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如何以法律戰讓台灣人噤聲:用「台獨 22 條」畫紅線!
【沃草】特約記者何宇軒報導
中國今年通過「指導各級司法單位」處理台獨案件的「臺獨 22 條」,不只片面定義中國法院的管轄範圍超越國界,甚至可以拿來將你過去言行羅織成罪名。首起被依此判罪臺灣公民楊智淵,在 2022 年 8 月於中國境內遭押走後失蹤近 8 個月,直到 2023 年 4 月才在中國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國臺辦)記者會中,確認其下落;在那之後又過了1年多,在今(2024)年 8 月底宣布審判結果,他被以「分裂國家罪」判刑 9 年、剝奪政治權利(又稱附加刑)3 年。他不但是第一位以分裂國家罪罪名被關押的臺灣人,也是在《關於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臺獨 22 條」)通過的時間點後,首位被依國安罪名判刑的臺灣人。細看國臺辦的判決理由,該案甚至是依照「臺獨 22 條」指導判決,也就是說,2022 年失蹤的楊智淵,竟然被拿 2024 年才公布的法令治罪,中國的惡法不只管轄範圍無理,甚至還能扭曲時空,完全違反法律最基本的要求。
從這個案例中,本文想讓讀者了解的是:究竟「臺獨 22 條」在中國司法實務上具有怎樣的位階與效力?它對本案的判決可能產生哪些影響?
對照中國刑法以及「臺獨 22 條」的條文,可以發現,中國刑法第 103 條第 1 款規定:「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但法條對於像是「首要分子」、「積極參加」等概念,或對於什麼是「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等行為,也沒有加以定義,而是規定在「臺獨 22 條」中;其中與本案可能較有關連的條文如下:
第2條:以將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組織、策劃、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
(1)發起、建立「臺獨」分裂組織,策劃、制定「臺獨」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指揮「臺獨」分裂組織成員或者其他人員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活動的﹔
(中略)
(3)通過推動臺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者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系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制造「兩個中國」、「一中一臺」、「臺灣獨立」的﹔
(下略)
第5條:實施本意見第二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積極參加」:
(1)多次參與「臺獨」分裂組織分裂活動的﹔
(2)在「臺獨」分裂組織中起骨幹作用的﹔
(下略)
因為中國司法不透明、未向大眾公布判決書,若要理解「臺獨 22 條」與本案的關連,就必須從國臺辦發布的新聞稿中,尋找產生影響的蛛絲馬跡。根據新聞稿,發言人陳斌華回應記者發問時表示,「2008 年至 2020 年間,楊智淵……在臺灣地區通過『臺灣民族黨』、『一邊一國行動黨』等『臺獨』組織,公開宣揚『臺獨』分裂主張,積極實施制定『臺獨』分裂行動計畫、圖謀推動『臺灣建國』並加入聯合國等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分裂國家罪。楊智淵長期參與分裂國家活動,積極宣揚『臺獨』分裂主張,並在『臺灣民族黨』等『臺獨』組織中起骨幹作用……」
綜合以上國臺辦新聞稿、「臺獨 22 條」條文,以及中國刑法的文字,可以推測楊智淵被中國官方依「臺獨 22 條」中的定義,判定為「積極參加」人士,也因此可以見到,「臺獨 22 條」中的條文,的確被具體運用在個案中,作為審判的指引。
至於「臺獨 22 條」在法律層面的本質又是如何?新聞工作者顧爾德在其專欄中指出,「臺獨 22 條」並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人大)通過的法律,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與司法部等 5 個單位聯名發出的「通知」,並未增訂新的法律;它指引司法部門如何依《反分裂國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處理臺獨「犯罪」行為。換言之,如果沒有這份文件,中國其實也可以依上述法律「懲治」臺獨。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陳玉潔表示,「臺獨 22 條」與中國刑法等法律的關係,可以用類似子法與母法的概念去理解。例如我國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法律,也會授權行政機關去制定施行細則。因為在法律中,有很多抽象的概念,必須透過施行細則,讓條文可以操作。因此「臺獨 22 條」,就是由上述的「兩高三部」針對中國刑法第 103 條中,關於分裂國家的條文做解釋。
而以位階來看,陳玉潔說明,雖然「臺獨 22 條」不是人大通過的法律,看似位階較低,「可是它其實是有牙齒的」。「臺獨 22 條」並不像「臺獨懲治名單」僅是點名,而是會發佈給全中國各級的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構、國安機構等單位,傳達明確的訊息,表示將要針對這個方向去鼓勵執法;因為像反分裂國家這種政治敏感案件,底下的人會不知道是否該辦,實務上通常要請示上級,造成「雖然有法條,卻很少使用」的情況。因此,「臺獨 22 條」傳達的訊息,就是告訴各級的執法、審判單位:要積極偵辦這類案件。
「臺獨 22 條」傳達的另一個訊息,是針對臺灣的民眾。陳玉潔說,楊智淵被抓的時間是 2022 年,但卻在「臺獨 22 條」公布後的 2024 年才宣判,她認為,中國就是想拿本案做為標誌性案例,以達到殺雞儆猴,並宣示它們是很認真地在看待、懲罰臺獨分子。中國希望對臺灣民眾表明,有哪些事情不要碰,希望臺灣人自我審查、噤聲;也要讓臺灣人知道,如果未來要到中國、香港、澳門,就不要對這些政治議題發表意見。畢竟那些被列在臺獨懲治名單上的人,其實中國抓不到,但還有很多人已經在中國工作、求學,他們正在中國的掌控之下,是非常脆弱的一群,更會是首要的抓捕目標。
此外,由於「臺獨 22 條」也經常與中國《反分裂國家法》同時被提及,對於二者在作用上的差異,陳玉潔說明,「臺獨 22 條」是針對個人做追訴,至於《反分裂國家法》在概念上是關於整體國家的政策、不是去追訴個人;它談的是如果發生無法和平統一的情況,中國可以從國家的層級,採取非和平的措施、讓中國有使用武力的理由,也認為這樣具有正當性、沒有違反任何的規範。更因為中國主張兩岸間是內政問題,所以國際法不能加以拘束。
陳玉潔強調,中國一直在打的法律戰,就是透過《反分裂國家法》來宣稱動武有正當性。因此若要反制中國的法律戰,就必須點出,中國這些法律戰的作為,包括以「臺獨 22 條》追訴、脅迫臺灣人,已經違反國際人權法保障的意見自由和人身安全。而《反分裂國家法》第8條也違反了國際法上的「禁止武力使用原則」。所以,無論是《反分裂國家法》或是「臺獨 22 條」,都違反國際法的基本原則,而這都會影響國際社會是否支持臺灣,以及支持臺灣的理由。
回到楊智淵案,根據媒體報導,他過去政黨立場多變,2020 年時曾代表一邊一國行動黨參選新北市永和立委、曾是民進黨的校園代表、在 2011 年成立臺灣民族黨,也曾和統促黨有來往;淡出政治圈後,是在到中國溫州參加圍棋比賽時被中國關押。雖然他被中國官方判定為「積極參加臺獨活動」,但他的友人、社運人士王奕凱當時對媒體指出,他近年已經退出政治活動;換言之,即便這些被指控的行為都已經事隔多年、且發生地在臺灣、不是在中國從事,也依然可能被中國作為入罪依據。更有不具名的社運人士對「沃草」記者表示,由於他在從事倡議的過程中,也經常接觸各種光譜的社運團體,和楊智淵的情況類似;也因此,這次楊智淵遭判刑,讓他之後也不會想再前往中國。從上述案例可以見到,中國以法律戰造成的寒蟬效應,確實已正在臺灣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