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服貿大將賴中強未能處理中華民國憲法是太陽花運動真正遺憾

發佈時間 2023/11/1 08:03:04
最後更新 2023/11/1 08:05:49

【沃草】記者朱乃瑩報導

「反服貿運動」已經10周年,卻仍是今年大選焦點之一,當年在服貿協議簽訂當天就發起抗爭,並組織「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的律師賴中強表示,「太陽花運動不是要跟中國重新談判,而是要擋下服貿、阻止兩岸經貿一體化」。而對柯文哲常批評民進黨政府遲未通過《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立法,賴中強嚴正駁斥表示,至 2019 年民進黨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5-3 條後,當年的 4 大訴求:退回黑箱服貿、先立法再審查、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召開公民憲政會議,前 3 項都已達成,算是「75% 成功的運動」。未能召開公民憲政會議,處理預設要和中國統一的中華民國憲法,才是「太陽花真正的遺憾」。

經民連在 9 月 24 日舉辦「反服貿十週年研討會」。圖為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發起人、律師賴中強(攝影/朱乃瑩)

經民連在 9 月 24 日舉辦「反服貿十週年研討會」。圖為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發起人、律師賴中強(攝影/朱乃瑩)

2013 年 6 月 21 日,馬政府與中國簽訂《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引發公民社會反彈,包括經民連前身「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等多個公民團體在內,展開抗議與遊說,促使立法院做出「(服貿本文及特定承諾表)應逐項審查、逐項表決,不得全案包裹表決」、「非經立法院實質審查通過,不得啟動生效條款」的決議。

此後,國會接連召開公聽會,評估服貿對各項產業的衝擊,但隔年 2014 年 3 月 17 日,中國國民黨立委張慶忠擔任內政委員會召委時,宣布「服貿(送到立法院)已逾 3 個月(審查)期限,依法視為已審查」,並宣布散會,舉國譁然,隔天引發青年學生佔領立法院的「318事件」(又稱太陽花運動)。

當年的民間版《兩岸協定監督條例》起草人邱文聰也回憶,「先立法再審查」是太陽花運動的重要支點,而監督條例沒通過,反而是擋下服貿。民間後來與民進黨政府合作,在 2019 年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5-3 條,規定兩岸之間「政治協議」必須經過跟修憲程序一樣的超高門檻才能開啟協商,且「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對此邱文聰直言,現行憲法是預設「國家統一」的「一中憲法」,要統一不需修憲,獨立卻須經過超高修憲門檻,讓現狀非常傾斜,因此修法為兩岸政治協議立下同樣的高門檻,是為現任政府主張的「維持現狀」有起碼的法制依據。

賴中強指出,1990 年因「野百合運動」而成為台灣民主化里程碑,卻也是台資在西方資本因 1989 年天安門事件撤出中國後,大舉西進的「台商西進元年」,「台灣在政治上擺脫中國(國民黨)的殘餘,經濟上則不斷加深對中國的依賴。」太陽花運動翻轉了過去「政經分離」的發展策略,改為強調「政經自主」,但蔡英文政府並未積極回應這樣的時代精神、填補馬政府對中經貿政策、法規的漏洞。

左起:民間版《監督條例》起草人邱文聰、經民連會長徐偉群、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陳俊宏、太陽花運動青年參與者許恩恩、太陽花運動青年參與者張芷菱、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攝影/朱乃瑩)

左起:民間版《監督條例》起草人邱文聰、經民連會長徐偉群、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陳俊宏、太陽花運動青年參與者許恩恩、太陽花運動青年參與者張芷菱、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攝影/朱乃瑩)

2019 年修訂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5-3 條,規範兩岸之間「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必須經過 3/4 立委出席、出席者 3/4 同意才能開啟協商,之後經過同樣的門檻審查同意,再送交公投複決才能簽署生效。更重要的是,條文中規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賴中強直言,表面上看來,該法只規範政治協議,但事實上,「中國要求任何事情都要接受『一個中國』的前提,有什麼不是政治議題?」因此該法已實質規範兩岸協議監督機制。

「憲法是一中憲法,只好讓天秤兩端一樣重,要統一、要獨立都一樣難!」2014 年民間版《兩岸協定監督條例》起草人、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邱文聰補充說,現行憲法內容還有「大陸地區」、「統一之前」等文字,很容易被解讀為「跟中國是同一個國家」,要「統一」不需經過修憲,但要變更領土、國號(台灣獨立)卻須經過超高修憲門檻,這讓現狀非常傾斜。修法為兩岸政治協議立下同樣的高門檻,是為現任政府主張的「維持現狀」有起碼的法制依據。

2014 年民間版《兩岸協定監督條例》起草人、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邱文聰(攝影/朱乃瑩)

2014 年民間版《兩岸協定監督條例》起草人、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邱文聰(攝影/朱乃瑩)

賴中強強調,運動中的「反黑箱」論述,絕非柯文哲那種「公開透明、規則明確」的字面理解,而是讓受服貿衝擊者可以表達意見的「參與式民主」。對於柯文哲指責蔡政府遲未通過《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立法,賴中強嚴正駁斥,強調「要的是實質監督」,反對通過低標準、形式化的監督條例,反而讓服貿有表面上的合法性。

邱文聰也強調,若不符合「五大原則」就不是民間要的監督條例,並說「(監督條例)沒立法,反而擋下一些事情。」他指出,雖然監督條例沒有走到立法,但 2015 年《條約締結法》以及 2019《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就是重要成果。

註解

  1. 五大原則:公民能參與、資訊要公開、人權有保障、政府有義務、國會能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