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視台電接連出包背後若是共諜怎麼辦 經民連籲儘速修法管制關鍵基礎設施人員

發佈時間 2022/4/25 09:10:39
最後更新 2022/4/25 09:53:55

【沃草】記者廖昱涵報導

近來華視發生新聞跑馬燈誤刊「新北市遭共軍導彈擊中」字幕的出包事件,讓關鍵基礎設施的脆弱引發社會關注。今(25)日民團「經濟民主連合」召開記者會,智庫召集人賴中強呼籲,這次華視的事件,以及先前因基層操作失誤就導致全臺大停電的台電、電纜被剪斷導致航廈停板的桃機事件,外人看來都很「匪夷所思」,目前沒有證據不敢說有共諜介入,但他能確定若關乎國安人員管制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再不修,未來一定會有共諜滲入臺灣的基礎建設。賴中強建議,應修法將國安管制人員從軍警及高階公務員,擴大到關鍵基礎設施人員,而赴中管制也應隨科技的日新月異,改為管制人員與中國黨政軍往來,就應主動申報。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律師賴中強(攝影/廖昱涵)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律師賴中強(攝影/廖昱涵)

台灣公民陣線活動部主任羅宜指出,台電操作失誤造成 500 萬戶大停電、桃機包商偷電纜造成二航廈停擺、華視跑馬燈誤刊防災訊息釀恐慌,這顯的確國營事業螺絲鬆了,但時間點卻又非常巧合。

羅宜表示,303 大停電適逢美國前國務卿龐佩奧來臺接受總統蔡英文贈勳,雙方會面直播因停電取消。而 311 機場停電適逢中國人大舉行閉幕會議,中國總理李克強在記者會中重申對臺立場是堅持「一中」原則和「九二共識」。420 華視出包適逢中國作為東道主的年度區域經濟論壇「博鰲亞洲論壇」開幕。

「的確,民主國家沒證據不能定罪,但這三起事件對臺灣的民心、國安有很負面影響。」羅宜呼籲,國安局應該調查相關人員,與其近 5 年與中國的交往情況,杜絕中共人士操作臺灣的國營事業。

台灣公民陣線活動部主任羅宜(攝影/廖昱涵)

台灣公民陣線活動部主任羅宜(攝影/廖昱涵)

針對目前已經審查完竣、送出委員會的《兩岸人民條例》第 9 條,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許冠澤肯定行政機關願意主動修法,但仍認為內容不夠周延。他指出,先前經民連有提出對案,要求將「擔任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任務,具決策、關鍵執行地位或負責資訊系統設計或管理之重要運營人員」也納入國安管制人員規範。

許冠澤引述《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所謂「關鍵基礎設施」包括:能源、水資源、通訊傳播、交通、金融、緊急救援與醫院、政府機關、科學園區與工業區,都應實施安全防護。

許冠澤認為,近日媒體報導 311 桃機停電事件後,行政院決定全面盤點全國各機場、港口、電廠、鐵路等關鍵基礎設施周遭的開放型設施,找出潛在弱點。但他認為,訴求系統性盤點固然重要,但要知道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都是「人」在操作的,要把人顧好也是重要的改革事項。

「試想台電總工程師或者機場塔台人員被收買,會不會對國安造成風險?」許冠澤說,華視身為公廣集團的一分子,戰爭或臺海緊張時,負有發布警報、宣導如何避難、如何動員之公益任務,當然也同屬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的一環。所以華視「決策、關鍵執行地位或負責資訊系統設計或管理之重要運營人員」應於《兩岸人民條例》第 9 條修法,也應納入國安管制人員範疇。

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許冠澤(攝影/廖昱涵)

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許冠澤(攝影/廖昱涵)

賴中強也說:「接連出包真的匪夷所思,不敢說這些出包有共諜,沒有證據不能這樣講。但可以確定的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再不修,將來一定會有共諜,且在臺海緊張時,臺灣會變得比烏克蘭更脆弱!」

賴中強指出,目前《兩岸條例》第 9 條管制 8 類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人員赴中國必須申請內政部許可,主要包括軍人、警察、高階公務員、政務人員、縣市長與從事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意即人去中國要經過政府許可,其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受管制人員遭中共吸收滲透。

「然而,現在的時代,共諜滲透吸收的地點,不一定在中國!」賴中強點出,前不久定讞的共碟案就是「血淋淋的例子」,工黨主席鄭昭明之子鄭智文 2010 年於聯勤司令部服役期間,與福建統戰部人員李志康於新加坡會面,簽署「兩岸互信協議書」,承諾若中共武力犯臺,將循「北平模式」對共軍採取不抵抗策略,並收受美金及手錶。

管制人去中國與否已經沒用。賴中強說,由於科技進步及臺海雙邊交流方式的多元化,他認為《兩岸條例》第 9 條應從管制特定人員赴中國,擴大為管制特定人員與中國黨政軍間的往來申報。

經民連「華視、桃機、台電連續出包,有無共諜?​修正兩岸條例:關鍵基礎設施應納國安管制,與中國往來要申報​」記者會。臺灣青年民主協會也到場聲援(攝影/廖昱涵)

經民連「華視、桃機、台電連續出包,有無共諜?​修正兩岸條例:關鍵基礎設施應納國安管制,與中國往來要申報​」記者會。臺灣青年民主協會也到場聲援(攝影/廖昱涵)

此外,賴中強指出,經民連草案也規範申報義務之配套措施,受管制人員未依規定申報或虛偽隱匿,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主管機關認定管制人員有危害國安之虞,可以禁止擔任公職或執行特定任務,不遵守者可處 200 萬元以上、1000 萬以下罰鍰。

賴中強認為,建立軍警、高階公務員與中國黨政軍私下往來的申報義務,是比《代理人法》更急迫的國安立法,因為敵人已在內部。要除中國白蟻,就從國家機器內部的國安管制人員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