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俊瑩
臺東人。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理事。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研究領域為臺灣法律史、二二八事件。現為國史館協修。近來從事二二八事件、戰後臺灣政治案件的檔案彙編工作。《政治檔案會說話:自由時代公民指南》作者之一。
日前南投臺灣文獻館出版《原住民族與二二八展覽史料專輯》上下兩冊,是 2021 年文獻館籌備「臺灣原住民族與二二八」展覽所蒐集的材料,兩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展場所使用的各種珍貴史料,相當豐富。
書籍封面特別廣告這本專輯匯集了包括二二八受難及參與事件者的家屬及「國家安全局」等檔案史料。國安局的檔案,是該局 1983 年執行「拂塵專案」時,由國防部情報局影印提供的檔案,內容主要是位在南京的「國防部保密局」所收來自「保密局臺灣站」站長林頂立所報的情資及承辦公文。
這批檔案,距今已經整整 75 年!
2017 年 2 月 28 日,在二二八事件 70 週年中樞紀念儀式上,總統蔡英文提到「在幾天前,在各機關合作之下,國家檔案局裡所徵集的二二八事件檔案,也已經全部完成解密」,蔡英文還說「我希望有一天,真相會得到完全釐清,加害者願意道歉,受難者跟家屬也願意原諒」、「我希望有一天,每當二月二十八日來臨的時候,就是國家最團結的時候。我們不再需要相互指責,也不再有人需要難堪閃躲」。
《政治檔案條例》還沒通過前,國安情治機關對 2000 年後少量釋出的檔案,還不那麼敏感。但 2019 年《政治檔案條例》通過後,加上有了促轉會,似乎敲響了心中的警鐘。我們看到的是,關於檔案的應用出版等開放工作,國安局變本加厲,愈抓愈緊。
當我們「現在」還在高喊釐清真相時,「南京保密局的二二八檔案」早在 2002 年總統陳水扁政府時代就已經成為首波二二八檔案徵集的標的,而今年《原住民族與二二八展覽史料專輯》所收國安局檔案,絕大部分在當時國史館協修侯坤宏、助修許進發編輯、2002 年出版的《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第 1、2 冊就已完整披露,毫無遮掩。
然我們過了整整 20 年後,乃至《政治檔案條例》都已經在 2019 年7月施行,在剛出版、全彩印刷的《原住民族與二二八展覽史料專輯》裡,卻看不到保密局臺灣站「通訊員」、「直屬通訊員」是誰,以及連真名都不是的「張秉承」(林頂立)跟他的印章,簡直開了轉型正義的大玩笑!
《政治檔案條例》明文規定,就算檔案移轉機關認為有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的檔案,至遲也應於檔案產生屆滿 50 年後開放閱覽、抄錄及複製,私人文書甚至也只能保護 70 年。二二八事件距今已經超過 75 年,都超過這些期限了,我們卻還是得受氣看到這些早已「不是秘密」的白色方塊,忍受情治龍頭對人民所展現出迴護「前輩」的特殊姿態。
國安局敢這樣做,不是《政治檔案條例》給的權柄,因為這些二二八檔案已經超過 50 年,不能夠再以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為由,加以限制。更不用說《政治檔案條例》第 11 條明文規定「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
但國安局可能會說,我們用的可是堂堂正正的《國家情報工作法》(情工法)第 8 條,規定不能夠洩漏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縱使 75 年前二二八事件也一樣,保密局臺灣站通訊員或站長,無論是化名、真名(或許國安局也分不清),就是不給印刷出版。
你覺得好氣又好笑嗎?用 2005 年臺灣民主化後通過、有民意授權來保護民主國家情報人員的法律,去保護 1947 年威權時期的保密局臺灣站的站長跟通訊員!
但國安局就是這麼做的,說不定心裡還想著《情工法》第 30 條:違法洩漏或交付情報人員身份是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起跳——儘管這些檔案已是經局長書面同意移轉檔案局的「國家檔案」。
二二八事件相關的檔案,是政治檔案,毫無疑問,理應優先適用《政治檔案條例》。作為《政治檔案條例》主管機關,同時也是實際管理檔案的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看到國安局這種違背《政治檔案條例》的作法,究竟作何感想?當機關或人民申請加值應用該局管理的檔案,檔案局不依法自為決定,卻冒出要使用者回頭去問原移轉機關的意見,使用者只能摸著鼻子接受。反正使用者最終得到什麼「結果」,也不干檔案局的事。檔案局究竟是「放任不管」,還是協議後「被壓迫」而莫不作聲,默許《政治檔案條例》被架空?
如果回復我們的答案叫「法律競合」,檔案局應該主動儘速提出《政治檔案條例》的修法對案,報院爭取列為優先法案,或是呼應民進黨立委劉世芳、范雲等立委提出的《政治檔案條例》修法草案。根本解決之道在於在《政治檔案條例》第 11 條新增:「不適用國家情報工作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明文將《情工法》第八條適用的保護對象,排除於《政治檔案條例》規定應該揭露身分的威權時期情治人員。
否則政治檔案不但遮 50 年不夠,本文所舉超過 75 年的二二八檔案,就算等到二二八事件 100 週年,我們還是只能永久忍受這種「難堪閃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