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衛生局林姓女職員悲劇、邪教少龍仙女班、林奕含事件等疑似「權勢性侵」頻傳。民進黨范雲今(4)日召開記者會指出,權勢性侵的刑期相較其他性侵罪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偏低。她提出修法,將原本「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拉高到「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樣態則加上求職、信仰、指導、運用等型態,如此才能「接住每一位受害者」。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表示,社會大眾基於不了解權勢性侵中的權力壓迫、心理制約情況,常慣性將責任轉嫁到被害人身上,甚至在法律判刑也較輕,不僅對受害人沒保障,更形成另種壓迫。
范雲指出,《刑法》228 條有關權勢性侵罪,跟其他類型的性侵罪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度比起來偏低,且未包含所有樣態。她提案修法,將原權勢性侵罪「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向上拉齊到「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犯罪型態上,透過實際案例分析,新增「求職」、「信仰」兩種關係,及「指導」、「運用」兩種型態。讓邪教少龍仙女班、教練對選手、補習班老師對學生、機構主管員工運用志工等權勢性侵狀況都能適用。
范雲解釋,僅有刑期「上限」拉齊到和其他性侵犯罪刑度相同,但下限並未拉齊,是考量目前法官的心理狀態、對權勢性侵的認知。如果不能夠立刻改變法官認知,法官很有可能就會認為這沒有那麼嚴重,反而連判刑都無法。她指出,其實修法拉到一年,還有很多實務界的朋友認為太重,她表示這是基於現實的考量。范雲認為,以一年作為階段性的調整,未來若有更多法官的判決實例,還可以調整。
曾陪同新北市衛生局林姓女員工家屬召開記者會的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表示,權勢性侵案件,表面上看起來被害者沒有強力抗拒,會被認為好像是沒有違反當事人意願,所以還用比較輕的刑度規範權勢性侵。但勵馨基金會實際陪伴被害人的經驗發現,被害者沒有逃、沒有求助,是權力壓迫及心理制約下的後果。
「很多的時候看起來沒有反抗、沒有逃,不代表他同意!」王玥好表示,就像最近少女遭「保全界李宗瑞」略誘案,報導中指出少女沒有逃,其實是加害者利用心理制約,像是騙少女掛上宣稱能電擊的項圈。她認為,希望藉此讓社會大眾知道是被害人沒有逃,不見得代表同意,盼打破大家對於責備被害人的社會慣性。
王玥好認為,如果因為不了解權勢性侵這種隱微、容易被誤解的特性,在社會輿論上直接把責任轉嫁到被害人身上,而在法律上則給予加害人較輕的刑度,不僅對被害人沒有保障,反而更形成另種壓迫。
范雲也補充,目前權勢性侵相關數據顯示,實務中被害人因權勢關係難以站出來求助,7 年來相關案件僅佔全部性侵害及猥褻案件的 3.7%。此外,因遭受社會貼上各種汙名標籤,以致消極作證,也導致起訴率僅有 20%,遠低於平均。
交大科法所特聘教授林志潔表示,很多人評論權勢性侵案,會認為被害人「拒絕就好啦!」但這對被害人是非常不合理的要求。她認為,被害人本來就有法定權利,是可以公平和人競爭的但卻要透過滿足上位者的性需求達成,對被害人非常不公平。
律師李晏榕以實務經驗分享,對權勢性侵被害人而言,要去揭露是困難的,因為可能面臨同儕壓力。像是加害人可能往往是個在社會關係上很好、很優秀的人,被害者一旦揭露後,質疑就很容易回到自己身上。
李晏榕也特別指出,其實很多的權勢性侵悲劇是發生在關係結束後,像是已經不是學生跟老師的關係,但是回去看老師時卻卻被下手性侵等。但臺灣的司法體系卻認為,要在事發「當下」,受害人跟加害人間有權勢關係,才能夠用權勢性侵定罪。她呼籲除了立法外,司法體系在審判時,也要能夠更了解被害人的心理的狀況及受害歷程。
李晏榕表示,一般的《刑法》221 條所規範的性侵,必須要去證明違反被害人意願。但其實受害人即使在他離開了原本的關係之後,那個上對下的權勢對被害人的影響是還在的,「這個權勢是永遠都在,不會消失的!」講白了就沒有證據能說服法官是有違反被害人意願。她說,這就是困境,是司法完全無法處理的一塊。
交大科法所特聘教授林志潔也補充,所謂一般性侵案中的被害人「不同意」,往往包含強暴或者是武力介入的情況,讓被害人身上可能有外傷。但權勢性侵又不一樣,這種幽微的權力關係不容易被發現,也讓被害人被汙名化的情況又更嚴重。
前大法官許玉秀表示,所謂有「權勢」的人,始終都站在社會的頂端,並非受害人脫離那個權勢關係下就沒了。她指出,一般的《刑法》221 條所規範的性侵是針對陌生關係,但在權勢性侵的脈絡下,犯罪者本應該要保護的對象卻成受害者。她氣憤主張,權勢性交更應加重其刑,比一般的性侵害罪更重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