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草】記者廖昱涵報導
日前工黨主席鄭昭明之子鄭智文於擔任中校參謀期間,與中國統戰部人員於新加坡簽署協議,承諾中國武力犯臺將不抵抗,但最終法院僅輕判 10 個月徒刑,還緩刑 3 年。民團「經濟民主連合」今(6)日召開記者會指出,目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國安管制不足。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建議,除了現行法對涉及國安的軍警、高階公務員赴中國需申請外,應修法增加「接觸申報機制」,與中國黨政軍接觸有申報義務,避免越來越多人在中國以外的第三地和中國單位接觸,甚至遭吸收成共諜,這是比《代理人法》更急迫的國安漏洞。中研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員邱文聰也指出,陸委會草案雖補強管制對象,但掌握國家關鍵技術的研究人員卻成漏洞,盼一併納管。
日前,陸委會為避免中國竊取臺灣關鍵高科技產業核心技術,提出《兩岸條例》第 9 條及第 91 條修正草案,強化涉及「政府委託或補助」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之赴中國規範。經民連對修法持肯定態度,但認為仍有不足,提出:明定與中國黨政軍往來之申報義務、擴大國安管制人員範圍、強化國安疑慮之因應措施等 3 項修正建議。
國安人員和中國黨政軍往來,應有申報義務
工黨主席鄭昭明之子鄭智文 2010 年於擔任聯勤司令部中校參謀期間,與福建統戰部人員李志康於新加坡會面,簽署「兩岸互信協議書」,承諾若中共武力犯臺將循「北平模式」對共軍採取不抵抗策略,並收受美金及手錶。日前法院以違反《國家安全法》,判決有期徒刑 10 個月,緩刑 3 年定讞。對此,賴中強感嘆,當初《兩岸條例》要管制軍警、高階公務員等國安人員去中國,但隨著科技進步及臺海雙邊交流的多元化,現行法已不足涵蓋危及國安的往來樣態。
賴中強指出,近來越來越多案例顯示,中國黨政軍部門與我國軍警高階公務員間,無論是金錢往來,簽署協議書承諾書,或於臺灣、中國或第三地會面,或以通訊工具交換訊息,對國安的影響,不亞於我國軍警高階公務員赴中國。從幾乎所有共諜案,都是在中國以外的第三地被吸收,更是足以應證。
賴中強主張,《兩岸條例》除維持國安管制人員赴中國應申請許可外,應增訂國安管制人員與中國、香港及澳門之以下 3 類對象接觸者,應申報接觸來往情形及彼此關係內容。包括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企業;以及前二者派遣之人。
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關鍵基礎設施人員皆需列管
針對陸委會草案增列的關鍵技術人員規範,中研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員邱文聰指出,《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中的研究學院人員,同樣掌握國家關鍵技術,卻成為規範的漏洞。
目前,教育部已核准臺大、成大、清大、陽明交通大學依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與企業合作成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其經費半數來自行政院國發基金,並從事半導體、人工智慧、智慧製造、循環經濟、金融等國家重點領域發展。
邱文聰回顧,當初立法時,經民連就曾提醒,這類人員花了臺灣政府、民間企業很多資源,要是這些人才、研究成果,通通都跑去中國的話,那等於是拿石頭砸自己腳。不過當時教育部認為,不需要在創新條例中規範國安的問題。言下之意是,能在更適合規範的法律中處理。
邱文聰認為,這次《兩岸條例》修法,就是為這類研究學院的相關人員,包括:院長、學術及技術主管、管委會委員及其他涉及關鍵技術業務的人員,設下民主防衛機制的好機會。
此外,邱文聰也主張,針對「關鍵基礎設施」,包括「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領」內所述的能源、水資源、通訊、傳播、交通、金融、緊急救援與醫院、政府機關、科學園區、工業區之基礎設施的相關人員也該納管,不論公民營、接受政府補助與否。
面對國安疑慮 必要處置、行政罰、刑法三管齊下
台灣公民陣線秘書長江旻諺表示,為了不讓申報義務的規範淪為「無牙老虎」,建議利用必要處置、刑罰、行政罰,因應其與中國人員往來產生的國安疑慮。
江旻諺建議,受理申報機關或國安局、陸委會認為管制人員有危害國安之虞,得做出 3 種必要處置。包括:命停止或改正其行為、禁止擔任涉及國安之職務、禁止執行國家基礎設施業務,且必要時得終止委託、撤銷營業許可。
而在行政罰方面,江旻諺建議違反或不遵守改正命令者,可處新臺幣 200 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鍰。刑罰方面,應增訂:「國安管制人員未依規定申報與中國黨政軍接觸來往情形及彼此關係內容或其申報有虛偽或隱匿者,參照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罰則,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000 萬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