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推「鼓吹武統罰 100 萬」遭藍白圍剿 學者:德國刑法禁止戰爭罪,台灣只罰錢太客氣
【沃草】記者廖昱涵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9)日舉行《國安法》公聽會,其中「鼓吹戰爭言論」可重罰 100 萬的草案條文,引起藍白圍剿、痛批侵害言論自由。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助理教授王智盛都指出,像是德國、英國、澳洲、加拿大、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都明文禁止戰爭宣傳,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重點是要強化定義、達到言論自由與國安的衡平。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楊雲驊表示,德國對於煽動戰爭是用《刑法》處罰,台灣僅預計用「行政罰」的罰鍰,已屬客氣。

《國安法》要修什麼?
為遏止「境外敵對勢力」對國家主權及安全之威脅,行政院於去(2025)年底推出《國安法》修法等「國安十三法」修法與立法的草案,重要內容如下:
- 明文處罰「參與組織」的危害國安行為
- 現役軍人或公務員犯法加重其刑至 1/2 ,並提前剝奪退休金
- 明定受境外敵對勢力所吸收在地協力者或中間人責任
- 鼓吹戰爭(武統)言論,可處 10 萬以上、100 萬以下罰鍰
- 網路服務提供者,課予防止鼓吹戰爭言論及妨害國安錯假訊息繼續散布之義務
言論自由但有邊界,「鼓吹戰爭」絕非不能處罰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馮聖晏認為,言論自由本來就有界線、不是無限上綱,它也是一種基本權,必須和其他權利取得平衡。重點應擺在是否危害現實上的國安,以及立法上如何設計讓構成要件兼顧言論自由基本權和國安。
「一味說鼓吹戰爭言論絕對不能處罰,實在昧於現實!」馮聖晏說,不可能等到國安已經被危害才處罰,這就太晚了。他建議,構成要件可往「抽象危險犯」的立法方向參考。
所謂「抽象危險犯」,是指具高度危險,只要實施該行為即「推定」危險存在,不以發生具體危害結果為必要。重點在於將處罰時機提前,避免真正的危害發生。典型的案例就是「酒駕」,駕駛只要酒精濃度超標就構成犯罪,不必等到真的造成傷亡。
鼓吹戰爭:德國入刑法重判、台灣預計處罰鍰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楊雲驊則舉「防衛性民主」的概念說明,民主國家有權責保護其民主自由憲政秩序,免於受到意圖顛覆或破壞民主制度的個人或團體侵害,具有「預防性」特徵,無需等到實害發生,在民主崩毀前的危險階段即可出手。他呼籲,民主是需要防衛的,別讓民主的寬容,成為自我毀滅的工具。
他說,德國針對煽動戰爭,是用《刑法》加以處罰,台灣僅預計用「行政罰」的罰鍰,已經算客氣。
其實,與台灣類似、同樣面臨外在敵對大國近逼的拉脫維亞、芬蘭,也有相關立法案例,且都以「刑法」處理。
警政署副署長李文章報告就指出,拉脫維亞刑法典第 77 條規定「煽動戰爭罪」:「公然煽動侵略戰爭或挑起武裝衝突者,處 8 年以下有期徒刑」。芬蘭刑法第 12 章第 2 段規定:「以使芬蘭陷入戰爭或成為軍事行動目標為目的,而為公開散布旨在使公眾輿論支持侵略行為之聲明或其他陳述等行為,應依煽動戰爭罪被判處 1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英、澳、加、聯合國《公政公約》立法禁止鼓吹戰爭

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助理教授王智盛指出,不論是英國、澳洲、加拿大,或者是國際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都禁止鼓吹戰爭言論,顯示歐美民主國對此態度一致。他認為台灣面對常態性的壓迫,確實有立法必要。
王智盛也認為,目前政院版文字過於模糊,極易將學術分析、軍事風險研判、時事評論等納入範圍,易有擴權的質疑。他建議可參考英國作法,不處罰個人的親外言論,但聚焦打擊受外國組織指使的宣傳行為。
他建議,政院版應該「窄化條文、明確定義」,限於「直接鼓吹敵對勢力以武力侵犯」的動員宣傳,並明文排除一般政策、統獨辯論、學術分析等,不以模糊概念處罰抽象的政治立場。
中國攻擊複雜化 現行《國安法》已無法因應
王智盛也強調,中國現在的攻擊不是傳統的、單一性連結,更加複合式、高度組織化、數位化,而台灣傳統國安法制還停留在舊思維,已經無法因應新型態的國安威脅。
王智盛直言,現行《國安法》的打擊範圍,僅限於傳統的「刺探、洩密」,面對敵對勢力以灰色地帶操作的「先吸收、再測試、再配置、再滲透」前端作為,難以在危害擴大前切斷滲透鏈。
「國安防線要往前移!」王智盛指出,參照近年各國修法經驗,都把傳統的防衛重心移到更前端的組織或代理人結構,來進行整個法制升級。他認為,政院版草案和目前民主國家對於境外勢力的防衛做法是一致的。
針對草案也將「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構成要件,修正為「足以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王智盛肯定,這是將「動機神學」,轉向為客觀行為的風險判斷。
他說,現行法的「動機神學」困境,常使得行為人以招待、參訪、研究等合法交流作為掩護。在法庭上,內心的叛國意圖極難證明,導致已經形成組織滲透卻無法定罪的窘境。
以澳洲、加拿大、英國為例,王智盛說近年來修法主流已經不要求證明「抽象的叛國內心」,而是轉要求具體的「受外國指示、資助與協同」以及「秘密、欺瞞」等客觀風險行為。
王智盛支持,《國安法》應刪除不切實際的高度主觀證明模式,但同時要補入危害判斷因子、證據密度、執法指引等,確保危害認定不陷入空洞化。
他呼籲,因應境外勢力攻擊的多元化、精緻化,《國安法》應儘速進入下一階段的實際修法,以補足國安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