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草/徐婉育、薛翰駿
終結過去黨國體制留下的封閉運動協會的《國民體育法》修正,已於2017年八月底三讀、九月中公告實施,2018年三月就將看到依法全面改選的第一次協會民主開放選舉,在修法過程中,哪些立委貢獻最大?
過去只要遇到重大賽事,總會傳出臺灣運動選手因為協會出包甚至刻意打壓而受不公平待遇的事件,光近期就有去年八月巴西里約奧運的網球選手謝淑薇教練遴選爭議,羽球選手戴資穎被迫穿著不合身的球衣參賽,到十一月又發生排球選手黃培閎退出國家隊抗議體制,到今年八月世大運游泳選手丁聖祐揭露協會遴選黑箱。這些問題都指向掌握選手生涯發展、作為我們參與國際賽事窗口的各個中華民國單項運動協會的封閉性。
由民進黨立委黃國書最先提出、希望落實體育改革的《國民體育法》修正案也搭著世大運民氣,在8月31日完成三讀,並在9月20日由總統蔡英文公告施行,各個單項運動協會在新法施行後必須開放一般人入會,並在2018年3月20日完成首次開放後的理監事改選。體育署也開設網站提供民眾登記成為各個單項協會的會員,只要在今年12月20日晚上9點前登記,就能參加修法後首次的改選投票與登記成為協會的理、監事候選人。
目前上路的國體法是否能實質讓單一運動項目協會脫胎換骨,有待時間的考驗。究竟國體法透過什麼方式打開黑箱協會?讓我們來回顧國體法的修法提案。
誰的提案對運動協會改革開放最多?
本次推動體育改革最先由黃國書委員以《體育團體法》(體團法)開始(2016/10/7提案),後來時代力量黨團也跟著提案(2016/11/4提案)。但隨後由於行政院版決定以修改《國民體育法》(國體法)做為改革方向,因此黃國書委員以原本的《體育團體法》作為藍本,重新提出《國民體育法》的版本(2016/12/16提案),時代力量黨團則沒有提案,因此審查時沒有處理時代力量的版本。但由於兩個法案的修正重點雷同,因此議題實驗室這篇的比較分析將黃國書與時代力量黨團的體育團體法也一併比較。
這次國體法實際修法的涵蓋範圍其實頗廣,本比較分析著重於跟協會改革與選手權益有關的六的面向,分別是「會員開放規定」、「會員理監事比例」、「財務公開方式」、「財務公開範圍」、「申訴仲裁機關設立方式」、「職業選手徵召」,讓我們從這六個面向瞭解立委的修法態度。
要打破黑箱協會,必須從協會會員與理事的組成成員以及財務透明與公開這幾點下手。越開放就越有機會促進這些運動協會換血改革。從分佈圖中可看出黃國書與時代力量的提案涵蓋範圍最為完整,且開放程度最高。而修法後在會員理監事與財務公開方式兩大面向,也因為在修法過程中透過修正動議的補足,因此罕見的比所有提案都來的進步。
為了讓協會能夠真正改革,除了需要開放會員讓一般民眾加入,會員理監事比例分配將會直接影響到協會的運作,本次修法後特別將選手理事,個人理事與團體理事的比例上下限法制化,未來改選後的協會是否能更站在維護運動員權益的立場,避免過去各種荒腔走板的情況再次發生,有待時間驗證。
誰能加入會員?所有民眾都可以!
過去單項體育協會以團體協會會員居多,其中產生許多政治酬庸與壟斷資源的問題,本次修法讓一般民眾都可加入協會,期待以這樣的方式能替協會加入新血與新的意見。黃國書、親民黨黨團與時代力量黨團都有針對此點提出修法。
終結團體會員理事壟斷,保障選手理事需五分之一以上
過去各種單一體育協會時常傳出令人傻眼的作為,例如讓戴資穎穿著不合身的球衣參加比賽,或是盧彥勳參加奧運卻沒分配到教練同行。這次修法除了抑制團體會員理事的比例,也特別加入保證選手理事比例。期待未來的協會能夠更站在選手的立場協助選手參與國際賽事。在理事比例上,黃國書、親民黨黨團與時代力量黨團都有提出要有選手理事。而張廖萬堅則反其道而行提出保障團體會員要有60%的提案。
明定財務公開方式,上網就能看到
在財務公開方式上,張廖萬堅、黃國書、親民黨黨團與時代力量黨團接有針對此項提出修法,而修法後的版本明確訂出財務必須要在網站上公開,讓民眾能夠用更方便的方式監督協會財務狀況。
政府補助財務須公開
體育協會屬於人民團體,人民團體法只規範了財務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次修法也另外規範了財務公開的範圍。依法至少政府補助經費的部分必須要公開。在所有提案中黃國書、張廖萬堅與時代力量黨團都提出所有經費來源應公開。
雖然這次修法結果只有規範政府補助經費必須要公開,但是各協會還是可以透過制定組織規章規範協會財務應公開到什麼程度,而這也必須要仰賴更多民眾主要參與加入協會,並積極參選理事參與協會運作,才能實質的加速協會改革。
設立申訴仲裁機關,保障運動員權益
過去謝淑薇曾在奧運前,因為不滿網球協會教練的遴選辦法而退賽。當時沒有任何法定仲裁流程,因此造成選手求助無門。本次修法除了江啟臣以外,其他委員的提案都有針對此申訴仲裁機關的設立提出修法。其中以黃國書的提案附加提及應有匿名申訴保障,對運動員的保障最高。
徵召選手出賽須尊重選手意願並支付出賽費
過去戴資穎曾因穿著非羽球協會之贊助商品牌球鞋問題,遭受羽球協會懲處。但由於報名國際賽事必須透過單一運動協會,因此時有選手被協會強迫接受不合理要求的事件發生。本次修法特別寫入「應於參賽前協商,並尊重運動員之特殊需求,不得對運動員有顯失公平之約定」。而最後入法版本增加須支付選手出賽費的規定,期望未來運動選手代表國家參賽能得到合理的對待,不必再「相忍為國」。黃國書與時代力量黨團皆有針對此項目提案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