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地帶職權命令入法恐成行政機關擴權後門法律教授洪家殷 與其消滅不如法制規範

發佈時間 2021/12/24 11:04:02
最後更新 2021/12/24 11:04:03

【沃草】記者朱乃瑩報導

疫情期間政府為了防疫,發布許多限制醫護人員出國或是補貼產業與勞工的命令,其實都是沒有法律依據、處於灰色地帶的「職權命令」?行政院於今(2021)年8月提出《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希望將「職權命令」入法、法制化。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23)日也召開公聽會,有學者擔憂「職權命令」入法,會成為行政機關擴權的「後門」,但多數專家學者支持有條件將職權命令入法,認同在變化快速的社會環境下,應賦予行政機關更靈活的空間達成有效治理。東吳法律系特聘教授洪家殷比喻,「職權命令」長期存在,就像「打不死的蟑螂」,有其存在理由,與其消滅不如正視正式立法,並且在法律制度上予以一定規範。

東吳法律系特聘教授洪家殷(取自國會頻道)

東吳法律系特聘教授洪家殷(取自國會頻道)

臺灣成為法治國家重要里程碑的《行政程序法》2001年施行時,將政府機關發佈的「行政命令」分為「必須有法律授權、對人民產生效力」的「法規命令」及「不用法律授權,只對行政機關內部產生效力」的「行政規則」。但《行政程序法》以前及施行後,都有許多政府基於職權訂定的「職權命命」,實質上對人民發生效力,卻沒有法律授權,就成為模糊的灰色地帶。有學者認為這些職權命令都應該取得法律授權成為「法規命令」,但也有學者認為應該將這些「職權命令」明文入法,在《行政程序法》的行政命令分類下增訂「職權命令」。

行政院版《行政程序法》草案增訂第157-1條,規定:職權命令係指行政機關依其法定職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之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同條第二款規定:應以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不得以職權命令定之。157-2條規定,職權命令的訂定及修正等程序,準用「法規命令」之相關規定。

玄奘大學法律系主任蔡震榮解釋,2001年制定《行政程序法》時,只規範對內生效的「行政規則」和對外生效的「法規命令」,但職權命令確實長期存在,而如疫情期間許多對人民有利的政策,大部分都沒有法律授權,如勞動部、衛福部等各部會都以職權命令的方式發放補助,可見有其必要性。蔡震榮認為,從釋字第570號、684號等解釋文來看,法規上容許職權命令存在,而給付行政、新興事項、緊急任務等,應該都有職權命令的空間,但應該在院版草案中明文訂定。

玄奘大學法律系主任蔡震榮(取自國會頻道)

玄奘大學法律系主任蔡震榮(取自國會頻道)

東吳法律系特聘教授洪家殷補充,釋字第443號提出了「層級化」的法律保留原則,在細節性、技術性、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問題,不需要法律保留。他指出,職權命令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且實務上也大量存在,卻沒辦法放到現行行政程序法的「法規命令」之下,提出職權命令的修法,剛好補上了這一塊。

他也指出,在目前法律體系中,對於法律以外的一般性規範並不完整,應該通盤檢討,建立較完整的行政命令體系。洪家殷強調,社會環境快速變遷,而長期以來嚴格的法律保留原則,其實讓行政機關的因應空間、行政工具都很有限。洪家殷認為,行政端如何選擇執行方法、手段,已經是行政權的核心,立法權應該適度尊重行政權,也不必將職權命令視為洪水猛獸,「打不死的蟑螂就是有其存在理由」。洪家殷強調,職權命令行之有年又有存在必要,「與其消滅,不如正視他,並且予以一定規範。」

至於行政權是否會因此膨脹、不受監督?洪家殷認為,草案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未來不論是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行政命令,都要送立法院,已經充分讓立法者監督。洪家殷也強調司法審查在此可以制衡行政權:指出職權命令不是法律也未由法律授權,法官可以不受其拘束。

學者引德國模式:代表人民的國會才有權立法 民進黨立委江永昌:總統也民選,立法院不是國家權力的唯一舞台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吳斯懷指出,過去軍公教年終慰問金就是用職權命令,但在年改時,人事行政總處卻說無法源依據而將之取消。他說,這是行之有年的制度,被片面取消,詢問是否有救濟可能?前大法官廖義男則回應,這正好說明相關制度須以法律訂定的重要性,不應採取職權命令。

立法院法制局前局長羅傳賢認為,政務官只會考慮兌現政見,不會考慮一般法律規制,職權命令被濫用的可能性很大。開南大學法律系教授鄭善印也說,行政機關都是首長制,機關內部很難有反對意見,倘若給予職權命令正式的法律地位,可能會「無限多職權命令出現。」

鄭善印認為,法規命令有法律授權,在立法院會被逐條檢視,但職權命令不會,這是最大的區別。他解釋,雖然職權命令也會送到立法院,但立法院審議量能有限,依照《立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規定,行政機關將行政命令送到立法院審查,最多只有六個月,逾期就視為審查完成。他擔憂,未來「如果行政機關太過恣意,等同讓立法院背書」。

東吳法律系教授陳清秀對職權命令也存在疑慮。他認為,職權命令既然對人民發生效力,根據主權在民原則,應該是代表人民的國會才有權制定。陳清秀說明,德國法律體系不接受職權命令,過去我國制定《行政程序法》時,也是參考德國模式,禁止職權命令存在。

民進黨立委江永昌(取自國會頻道)

民進黨立委江永昌(取自國會頻道)

民進黨立委江永昌則回應,「立法院不是國家權力運作與決策的唯一舞台。」他解釋,德國是內閣制,行政權力來自國會,但台灣的立法委員與總統都是民選,因此立法權和行政權都具有民主正當性。江永昌指出,現行無論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立院職權行使法、大法官解釋都可以看到,台灣在政治實務上,高度仰賴職權命令作為完成行政任務的手段。

衛福部次長石崇良:防疫指引僅為參考,民眾不遵守也無罰則

至於疫情期間,由指揮中心發布的各項「指引」,到底是不是有效的命令?衛福部次長石崇良指出,這些防疫指引、消毒指引、餐飲作業指引等,都是提供民眾採行具體防疫方法的建議,屬於「行政指導」,民眾不遵行也不會有罰則。但其中較為關鍵性、強制性的措施,則是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另外公告,與現在討論的職權命令有所不同。

行政院法規會參議陳昶榮說明,修正草案中已經明定,應該以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的事項,不可以用職權命令訂定,因此有一定正當性。這也會經由機關內部法規委員會審查,依照應有的法位階訂定相關的法規範,使法規命令和職權命令都能符合法律保留原則。陳昶榮也同意廖元豪的提醒,亦即支持緊急狀況下的職權命令,但事後應該有落日條款,或讓相關規範明確化、法規化,視必要程度提升到法規命令甚至法律的位階。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長張國勳持保留態度,認為修法版本中對於職權命令的規範相當模糊,認為應該將大法官解釋中「不可牴觸或逾越母法;限於細節性、技術性、未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事項」等條件明確入法,以減輕外界疑慮。此外,修法版本中將法規命令原需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的「新聞紙」拿掉,也受到張國勳質疑。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強調,職權命令準用法規命令,需要刊登公報,也要對外發布。陳明堂說明,「新聞紙」是過去《出版法》的定義,該法已在1999年廢除。且現在是多元媒體時代,刊登新聞也不合時宜。至於政府公報則每天發行,也有網路公報,應可達到周知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