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4行政院流血驅離事件至今(30)日已逾九個月,施暴者身分仍未查明,但台北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竟認定:不同被害者在不同地點受傷、遭遇不同人士施暴的多個自訴案,都是「同一案件」,因此,僅受理第一個自訴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律師陳雨帆憂心,高等法院的判決不僅包庇加害人,「更有甚者,國家依照法院收到的自訴文書進行反向蒐證,以此判定當事人在場,由國家去控告當事人妨害公務等罪名,這是十分荒謬的事情!」他指出,以上判例若成立,未來因國家暴力受傷、受害的民眾,都會被剝奪自訴權。目前各民間團體與律師已一同串聯,請求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等法院不當判決。
律師憂判例成立 訴訟權將受嚴重侵害

高等法院將鎮暴警察毆打民眾視同「一罪」,而「一罪」又是什麼意思?律師顧立雄比喻,假若一群人都被同一台大車撞,第一個被撞的人逃跑得比較快、受傷較輕微,其他人都受重傷,第一個人對大車司機提出告訴後,其他人雖然傷勢較重,但都視為同一案件,這就是「一罪」的定義。
法界串聯:最高法院應撤銷高院不當判決
「高等法院的判決,是當所有人都被同一個警察打!」顧立雄質疑,許多受傷民眾在不同地點、受到不同程度的攻擊受傷。例如第一個提出自訴的76歲周老先生遭到身分不明的員警棍打、腳踢、盾牌撞擊,並被強力水柱沖擊,導致肋骨、腰椎衝突骨折、腹腔血腫;另一位重傷的王姓醫師,被身分不明員警出拳毆打腹部,隨後遭警棍重擊頭部,讓王姓醫師倒地抽搐。「現場不知名員警、不知名指揮官都是不同的人,被害人遭遇到的狀況各不相同,如何可以當作同一個案子?」
陳雨帆也指出,46名自訴者的告訴對象不一,有的要告馬英九、有的要告江宜樺,「併案處理就算了,但現在只受理周老先生一案,這不僅是包庇加害人,更剝奪了人民的訴訟權。」他也憂心,國家循法院收到的自訴文書,以此進行反向蒐證,證明當事人三月24日凌晨在現場,反而去控告提出訴訟的民眾妨害公務等罪名,「這是十分荒謬的事情!」
最後,以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為首的公民團體,呼籲最高法院撤回高等法院判決,同時本案涉及人民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利與平等原則,屬於「具有法律上重要意義或價值的刑事案件」,應該公開言詞辯論,讓真理越辯越明。
撰文:陶曉嫚,攝影:蕭長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