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草】記者廖昱涵報導
大選將至,中國介入選舉又成國安隱憂。中選會日前公布競選廣告出資者透明化的相關辦法,但民團「經濟民主連合」今(20)日召開記者會指出,該辦法僅規範總統選舉前 28 天(12 月 15 日之後)、立委選舉 10 天內(1 月 3 日之後)的競選廣告,才有透明化義務,呼籲應自選舉公告發布日( 9 月 12 日)就適用。經民連智庫召集人、律師賴中強也表示,在政治實務上,基金會、友好陣營等第三人透過公關公司助陣候選人廣告、贊助造勢活動等行之有年,也讓競選資金的透明化形同破功。另外,像近年社群媒體、自媒體興起後,支付網紅費用曝光、拉抬流量等非典型的競選廣告,也應一併納管。

經民連「競選廣告資金透明化,應自選舉公告發布日適用」記者會(攝影/廖昱涵)
中選會於 9 月 5 日公告〈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草案〉,做為選罷法競選廣告廣告主與出資者透明化之細節規範。經民連研究員歐栩韶肯定,中選會落實廣告資金來源透明化,以防止境外勢力介選。但她指出,該辦法僅限縮在「競選期間」,意即總統選舉 28 天、立委選舉 10 天內的競選廣告,才有資金透明化義務,呼籲至少應擴大適用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之所有競選廣告。
競選廣告出資者透明化竟有「法律假期」
歐栩韶強調,草案的適用時間非常短暫,就只有正副總統競選期間的 28 天、還有立法委員競選期間的 10 天,這將使得相關廣告有明顯「法律假期」的漏洞。
歐栩韶質疑,難道立法委員他們在投票日的 11 天以前,或者是總統選舉投票日的 29 天以前,中國國台辦或者是台企聯他們就可以合法公開的來刊登廣告?支持某個候選人或反對某個候選人嗎?
歐栩韶說,其實《公職人員選罷法》中,對於各級選委會人員不得助選,以及深偽廣告和民調實名制的規定時間,都是自選舉公告發布日起算。經民連也據此建議,競選廣告的認定要件應以內容是否涉及支持或反對特定參選人為認定要件,也應該自選舉公告發佈日期就開始適用。
賴中強:公關公司、網紅助陣,陽光法案照不到的「變相政治獻金」

經民連智庫召集人、律師賴中強(攝影/廖昱涵)
賴中強也指出,雖然今年五月,立法院修訂《公職人員選罷法》明訂競選廣告出資者的透明化規範,但政治獻金法規仍整體規範不足,現行其實有許多取巧的方式。
賴中強舉例,在政治實務上,擬參選人透過基金會、後援會或由友好助選陣營,具名刊登支持廣告、具名舉辦造勢活動,此種「以第三方名義接受捐款,以第三方名義舉辦活動、刊登廣告」,已成為競選過程中重要的經費來源,卻未納入政治獻金申報。
賴中強建議,於投票日前半年的造勢等相關助選活動出資,累積超過 10 萬元者,應視作政治獻金申報。另外,公關公司及廣告應比照媒體規範,以其名義刊登的競選廣告,應該將出資者、委託人一併申報。
賴中強也觀察到,社群媒體的興起後,不乏支付網紅費用以發表意見拉抬聲量,或換取露出及流量的類廣告行為。他認為,這樣的非典型競選廣告也應一併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