到的問題,其實並不是件簡單的事情。

一、人只需要服從「符合道德」的法律

古希臘的著名悲劇「安提戈涅」(Antigone)是這種觀點的一個絕佳體現:

安提戈涅的哥哥奪權失敗,遭克瑞翁王曝屍荒野,宣布不准任何人埋葬他。安提戈涅違抗國王的命令,埋葬了他的哥哥,克瑞翁王譴責她竟敢違背國王的律法,安提戈涅反駁道:

「宙斯從没有宣布過這樣的法律,正義之神也没有制定這樣的法令讓人們遵守,一个凡人的命令就能廢除天神制定的永恆不變的律法嗎?它的存在不限於今日和昨日,是永久的!」

安提戈涅更大聲的質問克瑞翁王:「你說的話算是律法嗎?」

考慮到古希臘人經常將神旨是為道德的來源,我們或可將上述意見整理為法律規範性中的「道德論證」:

法律之所以有約束人們行為的效力,是因為該法律的內容與道德相符合;換句話說,法律若是與道德相衝突,該法律便沒有規範性。

這種說法認為,服從法律意味著服從「良善的」法律。支持道德論證的人通常認為,法律的有效性除了考慮到立法這項事實以外,還要考慮到法律體系之外的其他因素,這些因素可能是所謂「宗教誡命」、「理性」或「道德」,如果一項法律在內容上與這些道德相違背,那麼該項法律不僅算不上是法律,人們也沒有服從的必要。這種說法,在哲學上叫做「自然法論」

二、因為會被處罰呀傻瓜!

後來,隨著自然法論的影響力減弱、宗教權力與世俗權力逐漸分離,道德論證的說服力也慢慢喪失,一些新的論證冒出頭來,例如:不服從法律意味著有機會被國家處罰。

違規停車會被開罰單、偷竊會被抓進監獄關起來等等,基於此,人們有理由服從法律。這種觀點認為,人服從法律是因為法律具有「實效性」(efficacy)。「實效性」就是法律執行的成效:法律事實上是否被實際遵守或被實際運。你可以猜到,以這種方向來支持法律規範性的說法,被稱為「實效論證」:

法律之所以有約束人們行為的效力,是因為法律規範實際上被遵守或運用,亦即,是基於法律具有實效性的事實而來。

亦即,如果一個法律體系在該社會實際運行,也受到多數人服從,那麼人們便有理由服從法律,但如果一個法律體系在該社會中雖然能夠立法,但事實上卻沒有什麼人運用或遵守,那麼這種欠缺實效性的法律規則,便沒有規範性可言。

三、重點在於法律是權威授與的

將法律的實效性與規範性相連結聽起來很有道理,某個程度上也符合一般人服從法律時的直覺,但在理論上卻潛藏著一個很大的問題,也就是為什麼從「人們『實際上』遵守或運用法律」可以推論出「人們『應該』遵守法律」呢?這便犯了「實然不能推出應然」的邏輯謬誤,為了避免這個問題,另一種法律規範性理論選擇了截然不同的角度。

讓我們先來思考一下,法律是什麼?關於這個問題的答案紛雜多樣,但一個觀點認為,每條法律的存在,都倚賴某些「立法事實」。比方說,每條臺灣的法律規則都符合憲法170條規定的「法律為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正是因為這個三讀通過與總統公佈的事實的發生,使得這些規則成為法律,此時,我們可以說憲法170條,是這項規則之所以是一條有效法律的要件。另一方面,憲法作為我國最高且有效的法規範,透過這種階層式的效力授權,不僅該項規則獲得法律的地位,我們也受到該法律的拘束,我們可以稱之為:「效力論證」:

法律之所以有約束人們行為的效力,是因為法律規則被更高的法規範賦予了效力。

這意味著基於階層式效力授權而有效的法律,無論其實效性或是符合道德與否,對人們而言便具有規範性,然而,這一論證的最大問題在於,它建構了一個階層式的法律效力授權的體系,例如,法律的效力來自憲法授權、命令的效力來自法律授權等等,不過,當我們問到那麼這個階層體系中最高的法規範,如憲法,它的效力又是誰賦予的呢?對這個問題的回答便是個很大的難題,支持本說的理論家凱爾森(Hans Kelsen)認為最高法規範的效力是「被預設的」,但這個回答顯然並不令人滿意。

四、考慮一下人心吧!

上述的幾個論證分別從不同的觀點為法律規範性的問題提供解答,但從法律的資格、法律實效性到權威效力賦予,這些論證關注的都是法律或法律體系「本身」,但問題是,為什麼一項法律符合道德要求/有實效性/有效我們就應該服從?畢竟即使一項法律有效,也並因此不意味著我們就有義務服從,那麼法律約束人們的效力到底是源自於什麼呢?

或許答案並不在於法律條文與法律體系,而是在服從法律的「人們」身上。哈特(H.L.A. Hart)從對「規則」(rules)的分析出發,他認為人們對於一項規則可能採取兩種觀點:「外在觀點」與「內在觀點」:

  • 外在觀點:人們對規則採取一種觀察者的角度,去觀察那些違反規則的他人會得到什麼樣的後果。採取外在觀點的人看到的是規則所具備的強制、威脅的性質。

  • 內在觀點:人們作為參與者來對待規則。在這種情況下,人們「接受」規則作為他們據以行動的指引,並藉此評估或批判其他人的行為,此處,人們對法律採取的「接受」(acceptance)的態度對哈特來說,便是法律具有規範性的關鍵。

對哈特來說,這裡的「接受法律」指的是人們對法律抱持「反思批判的態度(reflective critical attitude)」:將法律規則視為社會群體所必須共同遵守的規則,不但用來要求自己遵守,也會以該法律為理由來正當化我們對違反法律之人的批判。同時,這種對法律的接受態度,會以「你應該遵守法律的規定」、「依據法律,我們這樣做是不應當的」一類的用語展現出來。我們可以稱這種論證為「接受論證」:

法律之所以有約束我們行為的效力,是因為法律體系中的人們,大體上對於法律規則採取接受的態度,亦即,視法律為群體共同的規則,並以此自我要求與批判違反法律的他人。

哈特的接受論證將法律規範性的關注焦點,從外在的對法律體系的觀察,轉移到了法律體系的參與者身上,透過哈特區分外在觀點與內在觀點,我們更清楚的看見,法律對人們的約束力並非只是因為法律有強制力而已,而是因為身處法律體系中的參與者們將法律規則視為行動指引所致。哈特的論點使得後續的法律規範性研究的重心回歸到受規範者的內心世界,並啟發了後續的法律規範性研究。

五、結語

「法律為什麼有禁止或允許人們做某件事或不做某件事的效力?」,這是一個複雜難解卻又與我們的生活相關的問題,正如我們所見,理論家們無不盡力嘗試從各個不同角度切入,試圖為「法律為什麼有規範性」提供解釋-從法律體系是否符合道德要求、實效性到有效性,再到受規範的人們的內心-然而,這些理論嘗試至今依然沒辦法真正的解決「法律為什麼有規範性」這項難題,箇中原因可能是因為關於法律規範性的問題,仍存在著一個核心的爭議:「人們到底有沒有一般性的守法義務?」,亦即,對於部分理論家來說,法律沒有真正的力量去約束人們到底該如何決定他們的行動, 也就是說,這些理論家認為,在人們決定如何行動的過程中,法律可能只是他考慮的各項理由中的一種,而不是決定性的理由,比方說,這種理論可能會主張,法律的存在可能只是一個與人們考慮的其他理由平起平坐的一種理由而已,人們會將法律與其他如道德理由等理由綜合起來判斷自己該如何行動,亦即,法律並沒有約束我們應該這樣做、不該這樣做的效力,而只是人們在考慮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過程中考慮的其中一項因素罷了。

總之,法律的規範性問題至今仍是一個充滿爭議與辯論的議題,理論家們依然持續的嘗試從各種不同方向說明規範性並且分析法律規範性的諸種性質,但一個對法律規範性問題的終局回答仍然沒有定論,亟待更多研究與考察。

本文原於 2016 年 06 月 24 日刊載在鳴人堂,作者為邱怡嘉。

註解

  1. 關於何謂實然無法推論出應然的邏輯謬誤,請參考〈這個吃了也沒關係啦-應然與實然問題的區分〉
  1. 本文一律用「觀眾」一詞泛指欣賞作品的人,因此也包括讀者、聽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