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也要一起育兒民團提育嬰假修法草案首月雙親全薪上限從 3 歲放寬到 8 歲

發佈時間 2021/8/5 11:39:52
最後更新 2021/8/5 12:11:45

【沃草記者廖昱涵報導】8月8日父親節將至,托育政策催生聯盟(托盟)今(5)日召開記者會,提出育嬰假再修法的草案,呼籲以全薪支持爸爸在當爸爸的第一個月就請育嬰假,和請產假的媽媽共同照顧新生兒。草案內容包括:育嬰假申請時間從小孩 0-3 歲上修至 0-8 歲、請假最小單位由「月」改為「小時」、雙親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第一個月給付從補助八成薪調至全薪。

托盟召集人劉毓秀指出,亞洲國家生育率低,主要原因就是家內的性別分工不平等,要用這個修法養成雙親一起育兒的概念。民進黨立委林淑芬也參與記者會支持,認為這不僅對爸媽有利,雇主也更能彈性調整人力,別再讓請領育嬰津貼的人,到最後就直接變成領失業津貼。

「給我彈性育嬰假:讓『請育嬰假』成為『做爸爸』的標配」記者會(圖片取自:托育政策催生聯盟臉書直播)

「給我彈性育嬰假:讓『請育嬰假』成為『做爸爸』的標配」記者會(圖片取自:托育政策催生聯盟臉書直播)

法定育嬰假規定,在小孩 3 歲前,父母可請 2 年的留職停薪育嬰假,前半年則有育嬰留職停薪。日前更進一步修法,育嬰留職停薪由原先的 6 成薪提高至 8 成薪。請假單位從 6 個月為原則,放寬至不低於 30 日,且雙親可以共同請領育嬰假。

劉毓秀肯定修法但進一步指出,聯合國針對各國生育政策的有效與否的報告中,特別推薦瑞典制度。她說,瑞典育嬰假有分成 1/8 天、1/4 天、半天等模式,是非常有彈性的請假制度,也讓企業能繼續營運。此外,瑞典的兒童照顧假非常優厚,一年有 180 天,且育嬰假還是能以小單位請,因為這樣才能真正讓爸爸請得到、媽媽也保住工作。

劉毓秀也說,目前臺灣育嬰假的使用年限是小孩 3 歲以前,此次修法想提高到 8 歲以前。因為小孩在整個成長階段,都需要很多父母的配合。甚至有先進國家延長到 12 歲,也就是小學畢業以前都可以請。她說,根據統計,臺灣女性到 40 幾歲仍持續因為育兒離職,就知道其實小孩從出生到小學,父母都需要額外的育兒時間。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表示,政府這幾年的育兒政策,都企圖提高生育率,但少子女化成因不是單一結構,解決政策也要採複合性手段。根本上要建立友善家庭的職場育兒制度,讓工作和育兒不用二擇一。她強調,這對女性很有感,尤其勞動參與率上,25-29 歲女性參與率高 9 成,但在 30 歲以後就逐歲下降,原因都連結著生育。

林淑芬進一步引述衛福部 2019 年統計 15-64 歲婦女生活狀況的調查,指出曾因為生產或照顧未滿 12 歲兒童離職者約有 27.6%。這些離職者中,因為要生第二胎或照顧未滿 12 歲兒童再度離職者更高達 71.8%,顯示臺灣職業婦女在工作和育兒間是兩難的。

托盟提出育嬰假再修法(圖片取自:托育政策催生聯盟)

托盟提出育嬰假再修法(圖片取自:托育政策催生聯盟)

林淑芬也指出,臺灣 2019 年審計部決算報告指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而遭歧視者佔 8.2%,2020 年上升成至 14.1%。因此而離職者,2019 年為 1.99%,2020 年上升至 5%。她認為,托盟提出的修法讓育嬰假更彈性,不只對爸媽有利,對雇主也有好處,能更彈性運用人力。

在給付補助從八成薪調至全薪部分,林淑芬指出,臺灣的社會保障支出上,兒童部分僅佔 GDP 0.64%。而根據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ILO)建議,各國投入兒童社福支出要佔 GDP 的1.1%。目前韓國是 1.1%、日本1.3%、英國 3.8%、挪威 3.0%,政府對於兒童保障的投資還有很大成長空間。

「男女都有追求工作成就的機會,需要的就是一點彈性的請假。」林淑芬說,短期的現金補貼成效有限,擴大公共托育、多元有彈性的育嬰假,去共創勞資雙贏才是根本。

民進黨立委范雲也指出,2019 年聯合國報告指出,亞洲國家的低生育率,家庭工作分配不均是重要的問題。就臺灣現況,請領育嬰津貼 8 成以上還是女性,過去十年間男性平均低於 2 成。她進一步指出,就過去十年男性請領育兒津貼,十年前為 17.39%,現在則是 18.69%,僅微幅成長 1%。她說,男性有很多社會壓力,像是薪水剛好比女性較高狀況,再制度上應該要有誘因去改變男性的壓力,社會文化才會跟著改變。以瑞典為例,瑞典男性請領育兒津貼比例接近 30%,但是瑞典人還不滿意,更要往一比一邁進。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圖片取自:托育政策催生聯盟臉書直播)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圖片取自:托育政策催生聯盟臉書直播)

范雲說,婦團過去一直很強調兩個:一個是「給別人帶」的公托比例,一個是「自己帶」的彈性育嬰假。她認為,應該要兩個選擇都能去組合。尤其在傳染病時期,法定小孩只要發燒生病、腸病毒就要從托兒所送回家,很多家庭無法承擔這個臨時接送的成本。她認為,政府需進一步把職場平等化做出來。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王金蓉回應,現行規定,在子女 3 歲前,父母可以請最長 2 年的育嬰留職停薪。若請假後雇主有不利處分,法律有相關條文可以處理。這次建議把育嬰假做年齡上修,或請假單位以小時計。但這建議是用「請假」方式處理,和現行留職停薪為「契約暫時中止狀態」,是不一樣的機制,可能要有不同配套做法。她指出,近來也彈性化修法,把本來至少要請 6 個月的育嬰假,調整為最短可請 1 個月但不超過 2 次因應。

王金蓉說,如果育嬰假要改用請假方式,像是國外的親職假或者家庭照顧假來配套,現行的確有家庭照顧假或用勞工自己的特休、事假因應。當然,對勞工而言,會認為要有其他假別,去平衡工作與生活。但這涉及整個制度的變革,可能是不太一樣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