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合法抗議遭新北警帶走 公法學者涂予尹批警察可惡違法逮捕恐嚇人民

發佈時間 2023/5/19 10:17:57
最後更新 2023/5/19 10:24:45

【沃草】記者廖昱涵報導

公投護台灣聯盟(公投盟)到新北市府旁以國內外常見的「反塗鴉」方式,用高壓水柱「洗地」噴寫「落跑市長侯友宜」,卻遭新北警察違法帶回。對此,律師黃帝穎表示,這種抗議方式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中的「象徵性言論」,並無毀損或任何刑事犯罪嫌疑,警察逮捕民眾就是非法拘捕,可追究警方「妨害自由」的刑責。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涂予尹則分析,警察並非不懂法律概念,但最可惡的在於明知違法卻想藉此嚇嚇人民的心態,讓人民覺得行使政治性言論自由是有負擔的,那目的就達成了。

公投盟到新北市府旁用高壓水柱「洗地」噴寫「落跑市長侯友宜」,遭新北警察逮捕(圖片截自公投盟直播)

公投盟到新北市府旁用高壓水柱「洗地」噴寫「落跑市長侯友宜」,遭新北警察逮捕(圖片截自公投盟直播)

回顧事件發生經過。前日新北市長侯友宜正式接受中國國民黨徵召,將代表中國國民黨競選2024總統。公投盟總召羅宜、理事陳佑維、辦公室主任陳震岳,為抗議侯友宜將去年底新北市民的託付當成政治跳板,在新北市府前人行道以水槍沖刷地面洗出「落跑市長侯友宜」字樣。然而,這個常見的「洗地」,卻遭新北市海山分局員警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0 條第 1 項第 2 款「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為由帶回。經 90 分鐘後,海山分局卻發現無法以此條辦理,承認「還在了解適用法條」,最終將當事人請回。

涂予尹指出,不管洗地所寫的內容是什麼,政府對於限制人民言論自由的一個正當性,必須符合所謂的「明顯而立即的危險」要件。但在公投盟的事件中,很明顯沒有立即的危險之可言。

涂予尹指出,海山分局警察的回應表示不曉得公投盟在地板上噴字,是針對怎麼樣的議題,以及也懷疑手上的高壓水槍工具是否會傷及來往行人,並以這樣的理由要求當事人回分局去接受詢問。

但涂予尹質疑,就算警察就算真的認為羅宜等人的工具不只拿來噴地板,有可能來噴人,或者是說噴出來的是危險液體,警察也應該要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也就是說,警察除了威嚇羅宜要他回去接受偵查以外,應該有其他的方式可以去採取,比方說先檢查看看高壓水槍和液體。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涂予尹(資料照,攝影/廖昱涵)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涂予尹(資料照,攝影/廖昱涵)

涂予尹解釋,政府機關在從事任何作為,都要實踐「最小侵害原則」,除非是說找不到任何其他的侵害程度更低的替代方法,才要求公投盟的人協助回分區做調查。但從影片看來,警察並沒有非常仔細的去做檢查,很先入為主的要求立刻將當事人帶回,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涂予尹相信,警察通常不管是事前還是事後,一定都還是找得出一些處理的法律依據,即使不是《刑法》,《社維法》中也會有很多相關的罰則。但他認為,如果說到最後警方真的只能夠端出《社維法》,《社維法》就會變成是警察來恐嚇人民的一個工具。變成重點不是去偵辦行為人有無違法,而是用《社維法》當作是藉口,壓制政治性的權力的行使。

涂予尹解釋,《社維法》立法是在威權時期,前身就是所謂的「違警罰法」,所處罰的都是一些就是比較情節輕微、不到《刑法》程度但所謂「對於社會的秩序有妨礙可能」的行為。他認為《社維法》的立法本身,其實就很值得檢討,如果行為真的有可罰性的話,其實應直接用《刑法》或相關的特別刑法做明文規範。

律師黃帝穎(資料照,攝影/廖昱涵)

律師黃帝穎(資料照,攝影/廖昱涵)

涂予尹質疑,如果說這個行為沒有到這麼可惡、沒有需要用到《刑法》,那到底政府是基於怎樣子冠冕堂皇的理由,來限制人民不能夠做這個、不能夠做那個?

涂予尹以海山分局所提出的《社維法》第 90 條為例,其中有個「未經同意」的構成要件,這就可以有很多爭點。第一,這要誰來同意?以噴字的新北市府前的話,是要市府?還是哪個局處同意?再者,就算真的找到了一個非常特定的機關,可以接受人民的申請並同意,那也違反了言論自由的「事前審查之禁止」原則。

涂予尹說,如果沒有「事前審查之禁止」的原則,讓政府有權力來事前審查人民的言論,要政府覺得說沒有問題、甚至覺得開心才讓你講話,這樣其實言論自由就沒有意義了,或者變成「寒蟬效應」。

涂予尹認為,《社維法》裡面有太多模糊的地帶,用一個很抽象、充滿著解釋空間的一個條文,來限制人民的這麼重要的基本權利,非常的不適當。他直言,「政治性的言論」是《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最核心價值,如果連這樣子的言論類型都可以被《社維法》這麼任由主管機關解釋的法條來限制的話,那真的是言論自由大倒退。

新北市青年公共事務協會、公投護台灣聯盟昨日召開記者會抗議新北警方違法濫捕(資料照,攝影/廖昱涵)

新北市青年公共事務協會、公投護台灣聯盟昨日召開記者會抗議新北警方違法濫捕(資料照,攝影/廖昱涵)

面對警方違法執法的嫌疑,黃帝穎則建議,除了可以立即依據《提審法》要求聲請法院「提審」外,也可追究非法逮捕者「妨害自由」的刑責,且這有已經有桃園音樂老師詹老師提告警察濫權,且法院判決警方違法的前案可循。

涂予尹則分析,受害的羅宜等人可以對員警提告《強制罪》。但他也坦言,最終會不會成立他並沒有太大把握,畢竟《刑法》 21 條規定:「依照法令的行為不罰」,法院可能會認定員警的行為屬於整個廣義執法的一環,或者依照警察相關法規有做盤查等行為的權利。他總結一句:《強制罪》不見得可以成立,就算成立的話刑度也不高。

涂予尹語重心長表示:「這件事情比較突顯的意義還是在於,我相信警察應該也有基本的法律素養,他大概也知道說有可能會構成強制罪,但也知道應該不會成罪。那他可能就是要用盤查嚇嚇你,他的目的就達到了。最值得去批判的,大概就是這種心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