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國安的「反滲透法」於今(31)日完成立法。但中國國民黨、親民黨皆質疑:「有需要這麼急嗎?」並抨擊反滲透法侵害人權。中國國民黨立委們也戴著口罩於議場靜坐、不參與表決,並於三讀時高喊:「戒嚴復辟、綠色恐怖」抗議。民進黨立委李俊俋則回擊:「難道要交給下一屆的吳斯懷審嗎?」同黨的管碧玲解釋,反滲透法只卑微捍衛民主最核心的部分,防止中國透過罷免、公投、遊說、集會遊行干擾台灣民主。她強調,一切與中國的正常交流不會受影響,呼籲別再抹黑。最終,在中國國民黨拒絕表決、未留下反對記錄下,反滲透法順利三讀通過。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抨擊,退役陸軍中將、前中華黃埔四海同心會長羅文山最近被判刑,是因為 2007 年開始拿中國的錢,受中國指示幫前總統馬英九助選兩次。她痛斥:「紅色滲透看起來已經 12 年了,還要拖?還要等?不能防衛?」
「國民黨你們到底要包庇什麼?到底替誰講話?」管碧玲指出,反滲透法只卑微捍衛民主最核心的靈魂,只限縮在對罷免、公投、遊說、集會遊行的保護,一切正常交流不會影響。
管碧玲舉例,學生去中國拿獎學金也不會觸法,因為沒有拿來做政治獻金。台商拿中國的補助優惠也不會有影響,因為沒有接受中國指示、委託去助選或宣傳公投,宮廟也一樣。她補充,中配回中國和親友講台灣的選舉也不會觸法,因為親友不是滲透來源。
管碧玲也納悶,整部反滲透法沒有任何侵害人權的條文。反滲透法是就《集會遊行法》、《選罷法》、《遊說法》、《刑法》幾部法律已經明定具體違法行為,如果這些行為是由境外勢力所委託、指派而做,就加重其刑。如果有任何侵犯人權的,那現行法就侵害人權了,但事實就是沒有。每個條文罰的,都是現有法律裡面就違法的行為,為什麼還要說謊抹黑?製造不應該有的恐懼感?
管碧玲說,中國國民黨舉牌指控民進黨侵害人權,但唯一侵害人權的就是國民黨的版本。她說,中國國民黨的「反併吞中華民國法」中規定:公務員發表關於取代中華民國之言論者就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務員發表言論足使他人誤認中華民國國號變更者就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她說,這才是侵害人權、言論自由的版本。
民進黨立委李俊俋則指出,中國國民黨指控程序不完備,但反滲透法會在 11 月 29 日逕付二讀,是因為之前各黨的十幾個相關法案,都分別被中國國民黨給復議掉。他質疑:「國民黨說不用急,下一屆再說?羅文山的案子難道還要再拖嗎?難道要交給下一屆的吳斯懷審嗎?」
中國國民黨立委林為洲、許淑華、李彥秀皆表示,民進黨會這麼急,就是為了要選舉。許淑華也認為,民進黨的首要任務應該是趕快找出「楊蕙如」,而非立反滲透法。
民進黨立委林靜儀指出,全世界都在關注台灣怎麼因應中國利用人脈資金媒體的紅色滲透。她質疑,大家忘記中國怎麼拔走我們邦交國嗎?他們用資源資金介入,左右邦交國政黨,協助他們取得政權後就聽中國的話跟台灣斷交,他們的人民上街抗議也沒有用,因為他們變成中國指揮下的政黨了,這就是中國摧毀民主的展現。而反滲透法正是規範接受境外勢力指示、委託、贊助去干預選舉、公投、政治獻金、社會秩序的人。
關於「境外敵對勢力」的定義,民進黨立委王定宇指出,有人拿國際情勢、甚至日本或菲律賓漁船的敵對行為來說明。但他強調,這是法律問題,「境外敵對勢力」的定義明確寫在《情工法》、《國安法》、《陸海空軍刑法》,當時中國國民黨過半的立法院,修法的定義就是這樣,定義沒有因為政黨輪替改變。
王定宇說,如果中國國民黨要把美國、日本要列入境外敵對勢力,那就公開講,都可以討論。
民進黨立委羅致政則指出,到底什麼是「境外敵對勢力」?他相信前面靜坐抗議的中國國民黨們也很清楚,只是不敢講出來。就像是他們的總統候選人韓國瑜上節目時,被問到哪個國家對台灣威脅最大,卻支支吾吾講不出來。
民進黨立委劉世芳抨擊,中國國台辦批評反滲透法是「大開民主倒車」、綠色恐怖、操作選舉一貫的套路,但中國才曾經在六四天安門事件中開坦克車碾壓學生的。
王定宇表示,反滲透法只是個保衛台灣的開始,從「國安五法」到現在,都是把國安漏洞補齊,但敵人會一直壯大,未來一定有需要強化的地方。他也特別感謝沒有立委席次的台灣基進,一直協助相關國安法制的討論。
中國國民黨立院總召曾銘宗在三讀後發言指出,已經和親民黨立委連署,將在反滲透法公布施行當天至司法院聲請釋憲。
反滲透法全文:
第一條,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二、滲透來源:(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三)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一項規定,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所定之罰鍰,由遊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機關處罰之。
第六條,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七條,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滲透來源從事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