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將「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二法案合而為一,並納入5R精神(Reuse, Reduce, Recycle, Recovery, Reclamation),但行政院官方草案版本尚留有諸多爭議,環保署表示:
質詢過程
1. 「填海造陸」應另設專法
蔡錦隆立委表示,關於「填海造陸(17條)」,應該要獨立出來由專法處理。因為這不只影響到生態與海岸,還包含相關環境評估(對於海洋的衝擊、海平面上升等等)。並且認為,廢棄資源復育費(57條)應向廢棄物產生者收費,而非對清理者收取費用。
環保署署長魏國彥及廢管處處長吳天基對此則表示,第十七條只是「授權條款」,會參考成功外國先例,並會與更多專家學者討論設立「填海造陸」專法。
2. 「廢棄資源物」是廢棄物還是資源?
陳節如立委則對「廢棄資源物」的定義有意見。他認為,廢棄物就是廢棄物,資源就是資源,設立「廢棄資源物」的新定義,會使人混淆。廢棄物必須經過加工,才會成為資源,應該定義清楚。他擔憂「廢棄資源」的規定灰色地帶,會使不當廠商將廢棄物用「資源」的方式來處理。
田秋堇立委提出,中鋼在高屏溪上,有許多爐渣堆在自來水保護區,造成污染。質疑行政院草案中,在廢棄物定義為「資源」後,就能以國土再造名義通行於大部分地區,造成更大規模污染,因此不應以「資源」為名來定義廢棄物。
林淑芬立委除了提到關於「島嶼廢棄物總量管制」的概念外,也點出「目前引進外國廢棄資源的標準非常的寬鬆,若沒有將此點考慮進去,在使用物料填海造陸時將不會是安定無害的」。
對總總關於「廢棄資源物」定義的質疑,魏國彥署長則未正面回應此問題,只說「工廠生產出來的廢棄物,可以當做資源利用。」並說明:廢棄物的標準則依照《巴爾賽公約》辦理。
3. 「污染源」定義寬鬆
蕭美琴立委質疑,此整合法案的責任歸屬與部會協調中,對於廢棄物的後端處理,應該要跨部會處理。他以排泄物做為例子:豬隻的排泄物在農業上可以作為堆肥,在能源上也可以轉用為生質能源,但如今卻是河川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環保署在法律中直接判定排泄物為「污染源」,卻沒有與能源局或工業局等平行部會協調出新的再利用的可能性,是非常可惜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