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草記者廖昱涵報導】在二二八紀念日前夕,促轉會於今(26)日舉行轉型正義資料庫研究成果發表會。東吳大學政治系助理教授沈筱綺研究發現,若蔣中正介入判決,有 8 成刑期會被加重,超過 3 成被改為死刑。沈筱綺以「史與為案」為例,僅因同鄉被無端牽連的五名政治受難者,遭指 20 年前在中國參與過中共外圍組織來臺卻未自首,重判十年。蔣中正不滿判決過輕駁回,軍法官雖多次維持原判,但最終仍在蔣不斷要求發回重審下,改判政治犯死刑。這時蔣中正才終於滿意收手,批准死刑,蔣中正更以相同手法,帶走 259 人的生命。
沈筱綺指出,根據檔案初審與終審判決刑期不同的 1121 件,其中判刑加重者就超過 7 成。大多數被改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更有 274 名受難者被改判死刑,其中還有 23 人原本是較輕微的「感訓教育」甚至「無罪」。顯見經過上級「核覆」,都是「從重從嚴」為原則。
究竟什麼原因導致受難者被加重刑期,甚至奪走性命?沈筱綺說明,不論是 1949 到 1956 年的《陸海空軍審判法》或者是 1956 至 1989 年實施的《軍事審判法》,都寫明軍事長官有「核覆權」。不過這樣的權利並非無限大,有規定一定的案件範圍,也未賦予軍事長官自行決定刑度。並明訂核覆權以一次為限。
但在實際執行上,在 1950 年代的政治案件高峰期,仍有許多案件在刑度未達需上級核定標準,但下級官員仍決定上呈給蔣中正核定。甚至檔案中常見蔣直接批示:「處死刑」、「此人為何不槍決」。若蔣未直接批示刑度,也常見蔣多次退回重審,直到刑度他滿意為止。
沈筱綺也以統計數據指出,經過蔣中正「核覆」案件與最終刑期之間,有顯著的關聯性。經蔣「核覆」的案件,有 8 成以上被加重刑期,其中 3 成被改判死。相比之下,核覆過程未經過蔣的案件,近 6 成被減刑,改判死的不到 5 %。相當於蔣中正是否介入案件,左右了政治案受難者的生死。
「史與為案」蔣中正不斷發回重審,直到判死才罷手
沈筱綺以 1966 年調查局專員「史與為案」為例,同案被告人馬公中學教師張菀芬、空軍上尉郭子淵、省政府倉庫工人徐紫亭、海員黨部幹事蔡文仲、農化工廠工人蔡竹安等五人,僅因與史同鄉,便無故受牽連。遭指 20 年前在中國參與過中共外圍組織來台卻未自首,被判刑 10 年。
蔣中正第一次收到案件,因不同意審判發回覆議,並批示:「此種各犯皆入匪黨,尤其郭子淵為防砲連連連長,且均未辦理自首,不能以抗戰期間的理由減刑,應發還重判」。
第二次更審,軍法官維持原判,且依照法律規定,蔣中正僅能對此判決予以核定。但蔣繼續發回覆議,批示:「凡已入匪黨,而不事先自首者,不得赦免應處極刑為要」。
第三次更審,軍法官維持原判。蔣中正繼續違法發回覆議:「凡已入匪黨而向政府自首,尤其在政府機關服務者,均應處以極刑可也。」
第四次軍法官仍維持原判,蔣中正仍不死心,繼續批示:「應依照原批,凡已入匪黨而不自首者,應處極刑毋赦為要。」經過這次的批示後,蔣中正終於拿到他滿意的死刑判決。
「陳寶華案」蔣中正直接批示:為何不判死?
而在「陳寶華案」,陸軍少將陳寶華知道兒子與中共人士通信但未主動舉報,因此被以「包庇匪諜」起訴。
蔣中正在這案就沒有「史與為案」的耐心,在兩次發回覆議後,蔣仍對加重的刑度不滿。直接批示十日內判死,還要審判的法官報上名來:「陳寶華包庇匪諜竊盜軍機意圖,投匪實甚明顯,為何不判死?應限於十日內復審,具報本件所判之審判官為何人?」
「康震案」無證據卻仍遭蔣指示:處死刑可也
沈筱綺也以「康震案」為例,再次強調蔣中正「核覆權」的隨心所欲。逃難來臺的康震,經朋友介紹曾短暫借住情報員杜思忠家 20 天。爾後杜思忠製造冤錯假案,誣陷康震企圖吸收他,是潛台匪諜。
康震因此被判關 15 年,理由是因康震在北京曾為共產黨工作。不過在參與叛亂組織部分,則沒有事實能證明。復審判決書中也說,杜思忠的供詞前後不一、缺乏佐證。尤其康震與杜思忠等人僅短暫借住的不熟識關係,康震也知道杜的情報員身份,認為杜思忠供稱康震「勸誘為匪工作」、「吸收入山游擊」顯然為無稽之談。
軍法官這樣的認定,經手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也被認同:康震抵臺後犯行並沒有具體事證證明。不過,判決送至蔣中正手上,卻不知為何直接被指示:「處死刑可也」。
沈筱綺語帶荒唐的說,軍法官的專業意見都說查無實據、幕僚參謀總長等人也都認為沒證據,蔣中正判康震死刑的依據到底是什麼?到底他在想什麼?究竟是什麼樣的個人意志,就能隨意帶走寶貴的生命?
加重刑期或死刑與否 端看蔣中正一人意志
輔仁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林政佑研究則發現,《懲治叛亂條例》第 5 條及「唯一死刑」的第 2-1 條,因為條文不明確,產生解釋的曖昧性,也開啟了受難者生離死別的人生岔路。
研究發現,目前資料庫中顯示最多判死刑的軍法官,其實一開始並無強烈意圖判死,往往依照軍事檢察官的法條和事實加以判斷。但若蔣中正介入並明確指定刑度,軍法官多會傾向改判重刑,貫徹蔣的意志。不過,如果蔣未指定刑度,軍法官仍有較高機率維持原判。
林政佑就舉例,同樣被起訴理由都是「參加叛亂組織洗衣燒飯」的呂敏遜和許溪河,兩人卻因法律的不明確以及上位者恣意的核定,有著一死一生的不同人生道路。
呂敏遜原被判處 15 年,但在蔣中正要求重判下,被判處死刑。許溪河則被判處 13 年,上級長官對此並無異議。最後判決書也說:「許溪河、尤昭榮、劉水生進入武裝基地,固據自認及互證無訛。然彼等或係受人勸誘加入,因身分暴露上山掩護,或上山後係負種植燒飯等工作,均無吸收他人入黨及參與其他暴行。尚難以意圖顛覆政府論科,僅能使負參加叛亂之組織罪。」
政治案受難者平均 33 歲 最小僅 11 歲、最老 84 歲
「轉型正義資料庫」上線一週年之際,促轉會更新檔案,並統計受裁判人總計 13,268 人,當事人性別男性 96.27%、女性 3.73%,當事人籍貫為臺灣省佔 55%、外省籍佔 45%。
政治案當事人平均年齡 33 歲,最小被起訴時僅 11 歲、最年長者 84 歲。案件終審以 1950 年代為高峰,佔威權時期案件 50.70%。
案件終審刑度死刑佔 13.12%、無期徒刑 1.92%、判 15 年以上 4.84%、判 10 年以上未滿 15 年 18.32%、判 5 年以上未滿 10 年 17.05%、判未滿 5 年 11.62%、感訓教育 19.85%、無罪 8.41%、不付軍審或公訴不受理 3.96%、其他 0.69%。
在加害者方面,參與政治案件審判次數前十名決策者,分別為:總統蔣中正 4101 次、軍法官殷啟文 3233 次、參謀總長周至柔 3152 次、軍法官周咸慶 2887 次、軍法官刑炎初 2689 次、軍法官范明 2675 次、軍法官彭國壎 2161 次、軍法官王明馴 2160 次、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 1993 次、總統府秘書長張羣 1566 次。
終審判處最多死刑罪的前十名軍法官,分別為:殷啟文 203 次、彭國壎 181 次、范明 167 次、周咸慶 165 次、王名馴 161 次、刑炎初 138 次、鄭有齡 66 次、甘勵行 66 次、陳慶粹 41 次、解寄寒 38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