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堵假港資真中資 經民連版港澳條例修法連署成案臺灣不能被中國買下

發佈時間 2021/10/8 09:32:57
最後更新 2021/10/8 09:39:04

【沃草】記者廖昱涵報導

中資假冒港資迴避審查,後續追查又曠日費時,成為國安破口已久。民進黨立委郭國文、民團「經濟民主連合」今(8)日召開記者會,公布請郭國文提案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內的中資條款草案,已連署成案。郭國文、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表示,草案要求港資進入臺灣時就必須經切結、登記、申報 3 程序,證明中資對其不具控制力與重大影響力。並將舉證責任轉嫁至港資方,且提高誠實義務。台灣公民陣線秘書長江旻諺指出,在美中貿易戰下,臺灣必須建立有效防堵中資規範,向民主盟友證明我們是在全球供應鏈上可靠的夥伴,而非隨時可能被中國買下的不確定性風險。

「確保供應鏈安全,維護美台戰略信任,防堵中港資滲透:立委連署提出《港澳條例》中資條款修正案」記者會(攝影/廖昱涵)

「確保供應鏈安全,維護美台戰略信任,防堵中港資滲透:立委連署提出《港澳條例》中資條款修正案」記者會(攝影/廖昱涵)

由民進黨立委郭國文、林楚茵、高嘉瑜等 17 人所連署的《港澳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限縮香港澳門投資人比照一般外國人來台投資規定之前提要件,區別「一般香港澳門投資」與「中資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投資」,防堵假港資真中資,目前已連署成案。

郭國文指出,過去中資繞道偽裝港資,規避審查的案例層出不窮。像是大同經營權之爭,金管會下很多工夫查核資金確切來源,但進度緩慢。

郭國文也舉例,像是日盛金中資疑雲,其股東背後的最終受益人為中國明天集團肖建華,但金管會追查時,遲遲無法確認原本申報大股東實質受益人、建群投資負責人陳銘達否為人頭,陳銘達也無法提出足夠證據證明自己最終受益人身份。最後金管會開罰群健公司 2500 萬並要求限期出清股份。

強化港資方舉證義務:先證明中資對其不具控制能力

賴中強說明,這次經民連提出的草案,並不是「一刀切」直接把所有港資全當作中資,試圖做出合理區別。希望在維護臺灣經濟自主、國家安全的大目標下,又能顧慮與香港之間長年的經濟關係。

過去中資是適用相對嚴格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被稱為「紅色通道」。港資則因 1997 年前香港長期做為「自由港」已有相對自主的經濟地位,而採用較寬鬆的《港澳條例》,被稱為「綠色通道」。

賴中強指出,在假港資真中資滲透日益嚴重下,經濟部雖在去年底修正中資定義,但實務上仍存在「控制力」認定困難。且所有的證據偏在投資人一方,通常鎖在投資人的委任律師或會計師的保管箱裡,投審會很難調查。

民進黨立委郭國文(攝影/廖昱涵)

民進黨立委郭國文(攝影/廖昱涵)

因此,賴中強解釋在《港澳條例》33 條直接投資部分,草案修正若投資人主張自己是真港資,必須符合「一實體要件、三程序要件」,同時加重香港公司的舉證責任與誠實義務。若有任何一項不符合,就比照中資審核處理。

在實體要件部分,賴中強認為,所謂「不具有控制能力跟重大影響力」的標準,在「會計準則公報」及《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已有非常清楚的定義:持股 20%以上、至少擁有一席董事、或者雙方互換管理人員、重大交易或重要資訊技術的提供、編制合併財務報表、以權益法認列投資。

在程序要件上,賴中強說明,草案要求香港投資需切結中資沒有重大影響力,並且提出相關證明,並登記非中資投資人基本資料、登記實質受益人,還要申報過去 5 年內和中國黨政軍往來情況,讓相關單位做國安風險評估。萬一切結證明登記有任何不實,依照偽造文書處理,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賴中強認為,在證據不足或投審會調查困難的情況下,用提高走綠色通道投資人的誠實義務和申報義務,或許是可行的。

防堵臺灣公司股票一點一滴被中國買走

除了直接投資外,賴中強認為證券買賣的「財務性投資」更是近年來臺灣的國安大破口。由於中資透過香港證券商以證券投資之名,從股市分次買進臺灣公司股票,可實際取得公司經營權,又能規避投審會審查,讓中資把關機制形同虛設。

經民連智庫召集人、律師賴中強(攝影/廖昱涵)

經民連智庫召集人、律師賴中強(攝影/廖昱涵)

賴中強舉例,進行證券投資時,金管會不會追問最終受益人,金管會、被投資公司都不會直接掌握。股東名簿則會是記載:「某銀行報託管某證券公司客戶投資專戶」,背後的客戶到底是誰,根本「神龍見首不見尾」。

「坦白講,一個(直接投資)是要取得公司經營權,一個(證券投資)只是在股市賺股票錢,這兩個區別是合理的。但問題是這個區別不見了!」賴中強指出,2020 年金管會主委黃天牧接受媒體專訪,也坦言 2008 年經濟部與投審會的會議結論:「外資透過機構投資人買進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每次只要不超過 10%,就不用向投審會申請。」已造成問題,只要分批買進,每次不超過 10%,就成為港資、中資取得臺灣公司經營權的關鍵。

因此,草案針對《港澳條例》31 條之 1 修正,港資若僅做純財務性投資,要分配盈餘、出售投資、或者公司解散的時候要分配剩餘財產、認購新股,這些財務性投資的權利維持現狀,不進一步的規範。但若港資要跳出來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就需向金管會做投資目的申報,也要通知被投資公司,其投資專戶的實質受益人究竟是誰。

賴中強表示,此機制將由金管會做第一步把關。如果證券投資人沒有向金管會申報,就不得行使表決權。若申報後金管會認為有不實或者是違法,例如說這行業本來就不允許外資或中資投資,金管會則可提出異議,使其不得行使股東會表決權等投資權益,不服的香港投資人可以去做行政訴願。

但投資人申報不實或違法,金管會卻沒有異議。也應該要允許利害關係人、檢察官、監察委員向商業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禁止行使表決權。

臺美戰略信任需維護

江旻諺指出,美中科技戰下,美國禁止出口許多高階晶片以及關鍵技術到中國相關企業。美國白宮的《百日報告》特別指出,全球經濟有 92%頂尖的半導體製造位於臺灣。顯示美國也認知到,他們無法生產 10 奈米以下的先進邏輯晶片。換句話說,美國其實是相當重視臺灣在全球供應鏈上面的夥伴地位。

江旻諺表示,美方政策方針也不斷在強調,在未來與中國在科技戰的對抗,首要重點是確保與盟友之間的溝通,以及彼此透明與信任程度的建立。意即,美國將更謹慎去應對臺灣目前所面臨到的地緣政治風險,以及被中國經濟滲透的狀況,來將低美國可能被「斷鏈」的風險。

馬政府在卸任前企圖開放中國投資臺灣 IC 設計產業,民間學者力擋(資料照,攝影/薛翰駿)

馬政府在卸任前企圖開放中國投資臺灣 IC 設計產業,民間學者力擋(資料照,攝影/薛翰駿)

江旻諺提及,中國在受到美國經濟制裁下,並未坐以待斃,反而更積極、下定決心透過產業政策補貼建構科技自主力。因此,臺灣也成為中國獲取關鍵技術的重要目標。從各式案例,也不難看到中國透過高薪挖角、設立人頭公司竊取營業秘密、收購臺灣廠商的方式,來完成它要與美國科技競爭的佈局。像是馬政府執政後期,北京清華校辦企業「清華紫光」就曾高調宣稱要收購臺灣三大封測廠矽品、力成與南茂,還公開要求臺灣政府開放中資收購台灣 IC 設計業,積極遊說經濟部鬆綁法規。

江旻諺認為,這次草案不僅是防範中國的經濟統戰滲透,更重要是向臺灣的民主盟友證明,我們是在全球供應鏈上面可靠的夥伴,而不是隨時有可能被中國買下的一個不確定性風險。

金管會證期局券商組組長陳銘賢回應,金管會主管財務性投資部分,其實已有增加很多事前登記制度,也有監控投資人行為的機制。他建議,修法的調整盡量不要影響到自由市場,要是來投資臺灣還要受申報限制、剝離股東權影響層面會蠻大,提醒要兼顧整體證券市場的機制。

賴中強最後則不滿指出,外資每次買股票不超過 10%就不審查,是連金管會主委都認證的漏洞,為何主管機關能不把關?為何從 2008 年到現在,已經 13 年都沒解決?此外,即使金管會表示目前已經有登記制度,但問題就是,證券投資架構下並無法知道背後實質受益人究竟是誰,這都是不能迴避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