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草】記者廖昱涵報導
《蘋果新聞網》熄燈倒數 6 天,針對外界在意的新聞資料庫,也發佈聲明將永久「封存」。民團「經濟民主連合」今(25)日召開記者會痛批,「封存」並非《個資法》所要求的「刪除銷毀」,並不合法。智庫召集人賴中強更質疑,訂戶資料、新聞素材資料僅封存,難道留存是要讓港警能夠索資要求解封、成為《港版國安法》定罪的依據?他說,先前香港蘋果日報就曾發生匿名作者在港蘋辦公室被搜索後,被以《港版國安法》追溯的前例。
今日記者會後,文化部也發新聞稿指出,已發函《蘋果新聞網》公司,要求公司 10 日內送交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經民連研究員歐栩韶指出,《蘋果新聞網》將在 31 日熄燈停止營業,原買家潘杰賢坦承「沒把握政府可同意通過」交易,將以旗下「龍丞創意」九月起聘用原臺蘋員工,「改以共同平台方式繼續運作」。
《蘋果》交易案欠缺合法賣家授權
「整個交易已經失控!」歐栩韶直指,臺蘋交易案不只一波三折、一月一驚魂,還出現賣方否認交易,宛如羅生門。
歐栩韶表示,今年六月初《蘋果日報》聲明出售案「已完成交接」。但隨後遭香港法院指派的壹傳媒清盤人,在香港交易所發出公告否認:「清盤人澄清,媒體報導的內容並不準確。清盤人及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為壹傳媒子公司及持有臺灣蘋果新聞網及其業務)的董事,均沒有授權出售或收取任何據稱出售的交易金額。」
「股東跟清盤人都沒有說要賣,已可確定本案欠缺合法授權之賣方!」歐栩韶指出,壹傳媒大股東黎智英特助 Mark Simon 甚至遞狀,告發壹傳媒臺灣分公司法人代表葉一堅等人,涉嫌違法出售臺蘋給黃浩、潘杰賢,已侵害香港壹傳媒公司及股東權利。
歐栩韶引述《蘋果》六月發出的聲明,表示 2021 年葉一堅重新接任分公司負責人、全程參與交易,並否認而執行長吳玉愛與財務長諶鑽鑫參與交易。然而,事實並非如此,據媒體報導,葉一堅早於 2021 年九月已辭職,自無權代表《蘋果》與買家潘杰賢交涉買賣。
那和潘杰賢交易的是誰?根據潘杰賢主張,他是和擁有《蘋果》資產的港商黃浩完成簽約,但卻無法提出黃浩能處分《蘋果》資產及營運的法律文件。
歐栩韶指出,黃浩更荒謬聲稱,2019 年香港法院判壹傳媒需支付他 2.5 億港幣來「以資抵債」,所以有權把香港壹傳媒集團旗下的臺灣《蘋果》出售做抵償。她痛批,「以資抵債」欠缺事實證據支持,更宛如香港黑社會電影討債情節在臺灣上演,卻要臺灣政府承認其合法性。
《蘋果》自創「封存」取代法律明定的刪除
賴中強指出,《蘋果》於昨晚發聲明表示,基於《勞基法》規定,員工資料封存 5-7 年後銷毀,而財稅資料根據《商業會計法》封存 5-10 年後銷毀。至於訂戶與會員資料、新聞素材資料則無年限永久封存。
「封存不等於刪除!」賴中強痛批,《個資法》第 11 條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其本意就是刪除銷毀不再利用個人資料,而《蘋果》採取「封存」,意味著未來將為某目的開封後繼續使用該個人資料。
賴中強先是指出,《蘋果》自創「封存」取代法律明定的刪除,並不合法。且封存年限?封存目的?何人得已開封?監管方式?這些疑問《蘋果》皆未交代,更也不是自己說了算,非常需要主管機關文化部介入規範。
當訂戶資料、新聞資料,當初搜集的特定目的都已消失,理應刪除銷毀,為何需要封存?賴中強質疑,難道是為了讓港警得以執行索資,證明某人犯下港版《國安法》罪行用嗎?他舉例,先前港蘋就曾發生,匿名投稿人因為港蘋辦公室被港府搜索後,而被以《港版國安法》追溯的血淋淋案例。
文化部再發函《蘋果》 要求 10 日內提出個資處理方案
經民連研究員許冠澤表示,《蘋果》在臺灣 20 年的資料包括政商名人的八卦,也有各行各業投書評論與受訪資料,更有沒公開的或匿名的爆料資料,倘若流到港府甚至中共手中後果不堪設想,畢竟母公司港蘋就是被如此被港府政治追殺。
許冠澤建議主管機關文化部,應立即以《個資法》27 條,指定《蘋果》與《壹週刊》訂定業務終止後的個資處理方式。此外,對於去年底文化部的要求《蘋果》刪除用戶個資的發函打迷糊仗,應立刻開罰,並立刻刪除特定目的已消失的訂戶資料與新聞資料素材。亡羊補牢之計,也建議文化部立即前往《蘋果》辦公室及機房,檢查是否有違反先前限制跨境傳輸命令及《個資法》之處。
記者會後,文化部也發新聞稿指出,《蘋果日報》交易案涉及新聞自由、國家安全、個人資料保護,以及員工工作權益等層面,經諮詢《個資法》專業律師後,已於昨日再次發函臺灣《蘋果日報》呼籲自律自重、遵循《個資法》。並要求《蘋果》應針對所保有個資,包括員工資料、未公開的新聞採訪資料、未經公開及查證的爆料、專欄作家與投稿者(含爆料)資料、報紙訂戶與網站會員資料、廣告客戶資料、相關稅捐資料等,具體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並於 10 日內函送文化部。
文化部也重申,《蘋果》所保有的個資,如未經合法授權或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移轉他人使用。同時,若以成立新公司、新平台或其他方式轉換實際經營者,如未有符合個資法規定事由,不得使用原《蘋果》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