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草】記者廖昱涵報導
韓國 N 號房、臺灣網紅小玉換臉不雅片事件,引發對散播或變造性私密影像的修法聲浪,今(23)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相關刑法修正案。民進黨立委周春米直指,行政院版草案中規定散播性影像僅判 3 年以下、強迫攝錄性影像或盈利僅判 5 年以下,都屬輕罪,且缺乏要求 NCC 即時下架影片的機制,針對這樣的輕罪立法還要搞兩年,讓她直呼:「無法認同!」經過一下午的審查,民進黨籍召委黃世杰表示,希望能跟其餘的「性暴力防制四法」一起協商,在關鍵爭點包括刑度等有歧異下,仍宣告多數條文保留,送出委員會交黨團協商。
周春米指出,前年韓國 N 號房事件時,立法院當時就開過專題報告,當時大家都苦於沒有專章或專責處罰、散見各法條內,也不是專門針對性私密影像傳播,所以運用上辛苦且無法達到效果。
周春米先是肯定,這次行政院會銜司法院提出的版本,讓性私密影像有專章法條處理,但她認為刑度還是有待商榷。尤其現在散播是判 3 年、意圖營利或強暴脅迫拍攝才會到 5 年,這在目前《刑法》體系內都不是算重,屬於輕罪。
周春米提醒,當然法務部修法是從起訴、審判的依據角度,但對於被害人的損害上,如何及時移除影像?當然,她也認同法務部和司法院的書面報告指出,被害人保護不適合訂在《刑法》內。但相關移除或被害人保護,落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尤其 NCC 報告又說平台的下架和移除措施還在審議中。既然在被害人即時保護部分沒有完備,周春米提議,那《刑法》上只好回到最原始的「重罰」來彌補被害人無法被恢復的損害。
法務部長蔡清祥則認為,這還是要看案情,這是通案性法律規定,要交由承辦人員審酌。周春米強調,這個受害難以恢復,影片一出去了就無遠弗屆了,被害人的創傷也是一生的。她認為,只是 3 年的輕罪,這樣立法還要搞 2 年?令人無法認同。
「刑罰還是太輕了!」民進黨立委范雲在逐條審查中也指出,若以草案內的未經同意拍攝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例,同樣在《刑法》315-1 條針對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言論或身體隱私部位,本來就有 3 年以下、易科 30 萬以下罰金的刑度。她建議,現行草案應加重到至少有底線 6 個月以上。她也指出,草案中原本只有針對強暴脅迫拍攝性影像的樣態,但實務上還有像詐術方式,例如假裝徵求模特兒拍片。
目前以「散佈猥褻物」處理性私密影像犯罪,歧視受害者
范雲也說,今年五月剛出爐的兩公約審查結論,專家也指出臺灣在散佈性私密影像相關法制缺乏,修法是當務之急。她指出,現行法制把散佈性影像當成散佈猥褻物罪,一方面污名化受害者,加劇受害者歧視,一方面散播猥褻物的保護法益為善良風俗,沒有從被害人角度出發。
范雲也建議,非性影像的深偽變造也應納入,知名例子就像美國前總統歐巴馬被偽造罵時任美國總統川普是笨蛋。
民進黨立委何欣純指出,性私密影像散佈案件越來越多,依照 NGO 協助受害人求助的案例,為何實際報案率不到 2 成?她質疑,法務部提供的求助管道是否不足?改善面是否有具體方案?蔡清祥回應,過去一直有和民間團體有互動,涉及刑事責任部分,法務部都是全力幫忙,未來會加強。
何欣純也提醒,依民團「婦女救援基金會」數據,光是今年就有 7 成的求助案件是被威脅或直接散佈性影像。法務部身為主管機關,不是說沒報案就沒事,難道報案還要憑藉被害人的勇敢?她也提及,在很多報案或者偵辦過程中,會發生詢問性生活等與案情無關的狀況,都需要改善。
草案僅處理性私密「影像」,未納入「聲音」
民進黨立委劉建國質疑,為何草案中僅有「影像」,沒有納入「聲音」?中國國民黨立委楊瓊瓔也指出,臺灣每 5 名女性,就有 1 名會受到親密關係暴力,但目前草案中不包括聲音,但聲音也是辨識身份的特質,這樣會有漏網之魚。
蔡清祥回應,若認為有需要納入,法務部沒有反對。但認為聲音不如影像影響嚴重,所以沒有納入,納入的話刑度是否一致?要從長計議。
此回應引來劉建國質疑,難道造成的傷害不一樣?怎麼會比較不嚴重?蔡清祥解釋,當然對被害者而言都是傷害,只是相較下影像比純粹聲音嚴重,所以草案先就影像處理,若要納入聲音也不反對,但刑度要一樣或有所不同,則需要考慮。
劉建國指出,科技一直在進步,既然要修法可以一併來考量,他也同意刑度上交給法務部專業判斷。
經過上午的詢答、下午的審查,爭點包括性影像定義、妨礙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樣態及刑度、是否須包含非性的深偽變造影片等,朝野與主責機關法務部仍有歧異。召委黃世杰指出,該案要和司法院會銜、共同具名,所以進度比較慢,也導致機關和委員間的溝通沒完成,但希望能跟其餘「性暴力犯罪防制四法」一起進入協商,所以宣告多數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也要求法務部就條次對應和各委員會溝通,並在協商前把意見整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