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指的是一個國家在民主『轉型』之後,處理『正義』的工程,包括處置加害者的正義、回復受害者的正義,以及歷史與真相的正義。」(吳乃德,〈民主時代的威權遺產〉)
依照長期進行臺灣轉型正義工作的「臺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民間真促會)的定義,「轉型正義是一個社會在民主轉型之後,對過去威權獨裁體制的政治壓迫、以及因壓迫而導致的社會(政治的、族群的、或種族的)分裂,所做的善後工作。」
事實上,臺灣不是唯一必須進行轉型正義工作的地方。自上個世紀 1980 年代末期開始,許多南美洲與東歐國家開始由獨裁政體往民主政體轉型,當時全世界大約有 80 多個國家陸續出現這種「民主轉型」。這是人類史上第一次有這麼多國家,在大約相同的時間歷經民主轉型,眾多的國家也同時面臨如何處置過去獨裁政體遺留下的問題,這使得轉型正義工程成為世界性的現象。
面對這個世界性的現象,2004 年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提交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報告,針對轉型正義作出定義:「一個社會處理大規模濫權的遺緒,所進行和建立的程序和機制,其目標在確立責任、服膺正義並成就和解。」
進行轉型正義的目的除了彌補受到國家暴力侵害的受害者,並追究加害者以實踐正義,宣示我們和過去不同外,也是確保我們的社會繼續往民主邁進、不會再出現回頭路往獨裁威權倒退的必要工程。如果一個新的民主社會不進行轉型正義,其民主體制將很難在和平的、深厚的民主文化中健全運作。真促會也整理出三個原因,來說明為什麼要進行轉型正義:
第一,從民主文化的建立上而言,一個社會從賠償受害者、追究加害者的實際行動中向所有人民、以及其後代宣示,其所崇尚的價值:民主、正義、和人道。「對過去的不義選擇遺忘和忽視,意味著不願對防止將來的不義負任何責任」。
第二,透過真相和歷史的呈現,一個社會提醒它的後代,獨裁政治對人道的催殘。只有透過這樣的歷史,它的後代才能真正地警惕。民主文化才可能真正建立。
第三,從消弭社會分裂而言,政治迫害經常造成社會大規模的分裂。如果我們不賠償受害者、追究加害者,社會裂痕不可能真正的彌補,仇恨也不可能真正的消弭。故意「遺忘」不會帶來和平與和解,真誠地面對過去才可能真正解決社會裂痕。
為了這些目的,轉型正義至少有三個主要的工作必須進行:
1)對遭受政治迫害的人給予正義。被沒收的財產必須歸還;遭受肉體、自由和生命損失的人或其家屬,必須加以賠償。
2)對從事政治迫害的人,必須在法律上或道德上予以追究。
3)對過去政治迫害的真相和歷史,必須完整地加以呈現。
但在落實這些工作的時候,每個國家卻又都必須視其現實條件進行調整,例如對於加害者的追究,因為這項工作經常會危及民主政治的穩定,甚至造成社會分裂與動盪,所以不同的國家也常採取不同的處理方式。有的國家會對加害者進行法律責任的追究並課以刑責,有的只有進行宣示性的道德譴責,但至少都必須完整地呈現過去國家與加害者迫害人權的歷史真相,並由政府作出官方的評價。
此外,由於轉型正義是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的工作,如果追求轉型正義是為了創造民主文化以鞏固新民主,同時讓分裂的社會可以和解,那麼處理上述工作的時候,必須非常謹慎。各國為此多會透過設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等正式官方機構來進行轉型正義的工作,若要追究加害者責任,也會透過適當的法律與程序。這種轉型正義的做法比起二戰後盟軍處置納粹戰犯常出現的就地槍決,更為困難、複雜與耗時,但也象徵了人類在實踐正義時的方式有巨大的進步。
原文刊載於文化部中正紀念堂轉型給問嗎?轉型正義暨中正紀念堂資訊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