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推金字塔訴訟限制上訴三審 司改會二審有 1/3 被三審發回限縮恐製造更多冤案

發佈時間 2022/4/20 10:45:07
最後更新 2022/4/20 11:12:12

【沃草】記者朱乃瑩報導

司法院會去(2021)年 12 月通過《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多項法令修正草案,目標落實「金字塔型訴訟」,使訴訟資源集中在基層的第一審,第三審則成為嚴格法律審,不過度介入事實認定。立法院今(20)日召開公聽會,多位專家學者肯定金字塔型訴訟的立意,但應該考量現行事實審(一二審)是否夠堅實。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指出,現行一審判決約有 1/3 會被二審廢棄,二審判決也有 1/3 被三審發回,如果沒有堅強事實審就限縮上訴門檻,是在製造更多冤案。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攝影/朱乃瑩)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攝影/朱乃瑩)

立法院今(20)日召開「落實司法改革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公聽會,邀請多位專家學者、立委討論司法院所提訴訟制度改革草案。

「金字塔改革」讓有經驗法官回到一二審 限縮三審上訴、統一法律見解

最高法院法官黃麟倫指出,事實審才有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的空間,最高法院應該是法律審,但最高法院收案沒有合理限制,不斷從事實審(一、二審)調資深法官上去,變成惡性循環。他強調,如果要落實「堅實事實審」,應該讓有經驗的法官回到一二審帶領,而不是所有案件都上到最高法院。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說,1999 年與 2017 兩次大型司法改革會議,勾勒出來的形象是「三審要做嚴格法律審」,但現狀是上訴三審的事由太寬,導致一個案件不斷發回更審,讓審判長期化,非常折磨人。他指出,最高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加起來有110位法官,反觀人口為台灣 5 倍的日本,僅有36位法官。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語帶保留,他強調,司改國是會議的前提是保障人民訴訟權,沒有決議要採取「許可上訴制」。蔡碧仲也指出,我國有憲法法庭,不像美國、日本的最高法院兼具終審法院與憲法法院的性質,如果讓最高法院統一解釋法律,就需要釐清兩者的定位與職權。蔡碧仲還說,需要考量有些當事人具備法律專才,要通盤研議強制辯護制度。

中國國民黨立委楊瓊瓔肯定金字塔改革方向,表示讓多數糾紛在一審解決,可以提升司法效率。楊瓊瓔接著提醒,第一審的事實認定必須更加全面、詳盡,有必要增加基層法官員額;而限縮民眾上訴權後,實務上難免出現誤判,一定要有完善的救濟制度,避免民眾求助無門。

「一審不扎實還把二審門關起來?」 時力立委邱顯智批:司法院不在乎法官會不會判錯

草案刪除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3 款及第 6 款,限縮上訴二審時提出新的攻防方法。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反對「一審不扎實還把二審的門關起來」,他強調,是「人在判不是神在判」,一定會有錯判,應該先釐清一審民事判決有近 1/3 被二審廢棄的原因。邱顯智批評,司法院不在乎法官會不會判錯、受委屈的人能不能再有一個審級的保護。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資料照(攝影/朱乃瑩)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資料照(攝影/朱乃瑩)

「如果沒有堅強事實審就限縮上訴門檻,是在製造更多冤錯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指出,在二審根據第 447 條提出新事實、新證據的案件中,高達 86% 都是根據此二款,該修法意味大部分案件都不能在二審提出新事證。

林永頌強調,司改會不反對金字塔型的改革,但根據司法院資料,目前一審判決有 1/3 會被二審廢棄,二審判決也有 1/3 被三審發回,質疑事實審是否夠堅強?

民進黨立委江永昌表示,要解決訴訟負擔,也必須考量高院發回更審的次數。他指出,法國因為有最高法院「全院聯席會」統一法律見解,等同限制最高法院廢棄、撤銷原判決的次數,原則上只會發回更二審,不像我國的最高法院可以無限次數發回更審,「永無寧日」。

中國國民黨立委陳以信則直言,現在不是推動時機。他認為,二審誤判或跟三審判斷不同,比率很高,限縮第三審會影響人民權益。陳以信強調,如果未來全部的民、刑事上訴審查都採取實質審查的「許可上訴制」,等於廢除三級三審,變成二級二審。

陳以信建議,應該以法益受損大小作為許可上訴的理由,例如現行民事訴訟標的在50萬以下、刑事最重本刑三年以下,都限制上訴到三審,民眾都沒有反彈,證明是成功的案例。

中國國民黨立委葉毓蘭則認為,要處理審判長期化的問題,可以考慮修法讓司法警察(警察、調查官等)也成為偵查主體,甚至有「微罪處分權」的暫定效力,經過檢察官核備後,取得確定法律效果,可以減輕司法機關案量,改善以檢察官為主的「寡頭式偵查」。

立法院今(20)日召開「落實司法改革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公聽會,邀請多位專家學者、立委討論司法院所提訴訟制度改革草案。(攝影/朱乃瑩)

立法院今(20)日召開「落實司法改革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公聽會,邀請多位專家學者、立委討論司法院所提訴訟制度改革草案。(攝影/朱乃瑩)

行政訴訟改革:增設巡迴法庭、部分類型案件強制律師代理

行政訴訟制度改革方面,主要將分散在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調整為高等行政法院下面,設置北、中、南的地方行政訴訟庭,應對審理地點減少,配套措施包含遠距審理(數位開庭)與巡迴法庭(法官至當事人所在地開庭)。另外,在環保、土地爭議、都市計畫審議等案件,強制要求律師代理,以提高訴訟效率、確保訴訟品質。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詹鎮榮表示,看來司法院有顧及當前情況,改革是過渡階段而不是一步到位,他願意支持但也提醒,數位開庭「鏡頭照不到的地方」如何掌握、旁聽制度如何設計都很重要。此外,土地、環保、都市計畫等案件也並非全部都複雜到一定要律師代理,應該更精緻化微調。

中國國民黨立委楊瓊瓔認為,強制律師代理一定有助於提升訴訟效率與品質,但我們是民主國家,人民應該還是有選擇獨立應訴的權利,而對於請不起律師的民眾,可能被排除在訴訟之外,也應該加強公設辯護人、法扶制度的範圍。

註解

  1. 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