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條例》自 1998 年公告實施二十年,已是第九次修法。自士林王家文林苑事件後,都更不僅被大法官宣告部分條文違憲需限期改正,更造成居民與建商間的信任崩盤。但是,不管是基於安全、市容與住民需要,臺灣都需要新的都更條例。為挽救猶如一灘死水的都更,內政部啟動修法,可望在近日三讀。
長期協辦都更案的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執行長、丹棠開發董事丁致成表示,對於都更,不論民團、社會大眾,甚至立法者,都認為開發商長期「為所欲為」、坐享「暴利」,因此在法條中建立各種機制防堵。但他說明,現行都更法限制重重,對容積獎勵、認列標準都十分嚴格,甚至降低建商協辦都更的意願。他呼籲,大家對建商的「負面想像」應該少一點!
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執行長、丹棠開發董事丁致成。(攝影/廖昱涵)
公辦都更到底該不該委託民間實施?丁致成先將時間倒帶至 20 年前。他回憶當時蓋國宅正夯,卻引起社會強烈抗爭,質疑政府「球員兼裁判」,甚至品質堪憂、很多是海砂屋,就如最近正要都更的臺北斯文里國宅,也是當初政府一手包辦國宅下的劣質海砂屋。
丁致成解釋,因此一開始《都更條例》的預設值就傾向沒有公辦都更,要交由民間主導。當時因蓋國宅飽受抨擊的臺北市政府人員也參與立法,尤其大力提倡都更要讓民間做,也因此立法時關於政府主導都更僅一個條文。他說:「要政府自己來辦,以前我們就是這樣欸,但受到太多批評。」
丁致成引述前英國首相柴契爾夫人的話:「政府不是有效率的生產者,是遊戲規則制定者。」他滿臉疑惑地表示,以前的經驗告訴我們,政府就不是一個好的生產者,為何執意要讓壞生產者做?民間有更好的能力為何不讓他們做?他認為,臺灣的公辦都更就是公、私部門合作,達成最大公共利益,「全世界都可以做的事情,為何臺灣不可以做?」他連聲質疑。
容積獎勵綁死 都更難邁步
老舊的社區往往因「無利可圖」導致沒有業者願意承包都更案。圖中的臺北斯文里國宅就是面臨這樣的困境。(攝影/廖昱涵)
最需要公辦都更的地方往往是老舊、窳陋的社區,但常因「無利可圖」讓民間建商也卻步,除非政府願意跳下來承攬。面對這樣的困境,丁致成果斷提出解方:提高容積獎勵。
容積率是建築物地面上各層樓地板面積之總和與基地面積之比率,越高則能蓋越多面積。丁致成說,講到要提高就會引起都更界很多人跳腳,認為會破壞都市計畫、破壞市容,但他問:「到底破壞哪裡?臺灣都市計畫學界完全脫離現實太遠了。以現在這麼破敗的環境來看,就算多給了一些容積,就算多帶來一些交通的衝擊,但還是比現在好。看你要跟什麼比,沒有絕對標準。」認為隨著經濟發展和人口結構的變動,其實都市計畫中的「土地分區使用管制」應該跟著動。
丁致成說明,他拜訪許多外國專家,其實有很多地方已放棄僵化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讓容積率彈性化。他舉例,像是美國休士頓就是「開發許可制」,是「你要說服我為何要這麼多容積」,不是限制住宅區就只能多少容積。他氣憤地說:「臺灣的學者用什麼理論來說不可以動?」
丁致成感嘆:「臺灣的容獎非常嚴苛,一定要有公共利益的對價性,因為做了 A 或 B 給你相對應的獎勵,而且還有上限。」他認為,這種制度完全不顧開發商利益、不管案子可不可行,是為何臺灣都更走這麼慢的原因之一。
對於公辦都更中政府與建商互踢責任,丁致成則認為其實法律上已經明訂許多原則,例如所有權人如果認為有價格問題,其實法條中都明定有專業估價師估價,若不服也能向都更審議委員會陳情或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修法為解決違憲爭議 但實務做不到
丁致成認為,釋字 709 號主要是為推翻「強拆條款」但未成功,暗示多數決合憲。圖為斯文里的拆除執照,其同意比例達 98%但仍有四戶不同意。(攝影/廖昱涵)
2012 年鬧的沸沸揚揚的士林王家文林苑案經提起釋憲,大法官釋字第 709 號宣告《都更條例》未周知利害關係人並給予陳述機會違憲,並給了一年限期改善,雖然早過了落日期,但這次修法也是為了補破網。
丁致成批評,當時釋憲主要想藉此刪掉都更中的「代拆條款」,認為人民財產不能用多數決決定更新與否,但卻未得到大法官正面答覆,只說不符釋憲資格。但他分析,釋憲文中「核定都更事業計畫要具備同意比例」符合比例原則且合憲,等同宣告多數決合憲,間接回應代拆條款其實也是一樣的道理。
丁致成再批大法官「陳義過高」,弄出個做不到的「聽證」程序,又是個不管可不可行、只為了給交代的政治決定:「臺灣沒有任何政府主管機關願意負聽證責任⋯⋯依照內政部版本,主席應該是可以負責任的首長,卻加了但書可以委由他人辦理。」因此現在公聽會都是出錢找個主持人,現場有人打字紀錄,然後給發言者確認簽字。主持人就會說:「你的意見已經忠實紀錄,會詳細考量之後再做決定。」
「所以有什麼意義?」丁致成痛批又是「法律人自己想像出來的效力」,他認為這對實務上解決紛爭一點幫助都沒有。
談到文林苑案,由於當時基金會正是負責其更新規劃,身為當事人的丁致成也抱怨:「都更案的問題不是在於什麼掃地出門。」他暗指王家當時掛著布條說不賣不拆,但現在不但沒有被掃地出門,還分配了五棟房子。
他氣憤表示,《都更條例》的精神就是保障原地主受分配再回來的權利,就算你是反對戶也不能把你的產權用掉,這是基本原則。他質疑,所有權人沒有來分配,實施者還要幫你抽一戶,你也可以質疑我不要那戶,但你要提出理由,不能因為你想要的別人選了,難道就要說硬要別人不能分配、只有你能?
雖時隔已久,丁致成似乎還是滿腔的怨氣。他認為,其實所有權人就是想要拉高價。「大家會質疑都更案違反人權,怎麼會?你本來有 100 塊,我現在要拿走,但給你 200,你會反對嗎?這樣有違法?只是因為你不滿,要 2000 塊,你要說個理由出來,如果站得住腳就沒問題啊,你就說不出啊。所以拼命扯其他理由,沒有通知、程序不正義等等,是這個問題嗎?」
建商都更賺暴利?丁致成怨「想像力」太豐富
丁致成認為都更的法定利潤10-14%,相較一般建案利潤約 25-30%,根本不算「暴利」。(攝影/廖昱涵)
綜觀法案審理的狀況,多位民進黨立委紛紛為了防堵建商有上下其手的空間而槓上內政部,讓丁致成怨嘆這個社會實在「反商」情節嚴重。
「《都更條例》其實從來沒有對建商圖利,過去沒有、未來也不會有。」他解釋,都更耗時長又有被告的風險,而法定的利潤也就只有 10-14%,相較於一般建案利潤約 25-30%,他並不覺得這是所謂「暴利」。
他估算,都更案少說七年、長則十年,分攤下來一年利潤才 1.2%,跟銀行的年利率差不多低。他說明,「你本來應該要付我現金,但現在是拿都更後的房地跟我抵,」本來蓋房子只要負擔建築成本,但在都更中卻不只,就連他認為所有權人應自付在都更時搬出去的住宿費,卻也要建商補助。他質疑這筆錢不用花嗎?但卻又愛怪建商賺太多。
丁致成的手在空中比劃著,市府明訂了厚厚一疊的「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基準表」,對於建材甚至細到磁磚、馬桶可以認列多少錢都規定得清清楚楚。就算所有權人多要些什麼,建商也只能摸摸鼻子認賠。他不滿表示,如果真的覺得建商賺太多,就讓都更委員會把關、把利潤再往下砍。
丁致成搖搖頭說,大家都「幻想」開發商為所欲為、政府想怎麼做就怎麼做,但他的實務經驗告訴他:「沒有這麼簡單,受限太多。」除了《都更條例》外,也會有其他相關法律的限制,就像斯文里還牽涉到「航高」問題。
對於整體修法,丁致成欲言又止,他說還是多做事、少說話,但他欣然看到過去的紛爭可以因為這次修法告一個段落。另外,他唯一呼籲社會應考慮《文資法》和《都更條例》「對著幹」的問題,他表示:「《文資法》自認為高於一切法律,所以都更碰到文資就完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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