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草烙哲學守法的義務從哪來——關於同意論的哲學思考

發佈時間 2022/11/24 12:57:27
最後更新 2022/11/24 12:57:28
圖/美聯社

圖/美聯社

公民不服從是最近相當熱門的話題,政治人物關心學者專家感興趣,同時它也是許多公民運動訴諸的道德基礎。除了在實際上意味著挑戰,甚至違反法律,公民不服從也衍生了一些值得思考的問題。比方說,為什麼我們有義務遵守政府制定的法律? 或者這麼說:是基於什麼理由,公民應該服從法律?這便是所謂的「政治義務」問題,它的答案與公民應不應該守法高度相關。

什麼是同意論?

在哲學上,同意論(consent theory)是對於「為什麼我們有義務遵守法律?」這個問題的主流答案之一。同意論主張,人有義務守法,是因為人「自願同意」去遵守法律。

許多哲學家之所以接受同意論,有兩個常見的理由:首先,同意論是通論(general theory),也就是說,它能夠解釋為什麼「所有的公民」都有義務服從法律。其次,服從法律意味著個人自由會受到限制,可是同意論卻能夠說明,為什麼守法並不損及個人自由。

但是,同意論真的這麼完善嗎?它真的值得我們的支持與贊同嗎?我將借用上面提到的兩個判準來檢驗同意論,並且進一步主張,同意論事實上沒有那麼完善,它並沒有辦法滿足通論以及保障個人自由這兩項判準。從這邊出發,文章最後指出,「同意」並不足以構成守法的義務。

對於同意論,許多人的第一反應是:「同意?我沒有同意啊?我只是剛好出生在這個社會,然後就直接受到法律管制了」。確實,在現代,許多公民並非真的有經過「同意法律」這道程序,我們有時候,甚至無法選擇自己要受到哪個社會的法律管束。對於哲學家來說,這個問題被翻譯成:「公民到底是在『什麼時候』同意服從法律的呢?」

針對這個問題,同意論有兩個不同的回應策略。其中之一普遍被稱為「假設同意」(hypothetical consent),另一個則是所謂的「默許同意」(tacit consent)。

假設同意

假設同意

相較於沒有法律,有法律並且遵循法律是比較有利的。經過這樣的思考以後,人們同意支持與遵守法律。

這個理論的源頭可以上溯到英國哲學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霍布斯認為,經過一番利弊衡量以後,由於遵守法律比較有利,所以人們同意當一個守法的人。守法的義務便在你在「思考上同意」服從法律那一瞬間產生了。

霍布斯的「思想實驗」是這樣進行的。他請你想像生活在一個沒有國家也沒有法律的社會;對霍布斯而言,人在這種世界過的是「孤單、貧苦、骯髒、殘酷、短命」的日子,因為在沒有法律限制個人的自由情形下,人們會透過各種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利益。所以,霍布斯主張:如果你夠理性,你就會知道服從國家與守法是比較好的,這麼一來生命財產安全至少會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然而,有意思的是,霍布斯的思想實驗幾乎摧毀了他的主張。

霍布斯告訴我們,沒有國家跟法律的世界非常糟糕;但是,這是事實嗎?會不會沒有國家與法律的社會其實比較好?換個方式說,霍布斯是不是在替自己的理論找理由,故意將沒有國家與法律的社會講得很糟糕呢?即使假設這不是霍布斯的本意,但是,有沒有可能,沒有國家與法律的原始社會,其實是一個富足的社會?(想像一下希臘神話中的奧林帕斯山、《聖經》的伊甸園或者馬克思心中的共產主義社會)所以,如果沒有國家與法律的社會並不像霍布斯「講的」那麼慘,我可能就不會在思考上同意服從法律了。既然如此怎麼會有守法的義務呢?我並沒有同意要遵守法律呀!

默許同意

另一位英國哲學家洛克(John Locke)發展了所謂的「默許同意」理論,並且據此指出,即便你沒有在思考上同意服從法律,但基於你的「某些行為」,你還是有守法的義務。

默許同意

在你享用國家提供的資源的同時,你也默許同意去遵守國家的法律了,所以你有義務服從國家、遵守法律。

和霍布斯不同,洛克認為,守法的義務並不來自思想實驗;相反地,洛克指出,守法的義務來自於我們 「實際的」 行動。洛克主張,當人們使用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建設,或者享受法律帶來的益處時,人們其實已經默默同意了法律。基於這個事實,人們的自由並沒有也不會因為守法而受到影響,同時,默許也賦予了人們守法的義務。麻煩的是,跟假設同意理論一樣,默許同意也有很致命的內在缺陷。

首先,一般來說,人應該要有選擇「不同意」的機會,「同意」才會有意義。但是,以現實來講,人們「怎麼可能不使用」國家提供的建設與法律帶來的利益?

以香港為例。香港人無法決定自己的政治命運,因此香港回歸了中國。香港人不僅沒有選擇的權利,許多人也沒有能力移民到其他的國家。在這個情形下,香港人只好繼續留在故鄉打拚,持續使用香港政府提供的各種建設、福利與香港法律來過日子。可是,這些香港人因此就有服從香港法律的義務嗎?他根本就沒有別的選擇呀!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香港人的行為稱得上是「同意」嗎?

另一方面,如果留在香港的浩南哥拒絕使用香港政府提供的所有公共建設跟社會福利(如果有可能這樣做的話),那麼按照默許同意理論,如果主張浩南哥因為住在香港就有守法的義務,那麼似乎有侵害他個人自由的可能。事實上,順著默許同意理論的邏輯,浩南哥反倒能夠主張,他並沒有義務要遵守法律(至少沒有義務服從所有的法律)──「我沒有佔政府的便宜,你們也不該佔我的便宜」,浩南哥可以這麼說。

從以上的討論可以發現,同意論並沒有想像中的那麼完善,它並沒有辦法說明為什麼所有人都有義務遵守法律,以及為什麼遵守法律不會損及個人的自由。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同意,不論是假設同意或者默許同意,都沒有辦法構成或者賦予人們守法的義務。透過理論與實踐面向的討論,我們得到的結論是,同意論只能很有限地解釋為什麼公民有服從法律義務。

雖然同意論無法解決所有問題,但它的進路依然為守法義務的來源提供了可能的線索,在現代,同意論的各種可能改版,依然是許多哲學家努力的目標。

本文原於 2014 年 10 月 03 日刊載在鳴人堂,作者為張裕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