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草烙哲學想結束戰爭要炸民宅還是炸軍事設備雙重效果論及其挑戰

發佈時間 2022/9/8 23:32:44
最後更新 2022/9/8 23:32:44
圖/<a href="https://www.facebook.com/citizenedu/?fref=ts">沃草烙哲學</a>

圖/沃草烙哲學

在打仗的時候,什麼都可以做嗎?想想看:

  • 「戰術飛彈」:戰爭已經造成重大傷亡,為了結束戰爭,唯一方案只有轟炸敵方軍事設備,進而獲得戰力優勢,強迫對方談判。但轟炸軍事設備無法避免同時波及到周邊民宅,造成某些平民死傷。或許我們會認為,雖然這手段會帶來平民死傷的「附帶傷害」,但若只有這個方法可以結束戰爭,也是不得已的選擇。不過若情況稍微改變呢:

  • 「恐怖飛彈」:戰爭已經造成重大傷亡,為了結束戰爭,唯一方案只有轟炸敵方民宅,進而讓對方感受恐懼,強迫對方談判。轟炸敵方民宅無法避免造成某些平民死傷。假設「恐怖飛彈」策略對平民造成的傷害跟「戰術飛彈」一模一樣,這兩個方案對你來說,恐怕在接受度上也不太相同。為什麼會這樣呢?

雙重效果論探究「道德許可性」

道德哲學領域的一項主要研究目標,是針對行為的「道德許可性」(moral permissibility):基於哪些因素,我們可以主張一項行為是道德上不被許可的?有一類觀點認為行為者的意圖(intention)很關鍵,某些特定的意圖,會使得行為在道德上不被許可。換言之,對這類論者來說,行為者在「想什麼」至關重要。

在前述兩個案例中,假設發射飛彈的結果都可以確保戰爭結束,避免重大死傷,拯救同樣多的生命,但它們也都會造成無辜民眾的傷亡(假設人數也一樣),我們問:哪一種情況被許可發射飛彈?

給定前述設定,多數人(如果不是全部)似乎會同意「戰術飛彈」是被許可的,但是「恐怖飛彈」不行,理由何在?一個常見的說法是:因為「戰術飛彈」的目標是軍事設備,平民死亡只是不幸的附帶損害,但是「恐怖飛彈」直接以平民為目標,而這必定是不道德的,或許這正是為什麼我們總是會譴責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攻擊。

如果前述的說法合理,就代表行為意圖扮演重要角色,在「戰術飛彈」,行為意圖是轟炸軍事設備,而非轟炸平民,但在「恐怖飛彈」,行為意圖是轟炸平民。我們有強烈直覺認為前項行為或許可以(比方說,能夠救下的人遠遠多於附帶損傷的平民人數),但後項行為絕不能做。基於這樣的觀察,有一類道德哲學理論被許多人擁戴,它被稱為「雙重效果論」(the doctrine of double effect,另一譯為「雙果律」)。

雙重效果論(雙果律)當行為會產生好結果與壞結果時,如果行為者直接意圖壞結果,行為不被許可,但如果壞結果僅是可被預見的副作用(side effect),那行為有可能被許可。

「恐怖飛彈」是意圖壞結果(意圖平民死亡)而不被許可,但在「戰術炸彈」中,平民死亡不是被意圖的,僅是可預見的附帶損害。

行為者的意圖是判斷關鍵?

雙重效果論有廣大支持者,它的其中一項理論優勢是可以幫助我們說明,為什麼在傳統電車案例中,將電車轉向是道德上被許可的行為,但是在巨漢電車案例中,我們卻不被許可將巨漢推下橋。

  • 「傳統電車」:電車失控,無法煞停。在電車前方主軌道有五位受困者,要拯救這五人不被電車撞上,唯一方案是將電車轉向副軌道,然而副軌道也有一位受困者,將電車轉向將會撞上他。

  • 「巨漢電車」:電車失控,無法煞停。在電車前方主軌道有五位受困者,在軌道上方橫跨一座橋梁,站著一位旁觀的巨漢。要拯救主軌道五人不被電車撞上,唯一方案是將橋上巨漢推下軌道,讓他被電車撞上後將電車停住。在「傳統電車」時,將電車轉向之所以在道德上被許可,理由在於,此行為並非意圖讓副軌道那人被撞上,他被撞上僅是可預見的附帶損害,不違背雙果律,但是在「巨漢電車」時,將巨漢推落橋下是不被許可的,因為這是直接意圖他被電車撞上,而不屬於附帶損害,違背雙果律。

除了這些案例,文獻中還有非常多案例支持雙重效果論的判斷,我們在此先暫時略過。假設在前面兩組案例中,我們同意雙重效果論的解釋,這意味著,一項行為的道德許可性,有時依賴於行為者的行為意圖。

這意思是說,行為者在行為時,他「怎麼想」在道德許可性判斷上是重要的。但真的嗎?哲學家Judith Thomson抱持反對意見。Thomson提醒我們,如果行為的道德許可性會受到行為者的意圖所影響,這將產生很奇怪的結果,比方說,考慮以下混合飛彈案例:

「混合飛彈」:戰爭已經造成重大傷亡,為了結束戰爭,你可以針對敵方某區域發射飛彈。此區域中有軍事設備,也有平民百姓。不論是軍事設備被摧毀,或者平民百姓被殺死,各自都足以迫使對方與我方停戰。

我們可以把「混合飛彈」理解成「戰術炸彈」與「恐怖炸彈」的合體案例。在此案例中,飛彈是區域攻擊,一但針對某區域發射飛彈,同時會摧毀軍事設備,也殺死平民百姓。如果能否發射飛彈,取決於行為者的意圖,那在「混合飛彈」,能否發射飛彈,要問:發射飛彈的人在想什麼?

他所想的如果是摧毀軍事設備,那他可以發射飛彈。如果是殺死平民,那不可以發射飛彈。這樣的結果看起來很荒謬,讓我們進一步假設,若此時只有A與B兩個人可以執行飛彈發射,且你問他們發射飛彈時會怎麼想時,A說「摧毀軍事設備」,B說「殺死平民」。那雙重效果論似乎必須主張你只能派A去按下飛彈發射紐,不能派B去。再往前一步,如果此時僅有B在,雙重效果論似乎必須說:很遺憾,你不能發射飛彈,戰爭只能繼續。

雙重效果論能否提出恰當回應?

當然,如果你認為這樣的狀況沒有什麼問題,那這對你來說不會是難題(但這樣真的合理嗎?)。但如果我們同意Thomson,同意這些後果非常怪異的話,那雙重效果論將面對挑戰。

雙重效果論者能夠給出恰當回應嗎?如果你支持雙重效果論,不妨想想看可以如何解決此處難題。或許有些人會主張只要放棄雙重效果論就可以了,但問題可能更複雜,如果放棄雙重效果論,我們要怎麼說明先前兩組案例的行為許可性差異?如果不是透過行為者的意圖差異來說明行為許可性的差異,還有其他可能方案嗎?這個問題的答案恐怕比我們所預想的還要更加困難。

本文原於 2022 年 08 月 12 日刊載在鳴人堂,作者為張智皓。

參考文獻

  1. Thomson, J. J., 1991, Self-Defence,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20: 283-310. Scanlon, T. M., 2008, Moral Dimensions: Permissibility, Meaning, Blam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