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勢力跟監沈伯洋僅用《個資法》起訴!《反滲透法》還有哪些漏洞要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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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6/10/12 07:28:38
最後更新:2026/10/12 07:41:36

【沃草】記者何宇軒報導

同樣遇到來自中國的跨國鎮壓案件,但台、美處理方式大不同!美籍華裔房仲張婉瑩涉嫌受中國政府指示,在美國拍攝並傳送總統賴清德長子賴廷與及其家人的照片、影片與車牌資訊,進行監控。她於 10 月 4 日在洛杉磯機場準備離境前往中國時,被美國聯邦調查局逮捕。

根據媒體報導,張婉瑩被指控沒有依法向美國司法部申報自己身為「外國代理人」的事實,若最後依照《美國法典》第 18 編第 951 條定罪,最高將面臨 10 年有期徒刑。

在台灣,也發生知名政治人物遭境外人士指使偷拍的事件。長期關注中國滲透與資訊戰的民進黨不分區立委、台北市長參選人沈伯洋與其妻女,在 2024 年遭到由香港人士鞠覺賢、林慶委託的台灣徵信業者鄭永津等 4 人全天候跟監,北檢日前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鄭永津等 4 人,對鄭求刑 1 年 6 個月,並對鞠、林發布通緝。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從台北地方檢察署的新聞稿中,可以看出檢方認知到這是一起跨國鎮壓案件,但最後起訴的法條,卻是以《個資法》第 41 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提起公訴。

這不禁讓人疑惑,為何在這樣的跨國鎮壓案件中,即便台灣有《反滲透法》及其他國安法規,卻似乎都「神隱」?對比美國以「充當外國政府未登記代理人」的規定處理跟監的房仲,反觀台灣在應對類似國安案件時,現有的法律是否力有未逮?

沈伯洋(見圖)與其妻女,在 2024 年遭到由香港人士鞠覺賢、林慶委託的台灣徵信業者鄭永津等 4 人全天候跟監。(資料照,攝影/何宇軒)

法界人士:《反滲透法》範圍未含跨國鎮壓 須修法調整

國安人士A對《沃草》表示,目前的《反滲透法》,並沒有放進跨國鎮壓的概念,而只限於處理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遊說法》、《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情形,範圍比較窄,所以《反滲透法》必須做調整,在面對跨國鎮壓時,才會有更直接的法律工具可以運用。

A表示,像先前在台灣發生過的其他跨國鎮壓案件,如香港歌手何韻詩被潑漆、印太戰略智庫執行長矢板明夫被毆打等事件,外表看似只是對個人法益的傷害,罪名較輕;或像是沈伯洋被跟監的案子,檢方用《個資法》來處理,也會讓人覺得這跟一般的偷拍還是不太一樣。

A認為,被告是為敵對勢力做這件事、沈伯洋則是國家的立法委員,所以偷拍他的行為,侵害的不是只有個人隱私,而是有系統地要蒐集資訊,以便做進一步的加害,或是大規模的跨國鎮壓,所以不只侵害個人法益,還會上升到社會、國家法益層次。因此,必須在《反滲透法》裡,加入跨國鎮壓的態樣,例如禁止為外國、敵對勢力,對於個人的言論自由的表意、主張,進行威嚇、跟蹤、騷擾。

A強調,這裡的「『為』敵對勢力」,指的是當事人不需要直接受到敵對勢力指揮,而包含當事人自願想要做;只要最後受益的對象是敵對勢力、讓極權國家可以遂行壓迫的效果,就包含在這些情形裡。

對於沈伯洋遭跟監的事件,在第一線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許凱傑對《沃草》表示,現行法至少有兩點不足;首先是罪名範圍不足,因為現行法已有部分處理境外指揮關係的國安相關規範,但對這類侵害個人自由與隱私的壓迫行為,不一定有包含。第二是國家行為沒有被凸顯,如果只看眼前的跟監或資料蒐集,容易忽略背後國家的指揮、資助及運作能力。例如《反滲透法》第 6 條,目前僅針對特定犯罪加重處罰,可以檢討是否擴大;同時,第一線機關也需要具備辨識境外指揮線索的能力,並建立適當的通報與協作機制;否則即使修法單純有罪名及處罰,也未必能有效執行。

關於修法,許凱傑建議可以從三個方向來談。第一,檢討擴大《反滲透法》第6 條的犯罪類型,例如納入恐嚇、強制,以及符合刑責要件的妨害秘密或個資等具有壓迫類型的犯罪,也需要另外評估明確、限縮的相關壓迫行為的規範定義。

第二,建立警政、調查及國安機關之間的協調機制,兼顧被害人保護、境外指揮線索保存,以及情報轉化為合法證據的需求。第三,評估符合台灣法制與兩岸情境的境外代理人通知或外國影響力透明制度。適當的申報、紀錄保存及查核義務,可以增加透明度與追查線索;但申報不代表其他違法行為可以免責,也不能取代犯罪事實的舉證。

許凱傑強調,制度要保護的是每個人在台灣自由生活、發言與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不應因其政黨立場或身分而有所不同。

經常批評中國的矢板明夫曾遭到香港人士以「打帶跑」方式毆打。(資料照,攝影/何宇軒)

何澄輝:境外代理人制度是各國趨勢 但國會失能導致法制建設不足

對於境外代理人制度,台灣安保協會副秘書長何澄輝表示,各國近年來,都已經注意到這種非常規、混合戰、灰色地帶作戰,特別是中國特別喜歡利用這種表面上看起來業餘、非專業的情報人員,進行相關的騷擾作為。

所以像澳洲的《代理人法》、英國 2023 年的《國安法》修正、 2024 年加拿大的「C-70法案」,都針對這類非典型的跨國鎮壓,運用所謂的代理人登記制度,對違法替外國政府代理的行為,予以嚴厲的處罰,顯見這個制度從國際的趨勢來看,是比較有用的,也比較能兼顧人權和國家安全,甚至連歐盟的指令也呼籲各國,要建立外國影響力的申報制度。

雖然這是國際趨勢,但目前台灣的法制卻付之闕如,「再加上目前國會處於『癱瘓失能』的狀況下,使得相關的法制推進,處於停滯的狀態。」何澄輝認為,台灣處於灰色領域衝突的前沿,法制建設是最重要的基石,建立相應的措施刻不容緩,但面臨國會目前的狀況下,能夠先做的就是在行政層面,在各政府機關相應的職權下,盡可能做管理,例如對有疑慮的人員加強邊境管制和入境許可的管理;對於可疑的資金流向,以及相關的指令行為要加以揭露。

但何澄輝強調,最終還是應該要建立起相關的代理人制度,或是對於境外勢力影響力的管控制度,才能做好防範。

而像是沈伯洋被跟監這類的跨國壓迫,何澄輝認為,不應該只當作單純的個資洩漏或騷擾,因為如果不在初期階段就斷然處置,並予以持續的監控,往往會升級成更嚴重的犯罪。

在具體做法上,何澄輝認為政府機關應該對具有相關疑慮的人士,像是長期擔任中國的代理事務的人員或組織,予以調查後公佈,一旦跨越法律的紅線就予以追訴。雖然目前後段追訴的部分,因為卡在立院,導致法制建設不足,但是前段的調查、公開揭露、示警,都是目前可以馬上做的。

對於跨國鎮壓求刑很低的問題,行政院也已經表示將修法。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10月8日在院會後記者會表示,行政院已召開因應跨國鎮壓跨機關協處平台會議,也請法務部針對不同型態、不同類型的跨國鎮壓案件進行研析歸納,建立快速合作機制。針對《反滲透法》相關法規,目前也密集討論修法,未來將適時對外說明。

註解

  1. 指通常沒有官方外交人員身分,但積極履行外國國家利益的團體或個人。
  1. 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