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沃草於6月26日發佈〈央視《台北故宮》侵權道歉信曝光 故宮默許無回應?〉新聞,指稱中國中央電視台(央視)在2008年製作的《台北故宮》紀錄片嚴重侵權,但故宮始終未對央視採取法律行動或是公開譴責。
故宮針對沃草新聞於27日發出聲明稿,聲稱是當時簽約對象「得意典藏股份有限公司」擅自對外授予故宮影像資料之使用權,目前已終止合約、進入法律訴訟程序。整篇聲明稿都未提及北京央視侵權的法律責任問題。故宮相關部門人士在電話中回覆沃草表示,央視雖有侵權,卻是「善意第三人」,因此不予追究。
沃草將以下兩個關鍵問題,在故宮聲明稿發出後,進一步以電子郵件致函故宮,尚未取得故宮正式官方回覆:
該紀錄片總撰稿人的道歉信函署名日期是2008年1月12日,收件人是「周功鑫院長閣下」,但周功鑫當年5月20日才上任故宮院長,難道央視方面事前便知曉院長人選?又,該道歉信上有「請文銷處處理,功鑫98.1.15」等字樣,當時尚未是院長的周功鑫,為何能有此批示?
故宮回覆記者詢問時指出,央視當初使用大量影像資料時並不知情,是法律上所稱「善意第三人」。但對方都寫信來道歉了,怎麼會是善意第三人呢?即便當初引用資料時真不知情,道歉信寄來後,該紀錄片仍然順利播出,故宮難道沒有採取任何積極作為要求賠償?
對於第一個問題,沃草在經查證後,發現《台北故宮》紀錄片是在2009年1月12日晚上上映,而非道歉信中所稱之2008年1月12日,並加上周功鑫所署年份亦為「民國98年」,沃草記者判斷,應是北京央視道歉者誤植年份。
而對於第二個問題,智財法專家在接受沃草專訪時表示,事實上,違法利用故宮文物影像的是中國北京央視,而法律上「善意第三人」必須是在「侵權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才得以成立,但我們在央視的道歉信中,可見央視並非對自己侵權一事毫不知情,無法構成「善意第三人」之要件,亦無法依此排除法律責任。
沃草在6月24日〈中國央視紀錄片《台北故宮》「國立」早不見! 網友:總統快「朕」怒!〉獨家新聞中,提到故宮赴日展出的「國立」風波,有網友表示央視紀錄片《台北故宮》也沒有使用「國立」字樣,要求馬總統嚴肅對待此事。稍晚,沃草便接到讀者投書,指稱早在2008年,該紀錄片的總撰稿人對於侵權使用故宮影像資料一事,便已寄出道歉信,但故宮並未有積極法律作為。該新聞發佈後,故宮提出如下聲明稿,指稱「涉及侵權案件,故宮均依法追究」。
(以下檢附故宮聲明稿全文)
涉及侵權案件,故宮均依法追究新聞稿103年6月27日
有關報載大陸12集電視紀錄片《台北故宮》涉及侵權案件,經故宮查明該片係由大陸央視製播,片中採訪或講述對象均不是當時現職人員,例如周前院長功鑫受訪時係任輔仁大學博物館學研究所所長,並以退休人員之身份受訪;又其拍攝院景、建築物、庭園等本院外觀,因屬開放區域未進入文物展廳拍攝,亦不需提出申請。
至於片中出現文物部分,據故宮表示,係央視向與該院存有訴訟爭議之公司-得意典藏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該公司於95年10月17日和11月29日與九州影像出版公司簽訂台北故宮紀錄片合作案之「授權協議書」和「補充協議書」,擅自對外授予故宮影像資料之使用權,嚴重損害故宮之權益。
故宮與得意公司係於88年簽訂《故宮文物數位影像資料庫系統合作契約》,雙方約定著作權屬故宮與得意公司雙方共有。故宮表示,嗣因得意公司有違約行為,故宮依契約規定,分別於97年及98年以書面催告要求得意公司改善,但該公司並未改善,依契約規定該契約得予以終止。
而上開得意公司違約授權九州影像出版公司之事項,故宮於獲悉該情事時立即要求九州影像不得將雙方第二期款項支付得意公司,98年7月30日並請得意公司到院洽談合約爭議,100年4月25日更進一步邀請專業律師事務所律師就相關侵權事項如何追償等進行討論;嗣後故宮除於101年1月13日委託著作權事務所發函予得意公司,請得意公司立即停止授權、銷售及散布該契約之所有攝影作品外,另並於102年5月13日委託法律事務所發函得意公司,再次明確通知該公司,聲明雙方之《故宮文物數位影像資料庫系統合作契約》已終止。
故宮強調,該院與得意公司之契約經依契約規定書面催告要求改善未果,原契約關係得予以終止,且已經過多次通知在案,故宮並已於103年2月11日及6月17日分別發布「故宮終止與得意公司契約,雙方不再是合作關係」、「故宮重申與得意公司已終止合作關係,並已循法律途徑進行處理」的新聞稿,本案目前故宮仍持續進行法律訴訟程序追究中。
至於央視製播節目名稱部分,故宮表示雙方並無合作關係,與文物赴日展之性質尚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