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學者許牧彥同性戀者的婚姻自由沒被剝奪 他們可以跟異性結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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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3/9 05:16:00
最後更新2020/1/21 08:28:57

政大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助理教授許牧彥今(9)日出席反同團同體幸福盟、安定力量公投提案聽證會發言力挺婚姻為一男一女結合。(攝影/廖昱涵)

即使2017年大法官已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政大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助理教授許牧彥今(9)日時仍痛罵大法官以少數意見操縱社會並主張「婚姻自由就是異性間的結合」,許牧彥強調這個權利絕對沒有被剝奪,只是同性戀者不要,「所以大法官釋字第748號給同性結合的自由,不會判他有病或有罪,這是748特別的恩⋯⋯優惠」。而對於「另立專法」公投,許牧彥則認為同性與異性的結合有所不同,另立專法「把夫妻相關權利義務同等適用於同性」,立法工程較直接適用《民法》更為「簡單」。

許牧彥是在出席今日中選會主辦的反同公投提案聽證會中,做上述表示。

就在今(2018)年初反同團體下一代幸福聯盟、安定力量一口氣提出三項反同公投後,中選會以違反《憲法》平等權等疑慮,分別針對安定力量秘書長游信義提出的「你是否同意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提出的「你是否同意在不改變婚姻定義是一男一女結合的前提下,以專法保障同性別之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兩公投提案召開聽證會。

中選會於聽證會公文中指出,「你是否同意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此一公投,似乎涉及現有的《民法》規範,並不符合創制權為法律「從無到有」的概念。

曾在同性婚姻法公聽會中語出驚人表示「為什麼吸毒被禁止,同性戀卻沒有被禁止?」的商學院助理教授的許牧彥,今日以專家學者身份出席聽證會,並解釋《憲法》中對「婚姻」二字沒有明文規定,因此安定力量的公投即屬於「從無到有」的創制。

他進一步闡釋,為何當初訂定《憲法》的人沒有幫婚姻下定義?因為「沒有必要對於婚姻結合這個常識下定義」、「婚姻怎麼說都是男女之間的事⋯⋯同性婚姻是邏輯矛盾的名詞,就像乾燥的水蒸氣一樣」,力挺安定力量的公投案。

許牧彥還痛罵大法官區區幾人就做出釋憲、造成社會的動盪不安。他指出,教育部字典中的「婚」、「姻」二字解釋就只跟男女有關,充分彰顯婚姻價值。許牧彥嚴厲譴責大法官:「難道有政治權勢就可以改變婚姻在國語字典裡的定義嗎?」

而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王韻茹則回擊,她認為公投雖是人民的權利,但在大法官明白宣告《民法》侵害婚姻自由和平等權而違憲的情況下,兩個公投主文皆「重現侵害情形」,王韻茹納悶:「還可以公投嗎?」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也表示,《憲法》78條明定司法院有解釋憲法的職權,大法官釋字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和人民的效力。且748號解釋文表明: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是基本權。看得出來婚姻明顯已不限男女。

鍾瑞蘭引法律學者李建良見解指出,公投應不可架空代議體制、不可破壞《憲法》秩序,不可破壞中央與地方的垂直分權體制,並認為公投提案已經和748號解釋文抵觸,但仍尊重中選會作為公投主管機關的認定。

為因應安定力量、幸福盟的公投案聽證會,挺同團體在凌晨發起於中選會辦公大樓外排隊旁聽的活動,但最終被以位子不夠為由仍未進入聽證會場。(攝影/廖昱涵)

對於中選會提出兩公投案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權問題,曾獻瑩與游信義則口徑一致的解釋,公投提案並沒有排除同性二人共同永久生活的權利,表示異性婚姻本就有《民法》規範,而同性關係也可能以其他方式同時存在。

此外,由於幸福盟的「另立專法」公投提案帶有前提,恐違反《公投法》第9條中「一案一事」規定。曾獻瑩也罕見妥協,表示願在會後立即修改主文,僅留下「另立專法」的真正公投標的。

而為因應安定力量、幸福盟的公投案聽證會,挺同團體在凌晨發起於中選會辦公大樓外排隊旁聽的活動。由於聽證會最多只有20個旁聽名額,挺同人士徹夜在外輪流站崗,但最終卻被以位子不夠為由,改在另一間辦公室中聽直播、未能如願進入會場。

其實,反同團體發起公投並非頭一遭!在2016年時,信心希望聯盟就曾發起「保護家庭」公投案,被當時還未廢除的「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因公投事項不屬於法律複決、重大政策之創制複決,或憲法修正案之複決,且提案內容不符公投法「一案一事項」為限之原因,以10:1的壓倒性票數駁回提案。

對於幸福盟的另一項「同志教育不得入12年國教」公投提案,中選會也發函需開聽證會釐清疑義,將在3月14號下午登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