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修國安法阻中國滲透半導體業 藍委批綠色新警總又賣芒果乾

發佈時間 2022/3/24 10:43:58
最後更新 2022/3/24 10:57:22

【沃草】記者廖昱涵報導

日前行政院長蘇貞昌宣示「臺灣不能讓中資如入無人之境」,今(24)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議《國安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對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行為,處 5 年以上12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國國民黨立委葉毓蘭質疑,關鍵技術當然要保護,但相關人員去中國要申請許可,是製造「芒果乾」?限制人民遷徙自由、侵害工作權,需要深思。陸委會主委邱太三回應,僅針對政府補助的機構人員管理,符合限制最小且必要原則。草案中也規定將設立「國安專庭」專案處理相關案件,中國國民黨立委李德維則痛罵將如同「香港國安法庭」,淪為「綠色新警總」。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則解釋,臺灣「國安專庭」這和香港的「國安法庭」不同,法官並非由政府指派,而是由法官內部自行選出,以利培養審理相關案件的專業意識。

經一整天的詢答及審理,最終《兩岸條例》審查完竣送出委員會交黨團協商、《國安法》因有保留條文則另定期審查。

中國國民黨立委葉毓蘭(攝影/廖昱涵)

中國國民黨立委葉毓蘭(攝影/廖昱涵)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入《國安法》 可重判 5-12 年

為保護高科技產業競爭力與國家經濟利益,並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遭外竊,《國安法》修正草案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或其派遣之人,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行為。且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為侵害國家核心。核心關鍵技術之定義及範圍,授權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科會,將由現在的科技部改組)會商有關機關訂定辦法,且應經行政院公告。

草案規定,與國家關鍵技術有關的侵害營業秘密行為,刑事處罰與科處罰金刑分層加重,違反者處 5 年以上、12 年以下,得併科罰金 500 萬以上、1 億元以下。

為防止營業秘密二次外洩,草案規定偵查適用「偵查保密令」。且其第一審管轄權為「高等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而非各地方法院,以速審速結。法院也得增設「國安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累積法院及法官對國家安全相關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

配合《國安法》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規定,針對受政府委託、補助、出資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以及受政府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 3 年者,建立赴中國審查機制。行前應經審查會許可,違者處 200-1000 萬罰鍰,返臺後也有通報義務。

葉毓蘭質疑出境管制:要勾結中國,有需要真的出境嗎?

中國國民黨立委葉毓蘭指出,臺灣未必如中國大,但在民主法治是巨人,不過《憲法》規定人民有遷徙自由,但現在行政院宣稱修法是因為近年來中國企圖竊取技術,為維護產業優勢、杜絕不當外流,甚至避免危及國安和國家利益。她問邱太三,這次透過修法保護產業技術,這是否是正確的政策?

陸委會主委邱太三(資料照,攝影/廖昱涵)

陸委會主委邱太三(資料照,攝影/廖昱涵)

「絕對正確!」邱太三表示,所謂營業秘密本來是商業利益而已,是各企業自己要去衡量的。但這幾年,公司企業的商業利益層次提升到國家競爭力和安全,特別像是半導體等產品,可能轉為軍事國防等用途,各國都在加強法制作業。

葉毓蘭質疑,就產業競爭來說,其實不只中國對臺灣有競爭力威脅,韓國難道沒有嗎?將來要限制這些人到韓國嗎?邱太三回應,這是之所以修法不在《兩岸條例》中,而放在《國安法》中,因為他應該是沒有針對性的規範機制,若只針對中國,不是很妥當。他強調,陸委會把限制放在最小且必要,所以僅針對政府補助的機構人員給予赴中管理。

葉毓蘭又質疑,現在小紅書、微信很流行,若真的要勾結,有需要真的出境嗎?她認為,透過各種通訊軟體「一按就過去啦!」她也接到陳情,當然國家關鍵技術要保護,但更質疑是刻意製造芒果乾?對於限制人民的利益、限制遷徙自由,還可能侵害工作權,需要再深思。

邱太三強調,確實草案這都有這些考量,所以陸委會只有針對和政府有關連的關鍵技術人員,才受到限制,這是最小、必要範圍。

得設「國安專庭」 藍委李德維質疑:綠色新警總?

至於草案中得設置「國安專庭」,葉毓蘭則質疑,到底何謂「國安專業」?全世界有所謂國安專業法官嗎?她指出,有很多提案立委,可能都忘掉曾經有過「警總」這樣思想審查的機關,可能稍有不慎、沒正當程序就被羅織入罪。她舉例,現在普通法院法官也很多沒服過兵役,還是可以審軍中相關案件,讓為要成立國安法庭,應該要深思。

中國國民黨立委李德維(資料照,攝影/廖昱涵)

中國國民黨立委李德維(資料照,攝影/廖昱涵)

中國國民黨立委李德維也說質疑,國安專庭是否變成威權體制的忠誠義務機構?成為「綠色新警總」?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回應,那是香港國安法庭的類型,在臺灣沒有這種問題。是法官在自己法院裡面成立的,這也是司改會議的決議。實務上現在也有很多專庭,像是智慧財產專庭,這不是行政機關決定,法官要經過法官會議審議後才能擔任專庭法官。他說,這些法官若沒有相關專業意識,判出來就會成為「恐龍判決」。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也擔憂,國安專庭可累積法官的專業知識,但是另一方面也讓人擔憂像「港版國安法」造成政府指定專人審判、操縱審判疑慮。也讓人懷疑,恐減少分案隨機性,有久任狀況,能讓行為人事前影響法官?

蔡碧仲強調,香港是政府來指定法官,但臺灣是由法官會議審議通過擔任,這完全不一樣。他說,這也不是開天闢地的做法,之前就有做過,像是《銀行法》、《證券交易法》都有設置專案法庭。

陸委會主委邱太三(左起)、經濟部次長陳正祺、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備詢(攝影/廖昱涵)

陸委會主委邱太三(左起)、經濟部次長陳正祺、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備詢(攝影/廖昱涵)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顧正德也補充,「法定法官原則」是司法院對於法官分配的重要原則。透過抽象的事務分配規則,在每年法官會議來決議明年的法官事務分配,可以減少外界疑慮,這是法官自律。他說,目前已經有 9 種專業法庭在運作,包括性侵、金融、智慧財產、少年等,都是透過抽象性規範來運作。

顧正德說,法官一但被選入專業法官,依照《各級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中規定需受訓 12 小時以上、取得專業證明書。且專業法庭要連續辦 3 年以上累積經驗,不能進去後覺得太難就中途退出。

邱顯智建議,除了現行抽象的分配辦法外,還要考慮強化更嚴謹、具體的法官會議規定,確保司法公正、避免損害人民信任。而設置專庭要有一定數量的可承辦法官,在母法就要明訂最低下限,減低行為人操縱審判可能性。另外,也要適度限制法官的久任,維持一定的輪調,在母法定任期限制。

「關鍵技術」將由國科會定義、行政院公告

邱顯智也指出,草案對「關鍵技術」的定義,僅定義一部分,其他就授權行政機關,這行形成模糊空間?

蔡碧仲回應,未來會授權國科會訂立辦法,依照正當程序公告。之前也有相同體例,像是《懲治走私條例》,也是授權行政機關。他保證,這未來一定很清楚、不模糊。

邱顯智也指出,未來授權國科會訂定辦法,但這對業者很重要,不過在立法說明中,沒有看到相關細部規定。科技部次長林敏聰回應,目前正在研擬,主要包含兩方向,審議委員會要有各部會產業、專家代表。另外,要主動界定現在的核心科技,因為趨勢變化很大、這是動態的,會有主動的工作小組來搜集資料參考。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攝影/廖昱涵)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攝影/廖昱涵)

民進黨立委王美惠則質疑,關鍵核心技術如何具體認定?是否法律要清楚訂定?民眾黨立委賴香伶也說,像是農業機具關鍵技術會列入嗎?這很重要但應該不會被算入所謂領導型科技?

林敏聰回應,關於國家核心科技技術的具體項目,建議範圍還是要要由主管機關在獲得授權的子法訂定,要不然科技一直進步,母法內訂定單一項目,很難符合未來需求。他也說,界定樣態可以很多,不只是高科技,農業等部分都能全拉進來,不可能在法律上包山包海,會妨礙彈性。

林聰敏強調,現在有關核心科技安全管制作業手冊,列管技術就有包含農業,還有半導體外的其他製造業的製程、航太衛星、網路安全等關鍵技術。只要對於社會經濟有衝擊,都在這次希望管制的核心科技,皆有實務案例。

註解

  1. 分為四層:「一般侵害營業秘密罪」、「一般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為外國等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罪」。
  1. 法定法官原則,是為避免司法行政以操縱由何人審判的方式來操縱審判結果。審判時,法官非由他人指定或是以命令選任之,司法行政並無將具體案件指定給特定法官承辦的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