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過去的週末,台灣人迎來對武漢肺炎疫情的加強戒備,香港人則遭受港共殖民政府新一波對民主自由的打壓!在上週六(4 月 18 日),港警拘捕 14 位參與反送中運動的知名民主運動人士,其中多位曾任或現任立法會議員,反共立場鮮明的《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也遭到拘捕,這 14 位民主人士被控在反送中運動期間參與及組織未經香港官方批准的集會活動。另外,日前香港中聯辦自稱不是受《香港基本法》規範的一般意義「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並自認對香港有監督權,香港政府在週六晚間,接連發出、修正三次新聞稿,附和中聯辦說法,強調中聯辦非按《基本法》第 22 條所設立,此舉被視為暗示中聯辦不受《基本法》規範,等同毀棄保障一國兩制的《基本法》!
418 大拘捕引發西方國家關切
從去年以來,港警以拒絕核發不反對通知書(同意書)、武力驅離以及對反送中運動者羅織罪名的方式打擊反送中運動。有無數名參與運動的年輕人被捕、出面指控受到不人道的刑求和性侵、還出現多起疑點重重的「自殺案」,在去年嘗試與香港警方調停的立法會前議員區諾軒也被構成兩項襲警罪名。如今,香港警察大舉拘捕 14 名知名的民主派運動人士,其中共有 9 位前立法會議員,3 位律師,以及媒體大亨黎智英。
除黎智英外,被拘捕的民主派人士還包括曾參與《基本法》起草的前立法會議員李柱銘律師、前立法會議員、現任支聯會主席何俊仁律師;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律師、楊森、梁國雄(長毛)、何秀蘭、區諾軒、李卓人;前立法會議員、現任葵青區議會主席單仲偕;支聯會副主席蔡耀昌;民間人權陣線副召集人陳皓桓、社民連主席吳文遠、社民連黨員黃浩銘。
對此,香港前特首、現任中國政協委員梁振英發文,指警方拘控「泛民頭頭」,「是要讓他們和他們的洋後台知道,他們沒有免死金牌」。
西方民主國家對此事高度關切,美國務院聲明譴責香港拘捕民主派人士,斥責北京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美國眾議院議長佩洛西(Nancy Pelosi)則促請川普執行《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國務卿蓬佩奧(Mike Pompeo)也譴責香港拘捕多名民主派人士,指中國政治化執法不符普世價值。
美國司法部長巴爾(William Barr)也罕見發布聲明,表示稱此事證明了「中國共產黨和我們西方自由民主社會的價值有多麼對立」。巴爾同時表示,中國企圖壓制香港民主聲浪,並在美國國內發動滲透及間諜行動,「在在證明了中國共產黨不值得信賴」。據信是首次有美國司法部長就香港問題發出聲明。
澳洲外長佩恩(Marise Payne)也發表發聲明關注事件,批評港府的做法是破壞社會穩定與信任。英國外交部則聲明關注香港政治人物被捕,期望所有拘捕與司法程序,會以公平及透明的方式進行。英國外交部表示,和平示威的權利乃香港生活方式的基礎,並受《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保障。呼籲香港當局不要採取激化緊張局勢的行為。
中聯辦聲稱中央兩辦不受基本法 22 條規範,港府最終附和
而代表中國共產黨政府的中聯辦,也在香港政府的屈從之下,毀棄一國兩制!
被視為「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基礎的香港《基本法》在第 22 條明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這個特區政府「高度自治」的依據,卻在 17 日(週五)被中聯辦以一紙新聞稿打破!
17 日,中聯辦發表問答,聲稱港澳辦、中聯辦並非《基本法》22 條所指「一般意義」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港府更在 18 日一夜之間,接連發出、修正三次新聞稿,順從中聯辦未經全國人大許可的法律解釋,實質毀棄一國兩制!
去年反送中運動曾經短暫佔領立法會大樓,造成立法會暫時休會。十月立法會於新立法年度復會後,內務委員會進行 2019-2020 年度主席改選事宜。按照議事規則,正、副主席必須於每個立法年度的首次內會會議上選出。
為了讓建制派的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疲於奔命,也為了與街頭抗爭運動呼應,民主派議員進行「拉布」,實質癱瘓了內務委員會選舉,半年來舉行 15 次會議,仍未能選出主席,令內務委員會無法安排立法會大會議程,實際上也造成立法會大會運作的停滯。這引起了中共高度不滿。一般認為,北京期待《國歌法》儘速通過,以加強香港的「愛國教育」,因此中國港澳辦、中聯辦同日發表聲明批評泛民派。
中共港澳辦批評主持立法會選務的公民黨議員郭榮鏗可能觸犯「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中聯辦則批評泛民派議員違背立法會議員的就職誓言。民主派陣營則回擊中國港澳辦、中聯辦干預香港內部事務,侵犯《基本法》第 22 條。隔日,特首林鄭月娥表示北京政府關心香港和澳門的事務是「理所當然」,不構成干預。
建制派與特首為北京政府對香港的各種舉動護航已經不是新聞。但中聯辦在 4 月 17 日卻發出問答,使出中國政府最擅長的指鹿為馬。中聯辦表示「國務院港澳辦和香港中聯辦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 22 條所指的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當然有權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事務、基本法正確實施、政治體制正常運作和社會整體利益等重大問題,行使監督權,關注並表明嚴正態度。這不僅是履職盡責的需要,也是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權力。」
《基本法》並未區分「一般意義」或「特殊意義」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法律上中聯辦毋庸置疑屬於《基本法》第 22 條規範對象。中聯辦不只發明不存在的法律解釋,更表示這種指鹿為馬的法律解釋所合理化的「權力」,「是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權力」。
對於中聯辦逾越職權,自行「釋法」的行動。香港特區政府 18 日約 7 時發稿,解釋港澳辦及中聯辦近日關於立法會內委會的言論,指中聯辦是中央政府按《基本法》第 22 條設立的機構,獲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又表明兩辦提出意見是「理所當然」。一面延續林鄭月娥先前發言,一面維護《基本法》。但當日晚間 11 時半,港府再發修訂稿,刪去稿內有關《基本法》第 22 條的內容。 19 日凌晨,港府再發稿補充,指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港設立的機構,但強調非按《基本法》第 22 條所設立。一夜三稿,完全屈從於中聯辦無理的釋法。
香港《基本法》第 22 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第三項則規定「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界定在基本法範圍內,香港的高度自治不受中方各級單位干預。
諷刺的是,過去中聯辦曾依據《基本法》第 22 條,以駐港機構身份獲豁免印花稅。
沃草編輯海東青為本文主要貢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