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自導自演製造理由 拆毀公投盟十年帳篷事件始末

發佈時間 2018/3/23 06:46:00
最後更新 2020/1/21 08:29:09

(台北市警方協助拆除公投盟帳篷的旗幟。攝影/薛翰駿)

在立法院旁的濟南路紮營近十年的「公投護台灣聯盟」帳篷,於今(23)日下午被台北市政府搗毀。前來執行拆除作業的建管處,不但執行前無法提出將帳篷認定為違建的理由,拆除後才說明的「公投盟帳篷未申請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其實也是北市府一手造成的。

要執行拆除卻講不出理由 先拆再說

今天下午兩點多,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第6拆除區隊隊長林文烟和另一位隊員來到公投盟帳篷,表示公投盟帳篷屬於違建要強行拆除,但面對媒體與隨後趕到的公投盟總召蔡丁貴詢問帳篷被認定是違建的理由,林文烟答不出來,也無法出示公文說明,表示這是違建查報隊的業務,他們無法說明,現場媒體要求要有可以說明認定違建因果的人,蔡丁貴也要求出示公文,林文烟才請違建查報隊派人來說明。

後來違建查報隊來了一位穿著黑色帽T的男性,但蔡丁貴質疑他沒有如同林文烟等人配掛公務證件,如何代表北市府執行公權力?對方表示他不是來執行公務所以不需要配掛證件,但不被接受,隨後他就離去。當時眾人以為他要回去補拿證件,或是會有其他佩戴證件、可以代表北市府的人來說明。此時,北市府也在媒體群組澄清說「沒有要拆,只是誤會一場」。

沒想到,眾人還在確定是否要拆以及等候北市府說明認定違建的原因,警方就開始大批集結,衝向公投盟帳篷,將公投盟成員拉扯拖離,過程中公投盟成員多次大喊出示公文、要求建管處說明認定違建的理由,但都沒有得到回應,警方面對群眾質疑執法依據,也只不段重複「依法行政」,但被質疑依據什麼法也只是不段重複「配合建管處拆除作業」。在群眾都被拖走,帳篷也傾倒大半後,建管處的外包商便開始使用電鋸破壞公投盟帳篷支架,在約晚間六點時將整個帳篷區夷平。

在記者不斷追問下,拆除快結束時才得到之後來到現場的建管處違建查報隊專員陳建銘解釋,他們是依據「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第八條「未依本辦法規定擅自搭建臨時性建築物或逾期未拆除者,以違章建築論處。」來處理的。他們日前接到民眾檢舉公投盟、同在濟南路的「永久和平發展協會」以及中山南路上的「八百壯士」都是違建,他們查報後,發現只有公投盟的帳篷沒有申請「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所以才只拆他們的。

他也坦承,應該在拆除前先和對方說明,但怕當下情況人多衝突,可能說不清楚,「所以就先拆除,有記者關心再詳細解釋」。他也說,他過去擔任過區隊長處理過違建拆除,照理說沒有申請到帳篷,可以請負責人先將帳篷放平就好,不見得一定要破壞,事後若申請過就可以立起來,也不知道今天為什麼會處理成這樣。

北市府主動建議 公投盟才沒申請路權及帳篷建照

公投盟執行長李嘉宇表示,過去十年他們都會一早到台北市政府排隊向新工處申請路權,一次只能申請兩天,提前一個月申請,因此他們每二天都要到信義區的北市府向新工處申請路權(新工路權),申請下來之後會再到中正一警分局申請集會遊行法的路權(集遊路權)以及建管處的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帳篷建照)。

而過去依照台北市政府的慣例,他們和對面「永久和平發展協會」帳篷負責人、建國黨主席古文發如果有一邊申請到濟南路路權,另一邊會寫同意書讓對方也可以使用,再各自去申請集遊路權跟帳篷建照,但前幾個月開始,北市府告訴他們以後只要有人申請就好,另一邊不用再寫同意書,之後的集遊路權和臨時建物也都不用申請,他們也接受。這幾天都是古文發申請到路權,所以他們的確沒有新工路權、集遊路權以及帳篷建照,但這是依照北市府的建議處理的。

依法補件卻突然被告知即刻要強拆

但3月20日當天,建管處來貼了公告說他們被認定是違建,他們去問,新工處和建管處跟他們說,他們如果來申請到下週一、二(3/26、3/27)的路權,就不會拆除帳篷,他們也隨即提出申請,但今天中午被駁回。他指出,他們今天被夷平後和古文發核對,才發現古文發是下午四點收到北市府的路權通知,北市府卻在十二點就先以「已經有人申請走了」來拒絕他們的路權申請,認為北市府根本是故意找理由來拆除他們的帳篷,他們會發起行動到北市府抗議,也不排除提出行政訴訟救濟。

古文發也表示他們和公投盟的確有默契會輪流去申請,共享路權,本來建管處連他的帳篷都要拆除,他知道趕緊來說他有替帳篷申請「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對方才作罷。他也指出,北市府實在不需要這樣搗毀公投盟的帳篷,可以放平就好,之後補申請就可以立起來,申請那個程序都是會通過的。

公法學者:認定違建標準及執行程序有問題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係助理教授涂予尹則指出,公投盟的帳篷未必該當建築法上「建築物」的要件,把帳篷當違建來拆,這是第一個爭議。台北市若要用自己的自治規則來認定,也應該要先發函給公投盟,讓公投盟有表示意見或補正(補申請)的機會。

就算帳篷是違建,主管機關在拆除前,除非不立即拆除將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否則也應先發函告知公投盟及其負責人認定其為違建的法律依據及理由,並且讓公投盟有自行拆除的機會,才符合比例原則。

而建管處貼在公投盟的公文,不但是否算是完成公文書的送達有疑問,上面也沒有說明是根據北市府的管理辦法來認定違建,這些都是明顯的行政程序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