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那些戒嚴時代的威權守護者

發佈時間 2018/7/17 06:00:00
最後更新 2019/7/26 03:35:03

本文作者/劉珞亦

法律白話文編輯

原本該作為「憲法守護者」的大法官,在戒嚴時代卻淪為獨裁者的劊子手。是什麼時代背景讓大法官徹底「轉職」?不需要對人民負責的大法官又會造成什麼後果?由法律白話文繼續告訴你為什麼戒嚴時代的大法官這麼扯。

第二屆大法官首次預備會議(國家文化資料庫)

第二屆大法官首次預備會議(國家文化資料庫)

為什麼戒嚴時代的大法官這麼扯?

在戒嚴時代大法官是如何挑選的呢?這些被稱為「憲法守護者」的大法官,在那個時代會做出如此誇張、甚至違反法律相關原則的解釋,和他們獲選的方式多少也有關係。

1.「現在」的大法官怎麼選?

在認識過去大法官如何挑選之前,我們先必須了解,現在的大法官要接受哪些考驗。首先你必須要有幾種身分,例如:

(1)法官或檢察官 15 年

(2)律師 25 年

(3)教授 12 年且有相關著作

(4)曾擔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是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

(5)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

除了達到上述至少其中一項,也必須要有「聲譽卓著」。符合以上的資歷,你才有可能被「總統」提名。「被提名」之後,你還必須要通過代表民意的「立法院」多數同意,才能獲選為大法官。所以現代對於大法官的品質,在行政部門的提名、立法部門的監督下,至少可以保持一定的品質。

2.「過去」的大法官怎麼選?

那麼戒嚴時代的大法官又是怎麼選出來的呢?依據憲法本文,過去的大法官人選也是總統提名,但是是由「監察院」的監察委員同意通過。當時這些監察委員也是民選的,但與現在的民選立法委員不同的是,這些監委是由全「中國」各議會以及華僑團體選出來的。因此在當時民主制度尚未成熟的台灣,殊難想像能選出有監督力道的監察委員,也因此造就當初選出來的大法官,多半和黨國體制關係良好。

作者註:

憲法本文第 91 條(現已被凍結):「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其名額分配,依左列之規定:一、每省五人。二、每直轄市二人。三、蒙古各盟旗共八人。四、西藏八人。五、僑居國外之國民八人。」而當時代表台灣的代表只有 5 個人,其中一個就是著名歷史人物丘逢甲的兒子丘念台。

更可怕的是,第一屆監察委員在 1947 年選出來後,因為中國國民黨政府戰敗來到台灣,所以一直到 1991 年憲法增修條文修正前,都沒有重選,沒有民意背書!這也代表在 1991 年前,三百多號的大法官釋字,都是由同一批監察委員來所選出的大法官完成。這也告訴我們,同一批人選出來的大法官,政治立場和意識形態大多雷同,甚至有大法官的背景,源自國民黨特務系統。這種缺乏監督制衡的體系,可以想見早期的大法官,會缺乏捍衛人權的價值。

作者註:

在 1943 年司法官訓練所被撤後,司法人員的「訓練」,是改由國民黨中央政治學校辦理,所以當時可以由政府涵轉司法官辦理考試,讓黨務人員於考試及格後,分發司法工作,例如第二、三屆的大法官王之倧就是如此。

蔣中正至監察院中國國民黨常會就職宣誓典禮致詞(國史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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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靠黨國庇護,所以法律解釋令人瞠目結舌

大法官存在的意義,其實本身就是「抗民主」的。因為少少幾位大法官,可以否定國會的立法,這樣的艱困情境,被稱為「抗多數困境」。這樣的機制是為了保護人權,因為在三權分立制度下,國家的規則由立法產出,但是「多數」也有可能會出現錯誤,這時候大法官就要扮演「煞車」的腳色。舉例來說,最近的釋字 756 號解釋,大法官們告訴大家「受刑人也應該享有言論自由的保障」,但如以多數民意決定,可能會得到「應對於受刑人言論自由嚴格限制」的答案。這種透過大法官釋憲保障人權的方式,就是避免以多數意見為主的國會侵害人權,也凸顯出大法官在民主社會的可貴。

在過去的大法官遴選制度下,容易產出黨國裙帶關係的維護者.進而讓大法官成為「侵奪人權制度」的守護者。例如曾被選為第四屆大法官的張劍寒就說過:

「若能利用憲法之解釋,或憲政例規之創建,以配合戰時政治之需要,因應國是之急切需求,達成救亡圖存的目的,為了國家之存在,為了人民之幸福,只要有必要,可以犧牲一切,『必要之前無法律』。」

也就是「憲法解釋」可以是為了「戰時政治」而服務的,必要時可以犧牲人民權利。若連當時能獲選為大法官的人都有這樣的想法,那一開始所提到那樣的可怕法律解釋,看起來也是不意外了。

因此,法學泰斗林山田教授會說,在過去國民黨一黨專政的操控下,可以任命配合統治集團的的大法官,結果就是有可能會踐踏民主。而曾經擔任過司法院院長的翁岳生大法官也認為,戒嚴時代的大法官對於違憲行為的不解釋,甚至遷就現實,始終不願意確認政府的違憲行為或是宣布其無效,這種態度不能稱是維護憲政體系。

司法的轉型正義在哪?

本應保障人權的大法官,卻成為威權體制的守護者,因此而受害的人該怎麼辦?其他台灣人民該坐視不管嗎?自 1945 年以來,從二二八事件到一連串的白色恐怖冤錯假案,我們有好多好多的受害者,可是,加害者呢?誰要為這些事情負起最大的責任?

按照「國際轉型正義中心」的建議,轉型正義依該要做的是:

  1. 真相調查

  2. 起訴並審判加害者

  3. 賠償受害者

  4. 追思與紀念

  5. 和解措施

  6. 制度改革

  7. 人事清查

雖然政府陸續做了部分的真相調查以及補償(非賠償)措施,但是對於加害者的容貌,卻是永遠的那麼模糊。

其實,從過去留下的各種判決紀錄中,我們明明知道那些司法體系的加害者姓名,但我們卻不知道這些加害者他們現在在哪?有沒有道歉?有沒有對於過去所做的事情有所交代?他們對於過去的行為有沒有悔悟?這些問題,我們全部沒有答案。

至於做出這幾號惡名昭彰解釋的大法官,已經通通去世了,我們或許也永遠不知道他們當初如何討論,也無法向他們追究,更難以向他們尋求真相,詢問他們到底當時為何做出這樣的法律解釋。

解嚴已逾三十年,但仍有過去擔當威權守護者的司法人員繼續在司法體系內任職,就算不去追究,難道我們不該向他們問問,為何在那個年代要當「威權守護者」嗎?

參考文獻

  1. 林山田,《五十年來的台灣法制 1945–1995》,頁 77–82。
  1. 林孟皇,《轉型正義與司法改革》,元照出版社,2015 年 11 月,317–318 頁。
  1. 林孟皇,《轉型正義與司法改革》,元照出版社,2015 年 11 月,343–344 頁。
  1. 洪淑華,《臺灣戒嚴時期大法官釋憲與人權發展》,政治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142 頁。
  1. 翁岳生,〈憲法之維護者〉,《憲政思潮》17 期(民國 61 年 1 月),頁 146–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