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配偶周滿芝接受中國指示介選挺侯友宜無罪到改判8年的法律意義在這裡

發佈時間2026/3/12 09:54:32
最後更新2026/3/12 09:59:06

【沃草】記者何宇軒報導

你是否覺得,偵辦替中國對台滲透、發展組織的國安案件審理結果,最後常是「輕判」收場?司法在偵辦國安案件時,常因為證據不足、法規限制等原因,例如檢方缺乏證據能證明當事人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或法官陷入保障國安與擔心侵害人民政治自由的兩難,導致國安案件難以定罪,最後輕判甚至無罪的結果。

但近期仍有原本被判決無罪的國安判決,在檢察官上訴後逆轉的案例。中國配偶周滿芝被檢察官指控,受中共資助,在台灣發展統戰組織。周滿芝遭起訴後,一審原本獲高等法院(國安案件由高院直接審理)判決無罪,後來檢方上訴,最高法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更審。

在今(2026)年 1 月 20 日,高等法院更一審依據國安局情資調查報告,確認給予周滿芝指示的兩個中國組織,都受到中共省級統戰部實質控制,認定周滿芝為中國發展組織多年,且直接向中共統戰高層尋求指導與資助,意圖瓦解我國民眾對中共的提防,對國安及社會安定造成實質危害,依違反《國家安全法》,改判 8 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從無罪到改判 8 年,為何中間會出現這麼大的變化?法院的見解出現哪些改變?而目前對於涉及《國安法》相關案件的判決,又常遇到哪些狀況,才會像一審判決那樣,出現無罪?

周滿芝(右二)以中配身分取得台灣身分證後,陸續受中國統戰組織指示進行滲透。(圖片來源:周滿芝臉書)

中國配偶周滿芝接受中共指示 成立組織介入2024大選挺侯友宜

周滿芝做了哪些事?根據一審判決書,周滿芝在 2004 年與鄭姓台灣人結婚,後來以中配身分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她在 2017 年加入中共統一戰線工作委員會,並受到中國組織「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執行長崔國衛吸收,在他指示下,周滿芝於 2017 年 8 月在台灣成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作為前述中國組織在台灣的分會。崔國衛也透過視訊,指示她要「維護社會安定,促進民族團結,實現祖國統一」。

檢方提到,周滿芝曾有赴中國尋求資金的行動,包括在 2017 年間前往中國湖南省會見統戰部部長黃蘭香,向中共官方尋求資助在台發展組織,進行「一代一線(青年一代、基層一線)」、「弘揚大陸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等對台統戰工作。
判決書也提到,周滿芝如何介入台灣選舉。周滿芝在崔國衛指示下,於 2017 年在台灣成立「中國愛國黨」,該黨展望為「祖國之統一、中國之富強、民族之興盛而奮起」,並在台灣吸收黨員,訴求降低民進黨的票源、「支持理念一致之友黨勝選」、「推出本黨候選人」等方式為中國發展組織。

周滿芝在 2024 總統大選期間,傳訊向「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執行會長李凱弘,詢問關於總統大選的指示,以及就戰爭相關的新聞時事主題,詢問「北京的回覆」與建議。

同時,周滿芝也在LINE群組「侯友宜新住民後援會」中表示,將連結台中等 9 個縣市各地的新住民團體理事長,以及 8 個新住民、中配社團,支持中國國民黨總統候選人侯友宜,也邀集「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幹部及會員,在該會辦公室面晤侯友宜的胞兄侯明鋒,手持宣傳品表態支持侯友宜;她也在相關LINE群組廣發「藍白合」相關新聞,要求會員支持侯(友宜)柯(文哲)配。

國安單位不同調 一審採用調查局說法判無罪 更一審採用國安局說法判 8 年

周滿芝被檢方認為是替中國發展組織、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也配合中共統戰部、國台辦高層及旗下組織接觸、拉攏、吸收在台灣的中配、新住民及新住民二代,滲透我國基層民眾。但一審法院判決無罪,爭議主要在三個方面,包括:「給予指示的中國組織是否受中共官方控制」、「發展組織行為的定義」、「是否達犯罪門檻」等。但這些理由又在檢方上訴後被最高法院推翻、發回更審。

在「組織是否受中共控制」方面,一審法院採信法務部調查局的函文,認定給予周滿芝指示的「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及「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都是中國民政部門登記的地方民間組織,也查不到中國官方有實質控制的證據。

但最高法院認為,在調查局的說法之外,檢察官也有提出國家安全局的情報,顯示涉案協會由中共統戰部督管,也有黨政軍人士擔任顧問。換言之,調查局認為那兩個協會是民間社團,而國安局認為它們有受統戰、宣傳部門管轄,一審法院卻僅採信調查局說法,沒有說明為何不採國安局的情報、沒有釐清兩個機關在情報認定上的職掌與權責分工。

在「發展組織行為的定義」方面,一審判決對「發展組織」行為採取嚴格定義,認為「發展組織」應該以組織開始接觸、招攬、吸收「新成員」的時點起算,在此之前,即便周滿芝與崔國衛有以視訊方式交換意見,也難以就此認定有著手接觸、招攬、吸收新成員的事實。

最高法院則認為,發展「附隨組織」以支援及壯大組織本體,解釋上也應該認為符合發展組織的行為定義。一審判決並沒有調查,周滿芝成立的新住民關懷協會等組織,是否為附隨組織。

至於「未達犯罪門檻」方面,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參與視訊座談會屬於集會自由,赴中國尋求資金,性質上類似尋求贊助。一審法院甚至認為,如果周滿芝有替中國發展組織,那一定有受到資金挹注,沒必要主動尋求贊助;判決書寫道,「被告何須另為尋求贊助,自行想方設法請求與湖南省統戰部人士會面?」

最高法院則認為,一審判決沒有調查釐清周滿芝成立的數個協會,成立與日常運作經費的金流來源為何?以及接受何人資助?也沒有查明周滿芝是否接受滲透來源指示及資助在台成立附隨組織。

在最高法院發回後,更一審法院依照最高法院的發回意旨重新審理,最後做出有罪判決。在爭議的「組織是否受中共控制」方面,更一審認為有關境外敵對勢力及滲透來源的認定,應該以國安局判斷為準,進而認定涉案的兩個協會受中共官方實質控制。

至於周滿芝成立的「高雄市新住民姐妹關懷協會」及「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更一審法院從活動內容、宗旨等方面認定,它們當初是受中國方面指示成立,是受中國實質控制下的協會的附隨組織。

而在危害國家安全意圖方面,因為被告接受指示成立附隨組織並擔任理事長,積極規劃和執行具有明確統戰目的的活動,對中配、新住民進行滲透,已實質威脅中華民國的存在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的意圖。

周滿芝(右一)以設立社團為掩護,對中配、新住民進行滲透,以發展兩岸經貿合作、文化交流等名義,執行統戰任務。(圖片來源:周滿芝臉書)

現行國安法不易舉證「意圖」 難認定「發展組織行為」

對於目前台灣法制下審理國安案件可能的困境,以及本案審理過程法院見解的變化,最高檢察署等單位在今年 1 月 23 日,舉辦「最新國安法『發展組織』實務學術研討會」,邀請學者專家與司法官進行討論。

與會學者與司法官認為,在審理國安案件時,經常遇到的困難就是要對「意圖」舉證。曾偵辦多起共諜案等重大國安案件、被中國列為「台獨打手幫凶」的檢察官陳舒怡表示,檢察官負擔了很重要的舉證責任,就是要如何證明被告有意圖,去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

台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馮聖晏表示,目前的法律規定會讓很多檢察官在辦案時感到挫折,是因為有些法官為了避免過度限制政治自由,把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意圖,設下非常高的證明門檻,導致實務上要證明不法意圖會非常困難,從而沒辦法構成發展組織的犯罪。

馮聖晏說,但因為本案中,檢察官已經證明了被告與境外敵對勢力之間有密切聯繫,不管這些聯繫是成功或失敗,有這些聯繫的行為,就會降低法院對於認定意圖上的高門檻要求。

檢察官王盛輝則分享,他在實務上要證明被告有危害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的意圖時,採用的做法是從「身分」著手。若被吸收的對象是軍人,那吸收該位軍人的被告,主觀犯意就比較容易證明。

王盛輝說,因為軍人有保家衛國與忠誠的義務,若被告吸收現、退役軍人,目的不外乎希望對方洩漏機敏資料、或希望對方拍攝投降影片,所以可以認為,被告有危害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的意圖。他過去處理的案子用這樣的方式舉證,有被法院接受,後來也都判決確定並執行了。

微小行為會造成重大危害!國安案件應看整體圖像

國安案件常遇到的另一個難題是關於證據的整體性,或許單一行為看似不構成危害,但若整體來看,可能又有不同結果。馮聖晏說,檢察官在本案中提到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就是針對這種國家安全案件的類型,不能把個別行為切割開來,而是要拼成一個拼圖之後,再來看這個完整圖像,是不是在為境外敵對勢力發展組織,也必須要去看當事人在組織中,平常做的事情是什麼,然後從這些事情中,來認定當事人在組織裡是否具有主導性的地位。

馮聖晏也提到,可能很多法官會擔心,這樣一判下去,會過度侵害人民的政治自由與結社自由,但他認為,發展組織的概念,可以有很多的理解方式。像最高法院判決就廣義地把所有可能維持、壯大組織的行為,都理解為發展組織。

馮聖晏說,過去大多數的實務判決會認為,發展組織是一種人力招募的行為,例如為了要擴大組織可用的人力資源,而去做像是接觸、拉攏、吸收等工作。但最高法院判決認為,發展附隨組織,雖然不是發展敵對勢力的組織本身,但也可以認定是在發展組織。

台北地方法院國安專庭法官許凱傑也引用「千沙理論」,提醒必須關注個別微小動作,對國安可能產生的危害。他比喻,假設中國的目標是要在一座島嶼竊取一桶沙,可能會派遣 1000 個人在白天時,像觀光客一樣,每個人挖一勺回來,匯集成一桶沙。因此,身為國安案件的執法者,也要考慮到:單一行為看似危害沒有那麼嚴重,但是當它被放大、具象化時,很可能產生系統性的風險。

註解

  1. 目前關於「發展組織罪」的規定,在《國安法》第 2 條、第 7 條。第 2 條第 1 款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第 7 條則規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1. 根據《國安法》第18條,為外國、中國、港澳、境外敵對勢力等單位發展組織等罪的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而非一般刑事案件的地方法院。
  1. 本案件歷審裁判如下:
    一審無罪: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國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2025年3月11日)。
    一審被發回: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223號刑事判決(2025年8月14日)。
    更一審判8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國訴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2026年1月20日)。
    此外,國家安全法第19條在2023年修法後,司法院也修正相關辦法,明定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應成立國安專業法庭或專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