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臺灣海纜的中國籍船長判刑3年 電信管理法修法奏效但還有哪些漏洞

發佈時間2025/6/19 05:22:58
最後更新2025/6/19 06:17:40

【沃草】記者何宇軒報導

臺灣海底電纜近年屢遭到中國船隻破壞,外界認為是中國的「灰色地帶作戰」。上週四(6月12日),臺南地方法院宣判破壞臺灣海纜的「宏泰 58 號」的中國籍王姓船長,因違反《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電管法),判處 3 年有期徒刑,可再上訴。這是臺灣首度針對破壞海纜的船隻及船員啟動刑事調查與判決。

根據媒體報導,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依然有多個謎團未能釐清,包括船長否認破壞海纜是出於「故意」、宣稱對船東身分及航程一無所知。檢方也表示,沒有查獲直接證據,能證明船員受中國官方指示,但之後會另外立案調查船主的中資背景,以及是否涉及國安問題。

海巡署在今年2月時,以現行犯攔停「宏泰 58 號」(右),並押返臺南安平港。(圖片來源:海巡署網站)

馬祖 2 海纜全斷 促成電管法修法

事實上,本次用來對當事人定罪的電管法 2023 年才剛修法,當年 2 月發生「臺馬第二、第三海纜」疑似遭中國漁船毀損,導致臺灣至馬祖間兩條海纜全斷,馬祖網路一度中斷、降速的事件。案發後,民進黨還掌握多數的立法院,迅速在同年 6 月底完成電管法修法,希望能對這種中國船隻直接毀損臺灣海纜的行為處以刑罰,達到嚇阻作用。

關於電管法的修法內容,海洋大學法政學院教授江雅綺本(6)月 14 日在臺灣國際法學會的研討會中指出,海纜被割斷的事故,經常與灰色地帶侵擾共同出現;因為海纜連接不同的大陸,經過的海域非常廣闊,可攻擊的點很多;又因為纜線很長,要監控、偵查,或進行相關司法動作時,常會遇到人力相對有限的問題。

而電管法在修法前,保護的對象只限於海纜登陸站,不包括海纜本身,所以類似 2023 年 2 月的馬祖斷纜事件,僅能適用刑法的一般毀損罪來處罰,但此罪又屬於告訴乃論,也不處罰過失犯與未遂犯,所以若被害人中華電信公司不提出告訴,檢方難以介入。

而在新修正的電管法第72、72-1條,把「實體破壞」與「虛擬(數位)破壞」的行為納入,把「海纜機房」與「纜線」納入保護客體,並在法條中對海纜下了定義:「海纜登陸站與機房向海一側之纜線,及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纜線」,將部分陸上纜線也納入保護範圍。修法也把原本文字的「致生公共危險者」,改為「危害(纜線等)之功能正常運作」,用行為客觀可見的結果來定義破壞海纜的行為。

江雅綺也提到,除了實體破壞,修法也規範了如駭客的虛擬破壞;新法規定,以入侵電腦之方式破壞電信設備之「功能」,可稱為「數位(虛擬)破壞電信設備罪」,她認為這是非常先進的立法。修法也增加了對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者加重處罰的規定,所以當檢察官能夠證明被告之故意、又進一步證明被告行為時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意圖時,即可以加重處罰。此外,修法也新增「致釀成災害者」或「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等加重的規定,這也是舊法所沒有的。

江雅綺表示,海纜被割斷的事故,經常與灰色地帶侵擾共同出現。(攝影/何宇軒)

12 海浬外破壞海纜無法罰 修法仍有漏洞

但也有學者指出,目前的法規仍有漏洞。臺大法學院教授林鈺雄本月 7 日在「國安說法」論壇中指出,雖然電管法第 72 條修法,可以處罰破壞我國海纜的行為,但若在我國 12 海浬領海外破壞海纜,即便破壞效果相同,卻不在我國處罰範圍,明顯是立法漏洞。

林鈺雄指出,我國刑法若沒有以其他法條例外擴張,原則上效力範圍就僅及於我國領域,也就是依刑法第 3 條規定的領陸、領空及領海;但近來發生的破壞海纜事件,有些發生在領海外,除了符合電管法第 72 條第2項,因法定最輕本刑 3 年以上而得依我國法追訴的例外情形外,其餘在領海外破壞我國海纜的行為,卻都不在我國法效力範圍。林鈺雄呼籲,應修法包含此類攻擊行為,行為態樣也應該包含「境外駭客攻擊」的情形。

「次標準船」「權宜輪」易成破壞海纜工具

除了破壞行為,江雅綺也提到「權宜輪」以及「次標準船」的問題。從這次宏泰 58 號的案子可以發現,對方使用的是「次標準船」,它指的是「船體、機器、設備或作業安全遠較有關公約所規定之標準為低,抑或其船員與船員最低安全配額文件並不符合之船舶」。這類的次標準船,很可能同時也是權宜輪,因為它就是為了要避開相關標準的規定,才尋求掛在管理鬆散的船籍國下,所以「次標準船」、「權宜輪」、「海纜損壞」這三者,往往同時存在。

江雅綺提到,我國航港局對於次標準船可能引起災害的因應,並沒有明確管理規範;由於次標準船容易涉及違法爭議、又很可能是尋求鬆散管理船籍國的權宜輪。這類案件的困難在於,除非有抓到當場破壞海纜的現行犯,不然就只能事後登船檢查,尋找間接的證據。

由於在今(2025)年 1 月,與中資相關的權宜輪「順興 39 號」也疑似蓄意破壞我國聯外海纜,當時海巡署官員也表示,有關權宜輪所涉及之「在非錨泊區下錨」、「關閉、冒用 AIS」等行為,目前《船舶法》尚無罰則,因此海巡署在執法上缺少法律依據而有難度,有賴修法。

對於臺灣接下來能進行的因應改善措施,江雅綺建議,可以參考歐盟在今年 2 月時,提出的海底電纜安全行動計畫,其中分成 4 個面向。在「預防」方面,由歐盟會員國一起合作、建立海底安全的概念;在「偵測」上,由大家一起發展整合式的海底電纜監控機制;在「應對與復原」方面,加強現有以整個歐盟層級的危機管理框架;最後在嚇阻方面,在法律責任上,研擬包括如何追究責任、具體實施制裁。江雅綺認為,從歐盟提出的計畫可以看出,在面對海纜議題時,進行國際合作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