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團隊的定義
由地方政府招募,或是由達到一定規模以上的國營、民營企業或學校的所屬人員自行組成,以防護人民生命與財產安全為目標,和平時期投入防災或救災工作,戰爭來臨時支援軍事勤務的工作團隊。
我們日常生活常常看到的義警、義交、義消或地方巡守隊,都屬於地方政府所屬民防團隊的一部分。除此之外,業務性質涉及交通運輸、能源、供水等重要國營或民營企業,以及員工人數達百人規模以上公司或學校,依法也須設特種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作為遭遇災難時的緊急應變團隊。
法源依據
民防團隊主要法源為2001年制定的《民防法》。有別於過往威權統治年代,獨裁者由上而下主導民防體系,強制要求民眾配合參與軍方指派的任務,《民防法》主要精神是發揮民間自我防衛與救助能力,由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地方政府擔任主管機關,民防團成員以自願報名參加的一般民眾為主體。《民防法》的制定,象徵台灣解除戒嚴之後,民主政府重新啟動民防體系。
除了《民防法》之外,《災害防救法》第15條,要求各級政府結合民防體系進行災害整備與應變;《國防法》第28條規定,行政院為落實全民國防,得依法成立民防組織,實施民防訓練及演習。這些條文將民防團隊納入防災、救災與國防體系,成為公部門正規編制之外,政府能夠調度運用的民間力量。
民防團隊的功能
民防團隊的工作內容,依據和平或戰爭時期不同社會情境,主要分為兩大類:
民防團隊的種類
由地方政府成立的民防團隊,稱之為「民防總隊」,下轄各局處依據自身專業籌組的民防大隊、中隊;而鄉、鎮、市、區公所,則會籌組規模較小的「民防團」。前文提到平時支援救災、戰時支援軍事勤務,主要由地方政府民防總隊統轄指揮,並且由縣市長擔任民防總隊指揮官,鄉鎮市長及區長擔任民團長。
由重要國營或民營企業員工組成的民防團隊,稱之為「特種防護團」;工作人數達百人以上的企業或學校,由員工組成「防護團」,在同一棟建築物或工業區內的企業,應該編組聯合防護團,作為遭遇災難時的緊急應變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