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白國會擴權法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上午場到底發生什麼事

發佈時間 2024/8/6 09:29:42
最後更新 2024/8/7 06:12:43

【沃草】記者廖昱涵報導

日前被憲法法庭宣布暫停適用的藍白國會擴權惡法,今(6)日展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上午針對「立法程序、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邀請聲請人與相關機關立法院代表及訴訟代理人進行言詞辯論。

針對國會擴權法,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圖片取自:司法院直播)

釋憲聲請方包括民進黨團、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認為,不記名表決造成重大程序瑕疵,已經構成過去釋字 499 號的違憲案例。藍白所代表的立法院方則辯稱,是否使用表決器、要不要記名,都屬於國會自律範圍。甚至藍白所邀請的學者,更激動將便條紙、便利貼貼在額頭上,以行動表達「要像貼在額頭上這樣明顯,才算重大瑕疵」,否則不該來麻煩大法官介入。

到底上午場發生什麼事、雙方產生什麼火花?《沃草》為您整理:

陳鵬光:注意藍白烏賊戰、方法謬誤、事實錯誤 3 伎倆

民進黨訴訟代理人、律師陳鵬光

立法院辯解不可採,請大家注意 3 個問題點:第一,邏輯對嗎?立法院代表可能打烏賊戰,講其他法案的審議過程,卻無法正面來講這次是否合憲。第二,方法對嗎?可能會說某次會議情況,卻沒有講該法案整個立法過程。第三,事實對嗎?會說某次會議沒有討論,卻沒有說是因為少數黨杯葛或不出席。或者說議場混亂造成不記名表決,卻忘記過去 30 年來這麼多法案審議縱使有對抗也還是用記名器表決。

張文貞:臨時改不記名投票,是重大明顯瑕疵

釋憲聲請方推薦專家、台灣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張文貞

過去大法官對於國會行為瑕疵,確實有寬嚴不同的標準,立法程序寬鬆、修憲程序嚴格。但這次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這是準憲法的法律,因為規範到憲政機關的職權行使。在這定位下,應該是用嚴格標準。

而臨時改為不記名投票,在釋字 499 號中是被全體大法官認為是「重大明顯瑕疵」,違反民意政治和責任政治。

林佳和:不敢想像未來民主都壓到僅剩表決

釋憲聲請方推薦專家、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

依照形式法治國原則看立法程序,委員會任務是要進行真正的討論和辯論,也需要有其他機關與行動者的參與,不是只有多數黨的意見。

如果排除其他意見參與,就會違反憲法要求。尤其在院會,需要公開討論辯論並且尋求最大公約數。民主不能只剩下多數決,多數決不能只剩下最後的投票。

無法想像,立法院從這次之後,都準備都要拋棄這些程序慣例,壓縮到僅剩表決。

台灣制度是雙首長制,且符合「總統議會制」特徵,行政對於總統和立法雙重負責是其結構內涵,但不代表總統對於立法要負責。現行規定把國情報告義務化,新法甚至有限時限期、回覆義務,甚至和政府機關接受備詢已經沒差別,違反權力分立。

總統對全民負責,立法院當然不是不能置喙,罷免、彈劾都能發動,但這和義務化使得總統變成對國會負責又是另一回事。

黃國昌:記名表決不是預設規則、表決時每個人手舉高高立場很清楚

民眾黨總召黃國昌

聲請方也就是柯建銘方提出的瑕疵,沒有具體根據。議事日程、發言順序長短、何種方式表決等,都是國會自治範圍。

「表決器記名表決」不是預設規則,要有 15 位以上立委或黨團提議才會行使。也可能用表決器,也會表決器不記名表決,這是立法院現行規範。

在國會改革法案上,我不認為到目前為止責任政治上有任何問題。大家都知道民進黨立委反對這次法案。而所有明確支持,包括在立法院所有混亂的議事程序上,我們還盡量維持公開透明方式、夠過直播方式、每個人手舉高高的,讓所有選民看到,國民黨、民眾黨立委大家的立場很清楚。這樣對於一般選民,要進行責任政治的判斷時,是不會有任何問題的。

董保城:違憲的「重大明顯瑕疵」要一望即知、寫在額頭上

藍白推薦代表、東吳大學法律系專任教授董保城

大家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要釐清的話可能要成立調查小組,把院會的錄影帶都調出來,這看下來可能要花 3 個月,你們(大法官)都要卸任了。釋字 499、342 解釋都說「重大明顯瑕疵」,是要不待調查就能認定,是要「一望即知」,如同寫在額頭上(貼便條紙)。

大法官還要這樣問來問去,變成風紀股長、管家婆,花太多時間在枝微末節。再一次強調,是要一望即知、寫在額頭上(再貼便條紙),這樣才要大法官介入,不然太辛苦了。

黃銘輝:立法程序不理想但這是國會日常

藍白推薦代表、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黃銘輝

不認為立法程序理想,議事對抗的結果,這都是國會的日常。至於為何要審查這麼鬆?因為釋字 342 有說,國會議事規範和一般機關嚴守法律原則是有差距的,民主程序的紛擾應該讓民眾自有公斷就好,如果讓大法官介入,國會爭議就會移轉到憲法法庭來。

孫迺翊:隨意沒收討論將掏空民主

總統賴清德訴訟代理人、台大法律系教授孫迺翊

雖然釋字 399、342 都有揭示國會有自律、自決原則,但不表示沒有憲法界線。審議時,不能只有「決」而未「議」,所以不是只有記名與否問題。

每個委員應該要可以平等公平參與討論和決策,有充分時間和機會了解法案。沒收實質討論的委員會審查,少數提案沒有被討論,最終版本沒有在委員會討論,選民也無法知道立委的態度。從事後立法院直播,也無法確認個別立法委員是否有投票,有違責任政治。立法院可以這樣隨意沒收委員會討論,院會中再以不記名投票通過,將會掏空民主原則。

總統經選舉、罷免、彈劾來負政治和法律責任,而立法院質詢對象是行政院,並非總統。綜觀新法,除了總統定期報告義務,立法院還可以隨時發動非常態性國情報告,可能會比行政院備詢更頻繁。等於高度雷同於行政院的質詢,形成總統對立法院負責的局面。改變憲法權力結構,形成違憲。

人事同意權部分,立法院和總統若人選不同,固然不排除政治折衝,但也必須在遵守《憲法》增修條文「提名-同意-任命」或者「提名-不同意-再提名-再行使同意權」的程序。立法院和總統除了制衡關係外,也必須秉持對憲法的忠誠義務,必須讓司法院、考試院等機關正常運作。

李荃和:反質詢到底是什麼?

行政院訴訟代理人、律師李荃和

到底反質詢提出精準定義了沒?如果有部會首長,在臉書恭喜男子羽球雙打組合「麟洋配」奪得 2024 巴黎奧運金牌,又在微信說中國人的榮耀,被立委質疑是中國人的部長還是台灣人的部長,我們本來就是中國人,不然是什麼人?

「不然是什麼人?」這是反質詢嗎?如果是,難道國族自我認同不該被尊重或討論嗎?如果不是,又什麼是反質詢,想問委員這個會被禁止或處罰嗎?

尤伯祥:不記名投票該如何履行「責任政治」?

 大法官尤伯祥

因為二、三讀都是不記名投票違反公開原則,使選民對於政治意向無從知悉,無法構成責任政治。釋字 499 號解釋就是要求法律案投票要公開透明,因此本案也應該適用。如果你們(立法院)認為不是的話,不記名狀況下,選民要如何向各位問責?不記名的話,採取少數立場的立委,不能顯明於立法院議事錄上,這樣是否剝奪少數立委聲請釋憲權力?

葉慶元(立法院代理人、律師)說國情報告是義務,林石猛又說是「不真正義務」,黃國昌也這樣認為,這個「不真正義務」這到底是什麼意思?「得」聽取國情報告是可以來也能不來、立法院也可以要聽不聽,這樣的解釋如何導出「義務」?聽起來是立法院比較有權利?

我要說,總統是民選產生,和立法院一樣來自人民,為何權利不來自立法院,卻可以把增修條文上的「得」字視為義務?

詹森林:立法院自認「總統國情報告」無拘束力,這立法還有意義嗎?

大法官詹森林

針對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林石猛(立法院代理人、律師)說這規定是建議性質、黃國昌上次也說總統不來也不可以怎麼樣,請問雙方有沒有和解可能?請立法院刪掉這條,也請總統盡承諾或義務,到立法院報告,這是我的建議。但現實就是不能,所以我們大法官要介入,但雙方又叫大法官不要介入,卻又這樣激烈爭執?設一個訓示規定,這到底有意義嗎?這立法院要深思。

一個沒有拘束力的規定,立法院可以自己刪除嗎?

黃昭元:新法恐技術性擱置人事同意權

大法官黃昭元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30-1 指出,被提名人拒絕提供答覆、資料種種,對人事同意權可以不予處理,這看起來不會進到後面投票不予同意的部分,但看釋字 623 當時就提出監察委員同意權被擱置、程序上不處理,立法院消極作為是違憲,這樣 30-1 的效果會牴觸嗎?

以及 29-1 第二項,甚至可以要求被提名人各種資料,這權利可以下放到各黨團和個別委員,等於是否用技術性方式,達成釋字 632 禁止的消極事項?

註解

  1. 此情況為,大法官尤伯祥提醒黃國昌沒回答問題,追問不記名投票狀況下,釋字 499 的責任政治原則要如何貫徹?
  1. 此為諷刺中國國民黨翁曉玲,在微信上稱是「中國人的驕傲」,又在臉書上改口說「台灣之光」。受訪時仍辯稱「我們就是中國人,這有什麼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