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入侵時可以砍第五縱隊綁搶匪嗎人人必知的緊急狀態民防法律知識

發佈時間2026/9/17 06:06:06
最後更新2026/9/17 11:43:06

【沃草】記者何宇軒報導
為了因應可能的災害,你可能會和能夠信任的夥伴組成民防團隊,在平常儲備物資、在災害來臨時共享資源、互助合作,自行成立收容所並維持秩序。當社會秩序無法如往常運作時,有些自力救濟的手段,會不會讓你在事後受到法律追訴?例如當歹徒入侵收容所、警力又不足以處理時,可以把對方先綁起來嗎?當儲備的物資,被政府以一紙公文徵購時,為了讓自己的團體優先使用物資,可以不配合嗎?種種的法律問題,當災害來臨,政府公權力難以施展、社會運作也瀕臨崩潰時,就會浮上檯面。

港湖民防團在 8 月 29 日舉辦「民防的法律困境」講座,邀請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助理教授張喻閔與法律白話文運動社群總監、律師劉珞亦,接受戰術少女組粉專主筆徐雍以各種情境提問,解析戰時或災害來臨時,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講座內容將以問答形式呈現。)

港湖民防團舉辦「民防的法律困境」講座。左起:與談人徐雍、講者張喻閔、劉珞亦。(攝影/何宇軒)

Q:發生災害事件時有人在搶劫,可能會有志工組織社區巡守,就把對方以現行犯綁起來並報警,結果警察說現在人不夠,可能要過好幾個小時後才能來處理,後來被抓的當事人,告志工妨害他的自由,那該怎麼辦?

張喻閔:
這個問題不只有民防團隊會遇到,其實任何人若住的地方太偏僻,警察來不及趕到,都會遇到這個問題,但問題的答案恐怕很令人沮喪。在既有的法律體制下,把小偷綁起來,坦白說要很小心謹慎,因為你能主張的除了現行犯逮捕之外,可能就是正當防衛,但條件是,只能讓你排除當下的不法侵害,但當不法侵害停止之後,如果把對方綁起來、限制行動自由十幾個小時,很難不讓司法機關覺得過當。

所以發現警察來不了的情況下,可能只能想辦法確定他的身分後放他走。那如果擔心他又跑回來,就要想方設法阻止他跑回來,例如採取一些措施來嚇阻他。

劉珞亦:
像緊急避難或是正當防衛,是針對「現在」的不法侵害,因為一旦現在不存在不法侵害,那就不是所謂的正當防衛。例如有人揮你一拳,你躲掉,過了半小時之後,你越想越不爽又回去打他,這就不是正當防衛。

以這個偷東西的案例來說,當對方被綁起來時,其實現在的不法侵害可能就會消失,所以這答案確實是令人沮喪的。但可以理解就是,萬一對方凶神惡煞,你也擔心放他回去之後,他會不會再回來做出什麼事,尤其是發生重大災難的狀況下。我覺得有幾個方法,可以降低自己成立犯罪的可能性。

首先,在刑法上犯罪,必須客觀上符合法律的構成條件,主觀上也要有犯意才會成立,所以假設真的要把對方綁很久,並且對方真的也有攻擊行為,可以先用一些方法,例如你要先確保,你只是擔心對方跑回去之後,對你再度進行攻擊,而不是要害對方,所以可以透過像是每個小時關心對方、確保對方沒有不舒服、沒有受凍,問對方是否需要喝水等等,過程都要錄音錄影,可以在未來上法庭時作為證據使用。雖然法律架構依然是讓人沮喪的,但這些動作某種程度上,有機會削弱你犯罪成立的可能性,但要強調也只是可能而已。

而且如果對方在被綁的過程中一直罵人、出言恐嚇,他接下來也可能會產生新的犯罪,把這些情形都錄下來,能夠說明你為什麼要去綁他,這些也都可以在法庭上呈現,所以錄影是非常重要的。

志工在應對到收容所鬧事的群眾時,也必須注意本身處理方式可能會有觸法的問題。圖為2025年4月由福和會舉辦之民防聯訓,模擬歹徒到收容所鬧事的情境。(資料照,攝影/何宇軒)

Q:假設已經爆發戰爭了,有在地協力者或第五縱隊開始在搶劫,或從事暴力行為。你得到消息,預先知道對方要來搶劫你家,就準備斧頭埋伏,當對方破門進來時就砍他們,像是這類判斷對方接下來可能會做什麼事情,在無法報警、逃離、求助的情況下,要怎麼做比較好?萬一不小心把對方砍死了怎麼辦?如果對方具有武裝的身分,或他可能是解放軍假扮平民,對方進到家裡,去砍他在法律上是否正當?

張喻閔:
除非緊急命令發布之後,針對這個態樣有特殊規定,那如果沒有特殊規定,就是回到現在的法律架構裡。假設你要主張正當防衛或是緊急避難,一樣就是要看現在不法侵害是否停止或排除了。

那如果先準備斧頭,等對方進來時砍死他,這個要很小心,因為如果對方都還沒對你產生很嚴重的生命威脅,你就把他砍死了,即便他是第五縱隊,這跟你把他砍死也是兩件事,並不是因為殺的是第五縱隊,殺人就無罪。所以在遇到這種狀況時,盡量還是選擇最小侵害、最不要傷人的方式去控制這些場面。

劉珞亦:
我補充一下,當國家發生例外狀態的時候,可能會宣布戒嚴或是發布緊急命令,這時候還是要看緊急命令寫了什麼內容。

緊急命令的意義有點像是在說,國家現在已經不是平常的國家了,平常的法治反而是一種阻礙,所以要透過合法合憲的方式,去承認我們現在進入到「例外狀態」,所以在例外的狀況下,需要例外的法治來應對這件事。

例如在 1999 年的九二一大地震,後來時任總統李登輝發布了緊急命令,且期限是 6 個月。在這 6 個月期間內,例如平常要蓋房子,可能需要符合建築法、水土保持的法令,那當時緊急命令就有提到,如果為了因應災難要蓋組合屋,不需要經過這些法令。

所以在這種例外狀況下,行政權是擴大的,也就是「平常要怎麼做,但現在不用這樣做」,而且是有期限的。那發布緊急命令的程序,是總統想發布之後,經過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會議通過的時候就發布了,之後就立即生效,而發布後 10 日內提交立法院進行追認。如果立法院不予追認,是立即失效,所以假設緊急命令已經發布 7 天了,但立法院決定不予追認,這 7 天內所發生的事情有可能也還是都算,因為它是立即失效、不會溯及生效時。

平時為了因應災害而儲備的物資,也可能會被政府徵用。圖為2025年7月舉辦的防空避難體驗特展。(資料照,攝影/何宇軒)

Q:平常大家會準備好物資,當開戰時,社會經濟已經崩潰得差不多了,組織也自己開設收容所,後來有公務人員拿公文依法徵用這些物品,這是可以的嗎?如果拒絕徵用的話會有怎樣的後果?如果我這邊也需要這些藥品,算是見死不救嗎?有沒有刑事風險?以自己社區與自己所在的團體為優先,是合理的嗎?

張喻閔:
戰時的時候,政府機關依據當時的命令,要求釋出戰前儲存的東西,坦白說很難拒絕,因為如果緊急命令已經發布,動員令也下達,那如果真的是依法要徵用這些東西的話,在那時候的法制下是要配合的。如果說不配合,那就要看當時的緊急命令有沒有提到,針對依法的徵用不配合的話,會有怎樣的處罰。

如果那時候緊急命令沒有寫到怎麼處罰,就是回到現有的《災害防救法》,當徵購徵用不配合,可以罰 10 萬元到 50 萬元的罰鍰。

還有像疫情期間,如果有人囤積了 1 萬個口罩,宣稱都是自己要用的,就會有問題,當時囤積口罩會有刑責規定,因為有通過特別條例(現已廢止)。所以如果有特別條例的話,就看特別條例的規定。

當戰爭發生時,依照規定應該要被徵用的東西,如果不配合徵用的處罰,就看當時的緊急命令有沒有寫,通常會寫如果不配合的話,可能處以什麼徒刑。

那徵用徵購,是要付錢給你的,只是有可能在災害結束之後才結算,緊急命令裡面通常也會寫到,如果依法跟民眾徵購物資,理論上還是會有一個補償的規定。

劉珞亦:
其實在《民防法》第 15 條,有提到哪些物資是不得徵用跟徵購的,其中就包含「人民日常基本生活所必需」,只是這個抗辯還是要回到個案判斷,至於你的所需到底是什麼,法官就會以一般合理第三人標準來看待,例如有人宣稱他日常生活必須要用到 1 萬個口罩,這種說法可能就不會被接受。

註解

  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1.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廢止)第12條: 對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