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維權律師揭具中國特色的精神診斷標準 上訪者被精神病阻止他們赴京喊冤

發佈時間 2023/8/9 10:28:08
最後更新 2023/8/10 07:49:58

【沃草】特約記者何宇軒報導

在欠缺自由民主的中國,當民眾權利被侵害時,大多只能透過「上訪」這種像是古代中國攔轎申冤的手段,請求上級政府「主持公道」。而下級政府為了阻止上訪者向上申訴,也發展出各種攔截手段,除了派出黑道進行暴力騷擾,上訪者甚至可能被「被精神病」,關押在精神病院中,且透過精神疾病關人的成本遠低於透過司法途徑。一名考量安全無法公開身分與露臉的中國人權律師指出,中共打造「具有中國特色的診斷標準」CCMD-3,獨步全球,將「上訪、上告」病理化,這種現象可以稱為「維穩型被精神病」。

圖片來源:司改會提供

圖片來源:司改會提供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司改會)在上(7)月 9 日,也就是 2015 年 7 月 9 日中國逮捕超過 300 名律師的「709大抓捕」8 周年當天,舉辦「《我的祖國有精神病》中國被精神病亂象調查」新書發表會暨座談,邀請因安全因素,無法公開身分與露臉的中國人權律師以線上出席方式進行座談。

講者表示,中國政府在判定精神病的準則指引中,把「上訪、上告」列入判定精神標準,讓那些因為權利被侵害而進行「上訪」(編按:上訪是中國特有的政治表達、請願及申訴方式,由自認權利被侵害的民眾,採用書信、走訪等形式,向政府機關反映冤情、民意)的中國民眾,有很大的機率「被精神病」,而關押在精神病院中,而講者稱這種現象為「維穩型被精神病」。

講者舉例,2009 年時,中國國家衛生部專家委員、北京大學司法鑑定室主任孫東東,在接受《中國新聞週刊》採訪時曾表示:「老上訪專業戶至少 99%以上精神有問題,都是偏執型精神障礙」、「偏執型精神障礙屬於需要強制的一類。 因為他擾亂社會秩序」;孫東東此番發言引起軒然大波,後來在各方壓力下發表了致歉聲明。雖然表面上是失言事件,然而其背後傳達的訊息是:「上訪者確實更容易被診斷為精神病。」

而上訪者容易被診斷為精神病的原因,就在於中國採用的標準,明確將上訪者的特性納入了判斷依據。根據中國用以判斷精神病的《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Chinese classification of mental disorders-3,以下簡稱 CCMD-3),在「偏執性人格障礙」章節中提到,要符合人格障礙的診斷標準,以猜疑和偏執為特點,並至少有下列提到的 3 項行為。

這些行為包括:「對挫折和遭遇過度敏感」、「對侮辱和傷害不能寬容,長期耿耿於懷」、「多疑,容易將別人的中性或友好行為誤解為敵意或輕視」、「明顯超過實際情況所需的好鬥對個人權利執意追求」、「過分自負和自我中心的傾向,總感覺受壓制、被迫害,甚至上告、上訪,不達目的不肯甘休」、「具有將其周圍或外界事件解釋為『陰謀』等的非現實性優勢觀念,因此過分警惕和抱有敵意」等等。

講者分析,由於上訪者經常會對政府的壓制感到有精神性的挫折,加上政府對上訪者的侮辱和傷害,造成對政府的不信任,導致上訪者對政府人員都會感到多疑、敵意或輕視;上訪者由於經常被政府壓制感受不公,為維護自己的權利,所以才會「不達目的不肯甘休」;由於政府經常壓制上訪者,上訪者才有警惕和抱有敵意。也就是說,中國政府把這些歧視性的概念和語義結構都寫成了偏執性人格障礙的診斷依據,將上訪者進行醫學「捆綁」。

然而,根據中國《精神衛生法》第 29 條規定,當醫療機構接到依規定送診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應當將其留院,並立即指派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診斷。也就是說,雖然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啟動精神病診斷流程,但真正診斷決定上訪者有精神病的是精神科執業醫師。有疑問在於,既然不是由公安機關判定是否有精神病,若上訪者的行為又達不到刑事追訴的標準,那為何公安機關會傾向將上訪者送進精神病院進行診斷?

講者回應,原因在於「被精神病」將人關押的門檻,比刑事入罪還要低。從數據來看,上訪者有 51.02% 會被診斷為有人格障礙,確診率相當高;相較於要將上訪者刑事入罪的程序,對證據的要求門檻較高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根據 CCMD-3 把上訪者送進精神病醫院進行強制關押,成了門檻較低的手段。

除了門檻較低,另一個對公安機關的「好處」是可以推卸責任、節省人力成本。首先以收治住院「名義」進行強制關押,在合法性上,公安機關可以推卸責任給醫院的診斷,意即並不是公安機關決定上訪者有精神病,而是精神科醫師。

在人力消耗方面,由於公安警力資源緊張,若上級領導下達指令要求公安機關必須限制上訪者人身自由,用軟禁和黑監獄方式關押,就必須派警力 24 小時看守,這樣會需要消耗公安機關大量的人力;而把上訪者關押進精神病院,消耗的就是精神病院的人力。

而且 CCMD-3 的影響還不只如此;它不但至今仍在實務中應用,任何精神科醫師都必須學習 CCMD-3 的內容,同時中國很多鑑定領域的標準和技術規範,也都是參考 CCMD-3 進行制定。例如 2020 年《精神障礙者性自我防衛能力評定指南》和 2021 年《精神障礙者訴訟能力評定》都是司法行政的標準,兩份文件都明確指出其規範性引用文件包括 CCMD-3。這些文件以 CCMD-3 為基礎,構建了一系列的醫學診斷鑑定文件依據,將「上訪、上告」打上「精神病」的標籤,把這些政治上的概念偷換成醫學上的「精神病」。

講者也指出,CCMD-3 確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診斷標準」,其引言開宗明義就指出編寫原則是「具有中國特色,符合中國國情」。對比國外的精神病診斷標準,如《國際疾病及相關健康問題的分類(第 11 版)》(ICD-11)和《美國精神障礙診斷與統計手冊第 5 版》(DSM-5),裡面都沒有出現「被壓制、被迫害,甚至上告、上訪,不達目的不甘休」的類似表達。更不會用它來診斷一個人是否有精神病。所以,真正將「上訪、上告」進行病理化的,只有具中國特色的 CCMD-3。

講者也進一步認為,現有的關於上訪者被精神病的報告、新聞報導等資料,對 CCMD-3 的歧視性條款內容,並沒有太多分析與挑戰。過去的相關研究著重於從權力架構層面對送治者(公安機關)與被送治人(上訪者)進行分析,但並沒有從診斷標準的醫學根源 CCMD-3 上分析公安機關為何會更傾向將上訪者送入精神病院。而這份充滿歧視性概念的 CCMD-3,在發表後 20 年間,都沒有受到任何來自人權機構和新聞報導的挑戰、未能發現上訪者被診斷為「精神病」的醫學根源問題,當然也就無從透過任何行動推動「上訪、上告」去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