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說中國很安全回顧六個台灣人到中國被捕的故事中國一點也不安全

發佈時間 2024/2/26 10:54:33
最後更新 2024/2/26 11:05:05

何宇軒

曾任國會記者、國會助理,人權 NGO 工作者,以《國際救援網絡的策略:以李明哲案為例》取得政治大學東亞所碩士。未來也將繼續期待自己在工作上的累積能夠幫助讀者,從多方面的角度,理解對臺灣最大的威脅——中國,守護臺灣的未來。

編按:曾和總統蔡英文直播的網路影片創作者(網紅)鍾明軒近日發布一支影片,呈現自己到中國旅遊,被認為在傳達「中國很安全、「最好要親身體驗」,引起輿論熱議。近年因為中國通過《反間諜法》、《反恐怖主義法》、《國家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辦法》、《網絡安全法》,許多國家都建議國民不要前往中國旅遊,以免遭到中國政府逮捕甚至淪為人質。而其中風險最高的,就是中國不承認我們主權的台灣人。近年也有多位不同背景的台灣人在中國被逮捕,其中甚至包含政治立場親中者。碩士論文專研中國逮捕台灣公民國際救援機制的何宇軒,將碩士論文中的一章改寫為本文,比較六個在中國被捕台灣人的個案。從他的文章我們可以知道,台灣人到中國恐怕一點都不安全。

臺灣公民李明哲在2017年被中國政府逮捕,並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5年,在2022年刑滿後才返回臺灣。從李明哲失蹤起,他的妻子李凈瑜都與公民團體合作,在國內外透過記者會,或是投訴聯合國人權機制等方式發聲,相較於一般認為應該要「低調」的政治犯家屬,有很大的不同。

對於李明哲這樣「非典型」的個案,事後來看,他被關押時的處遇,與其他個案有哪些不同?本文透過整理李明哲與其他類似個案的處遇,包括「附加刑」執行狀況、失蹤期間長短,以及審判是否公開直播等面向,來加以比較。

本文發現,雖然李明哲被指控的罪名輕重程度,與其他個案差異不大,但是各方面的待遇,皆較有利於當事人。

本文以下將先說明為何挑選這些個案,接著再分別比較這些個案的「附加刑」執行狀況、失蹤期間,以及審判是否公開直播等面向。最後,再把上述比較作統整。

個案選擇原因

本文挑選出與李明哲做比較的個案當事人(若無特別說明,皆以被逮捕時間點先後排序),分別是2018年被中國抓捕的臺灣人蔡金樹、施正屏;2019年被抓的鄭宇欽、李孟居;2022年被抓的楊智淵。本文挑選這些個案的原因如下:

  • 皆為被中國抓捕的臺灣公民:本文選擇同樣都是臺灣公民的個案,排除若當事人是其他國籍人時,其母國影響力或與中國的外交關係,對救援過程帶來的影響。

  • 被捕期間皆在2017年之後至今:在2017年之前,中國推出多部國安、維穩法規(包含《反間諜法》、《反恐怖主義法》、《國家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辦法》、《網絡安全法》等),因此個案面臨的法律環境,與李明哲較為相近。

  • 被捕原因皆與國安、言論自由等罪名有關:本文把條件設定在遭受國安相關罪名指控的當事人,排除因其他刑事犯罪被捕的個案。

比較項目

本文從新聞媒體報導及中國官方公開文件等資訊,從上述個案中,整理出幾個共同的項目,以比較個案所受的待遇;包括「附加刑執行情形」、「失蹤期間」、「審判是否公開直播」等,以下將逐一說明觀察這些項目的原因,並對不同個案做整理比較:

附加刑執行狀況:「附加刑」又稱「剝奪政治權利」,規定在中國刑法第54到第58條,部分概念類似我國的「褫奪公權」,但可限制居住、行動。附加刑的期間是在本刑期滿(即出獄)後才起算,並非與本刑重疊。

由於目前中國法律對於附加刑的執行方式並沒有詳盡規定,從個案中也可以觀察到,不同個案在執行上有很大差異。例如李明哲並未服附加刑,而是在刑期滿出獄後即能返回臺灣;李孟居出獄後2年內,雖可在中國境內活動,卻無法出境返台。蔡金樹則是被留置在廈門、無法離開當地。也因為沒有固定的執行方式,因此容易受到中國官方的「彈性調整」,可以做為比較當事人處遇的項目之一。在此整理當事人被指控的罪名、刑期、附加刑的時間長度,以及作為觀察重點的「附加刑執行方式」,整理如表1:

失蹤期間:

從當事人遭逮捕、「被消失」起,這種「黑箱」狀態,是中國司法體制長期被詬病之處。若能掌握當事人的下落,對當事人而言,在處遇上是很大的正向變動。因此,本文針對不同個案的「失蹤時間」長短做比較。

本文對「失蹤期間」的定義,是先列出當事人傳出失聯的時間點(以下以「起點」表示),再列出當事人能夠被確認下落,或獲得中國官方公開承認、批准逮捕、也就是確定「人在中國手上」的時間點(以下以「迄點」表示),並計算中間經過的時間。

由於不同個案被媒體揭露或官方公布的狀況皆不同,本文也發現有幾個不同的情況,包括「官方宣告『批准逮捕』」、「國臺辦於記者會中確認」、「其他公開方式」(如電視認罪)等。

本文以「被逮捕時」做為「失蹤期間」的起點;至於失蹤時間的迄點,則優先選擇「批准逮捕」的時間點。若未能從公開資料得知「批准逮捕」的時間點,則改以國臺辦的確認時間或電視認罪等公開亮相的時間,作為失蹤時間計算的迄點。例如:李明哲失蹤的時間是2017年3月19日、被批准逮捕的時間是2017年5月11日,依此可得知李明哲的失蹤時間為1個月又22天。

本文發現,在所有個案中,李明哲的失蹤時間不到2個月,是所有個案中最短,其次為李孟居2個月又19天。此外,其他個案的失蹤期間皆明顯較長,如楊智淵超過8個月、其餘半數個案甚至都超過1年以上。詳細時間詳見表2(依失蹤期間由短到長排列):

審判是否公開直播:

本項要觀察,當事人的審判過程是否公開直播,讓不在法院的民眾,也能得知現場情形。

對於公開審判的意義,以臺灣過去的例子看來,學者陳佳宏在〈從「美麗島軍法大審」看國民黨當局對黨外力量的壓制〉一文中指出,正是因為審判公開透明,讓黨外運動的資訊及政治論述能夠透過主流媒體報導,被大量傳播給民眾。

但除了「公開審判」,本文還要進一步強調「公開直播」,也就是必須透過網路技術等方式,同步讓不在法庭的任何人也能觀看現場情形。因爲在司法實務上,只要不是閉門審理、原則上人員可自由進出旁聽的審理案件,即認為是公開審判,但這依然可以透過技術性手法來限制旁聽;因此,本文將條件進一步限縮為必須是「公開直播」。在經過整理後,本文發現在各個個案中,僅有李明哲在審判時有公開直播,其他個案則是未公布相關訊息,或是審判未直播,如表3:

綜合比較

對於前述的各項比較,本文再統整為表4;可能有疑問的是,由於各當事人被指控的罪名不盡相同,是否會影響比較結果?但本文在檢視法條後,發現除了李孟居被指控的罪名法定刑期為5年以下,其他當事人被指控的罪名皆是3~10年,因此可認為,雖然罪名不同,但罪名的輕重幾乎一致,因此可排除不同罪名對結果的影響。

結語

本文比較李明哲與其他個案之後發現,李明哲案確實有許多特別之處,包括李案是唯一有公開審判直播、失蹤時間不到2個月、刑期滿後未服附加刑即獲准返回臺灣等等。

但在此也必須強調,本文僅提出相關性的觀察,若要進一步探究當事人處遇是否會因為家屬對外發聲與國際救援所影響,因為不同個案之間仍有很多差異,在因果關係的驗證上,本文可能還有不足之處,需要更多其他驗證。

本文並非要傳達,到底是高調還是低調救援的方式是「最好的選項」,僅希望以這樣的觀察,提出其他不同的可能性。對於不同個案救援的策略,也都必須視個案情況做判斷,並尊重家屬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