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草】記者廖昱涵報導
近來臺灣幾起「共諜案」都被輿論質疑輕判,退役軍官簽下「投降承諾書」僅以貪污論罪、刺探機密僅判 2.8 年,都讓共諜更有恃無恐。國防部智庫「國防安全研究院」國防戰略資源研究所長蘇紫雲就分析,臺灣判間諜案平均僅判 18 個月,也就是一年半,然而歐美的間諜案平均判 230 個月,差了 12 倍,臺灣刑期明顯偏低。他也感嘆,同樣是間諜行為,《刑法》間諜罪可判死,但《國安法》針對「大陸地區」間諜行為卻很「寬容」,最多才判 12 年,顯見法制還有須改革之處。
民進黨立委羅致政、劉櫂豪、蔡易餘、莊瑞雄、王美惠舉辦「共諜案屢輕判,如何提升國安」公聽會,邀請法務部等檢調單位和專家學者與會。
蘇紫雲指出,間諜行為造成很跨領域性的行為,會帶來其他周邊效益的損失。像是投資千億添購的裝備,若間諜把參數外洩,那影響的就是所有操作裝備弟兄的安危。
比較各國的法體系,蘇紫雲說以今年出爐的判決指出,義大利海軍上校出賣北約情報給俄國,被判 30 年。瑞典反情報官出售情報給俄國,判處終身監禁。臺灣類似案件的刑度相比下都偏低。
蘇紫雲建議,在法院部分應該加速統一見解。此外,或許可以恢復軍審並改良審判制度,嚇阻極少數成為破口的軍官,確保軍隊治理的統帥權。羅致政認為,國安案件或許可考慮適用軍審,至於酒駕等案件可再討論,畢竟這對於現役軍人才是關鍵。
針對精進辦理牽涉國安的刑案,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表示,目前國安案件建立專庭審理,且二級二審能速審速結。也建構偵辦國安案件的專業團隊,與國防部跟國安局合作、分工辦案。
蔡壁仲也說,目前高等檢察署已建立國安案件審查機制,針對不起訴、緩起訴等偵結確定或查無實據的國安案件檢討,作為日後精進的作法。
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處長陳白立則表示:「這其實就是我們調查局的心聲,基層在偵辦國安案件的同仁,其實遇到輕判,甚至無罪、緩刑,對於工作士氣都是一種打擊!」
陳白立以簽署投降書的「向德恩案」為例,只有用《貪污治罪條例》判刑,主要因為現行《國安法》處罰的行為樣態,是為境外敵對勢力發展組織,但沒有處罰參與組織的人,意即發展的有罪、被發展的無罪。以向德恩案來講,他是參與組織的人,但因為收錢,才用貪污宣判。
陳白立表示,向案就不能說是輕判,其實是法制面還需補足。他建議,在《國安法》增訂參與境外敵對勢力組織的行為,完備國安法制。
陳白立坦言,要避免國安案件輕判或無罪,「中共組織跟人員」的審認也是一大難處。尤其被告都已承認受中共國安部人員指示下,法院還要檢調證明對方是中共國安部人員,這實在很困難,因為不可能發文給中共國安部要求確認。他表示,目前國安局已研擬,如果法院對敵方人員身份有所疑慮,可由國安局出具公文,證明其單位受到中共情報局指導。
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助理研究員陳玉潔則提醒,臺灣的民主人權法治,是最大的戰略資產,也是為何西方國家願意支持臺灣的原因。在設計國安法制,不僅要考慮嚇阻,也要保障人權的前提下來設計,這也臺灣和中國最大不同。中國也有很多國安法律,但他們假國安之名、行侵害人員之實。
陳玉潔質疑,所謂輕判或重判,應該回歸案件本身的行為和造成危害,但司法院現在判決不公開,是否應該考慮公布不危害國安的部分?
對於外界批判法官缺乏國安意識,但陳玉潔要問,到底有沒有足夠的證據?若沒有證據,要如何讓法官判決,甚至重判?她建議,提升國安意識訓練時,法務部也要對蒐證的能力加強,不是把問題丟給後面的法官。
對此,刑事廳法官朱嘉川回應,公開判決書全文,目的是就是公開透明,但還是要考慮其他權益的保護,例如當事人隱私,而國安案件,法定也需資料保護。目前法院有「各審裁判書不上傳資料表」,他表示針對不公開的案件類別,法院也隨時在檢討,是否在不危害到國家安全的範圍做適時揭露,兼顧資訊公開跟保護國安的平衡。
「中國對臺灣的滲透攻擊,其實是 365 天、24小時不斷的!」陳白立最後分享,中國的滲透第一階段就是統戰,在各單位、組織,無時無刻進行統戰的工作。再從統戰過程中,去物色特定的對象,也就是建立對臺灣的「橋樑關係」,並藉由這些人發展組織。
為何《國安法》如此重視「發展組織」階段?陳白立指出,發展組織,通常是後續造成重大危害的關鍵點,所以調查局在蒐證明確時就會發動偵辦,甚至常常被外界質疑是否太早發動?但事實上,的確在此階段可能還未碰觸機密,但如果在符合構成要件時不偵辦掉,後續對國安就會造成重大危害,不希望等到機密都洩漏出去才來辦。
陳白立強調:「在發展組織階段時,調查局即便是未遂也要辦。」
國安案件沒辦成,會造成國安意識的下滑。陳白立指出,過去有許多案例,雖然本人沒有表示答應對方發展組織,但其親友卻屢屢接受招待,這到底算未遂或既遂?都讓檢調證明困難。對於這種案例,調查局過往會跟軍方合作,把本人調職或退伍處理。但他說,這種情況之下,會形塑一種「接受對岸招待也沒什麼,頂多我就退伍不幹」的氛圍,對整體國安較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