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立法院擴大聽證調查權增設藐視國會罪會有什麼問題

發佈時間 2024/4/15 11:10:57
最後更新 2024/4/15 15:15:00

【沃草】記者廖昱涵報導

奪回立院最大黨的中國國民黨,力拼調查聽證權、藐視國會罪等「國會改革」法案過關。今(15)日更在中國國民黨籍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總召、曾任檢察官的吳宗憲主持下引發混戰,國民黨和民眾黨的強勢推動下,民進黨立委沒有逐條討論機會,即使提出多次「散會動議」加以抵制,仍遭藍白合力否決,國會改革法案在沒有討論下,即送出委員會。

不過,在日前藍綠召委各召開的 3 場公聽會,已有多位專家學者提出「聽證調查權」和「藐視國會罪」違憲疑慮、立委未設自律機制導致權責不相當,以下是《沃草》為大家彙整的資訊。

Q:誰提出「聽證調查權」、「藐視國會罪」?

釋字 585 號指出立法院有調查權,不過調查權的法制化至今仍未立法完成。這波國會改革,民進黨、中國國民黨、民眾黨皆提出調查權,但細節有所不同。

「藐視國會罪」由中國國民黨由總召傅崐萁、洪孟楷、林思銘等人所提出,針對出席聽證者、官員備詢時虛偽陳述、逞口舌之快、反質詢,認為違背立法院監督機制時,最重恐關 3 年。

Q:什麼是「聽證調查權」?

有人認為立法院對行政機關監督的工具不夠完整,如果沒有辦法立法要求受監督的政府機關或私人單位強制接受「調查」,並舉行比「公聽會」更嚴格的「聽證會」,立法院會像是「沒有牙齒的老虎」,失去監督能力。

中國國民黨版草案將「文件調閱權」改為「調查權」,並明定立法院明定調查委員會,要求公、私機關得以提供檔案、帳冊等資料並舉行聽證會。

Q:「聽證調查權」有什麼疑慮?

中國國民黨提出的「聽證調查權」草案,把私人企業也納入調查範圍,有侵害個人隱私、商業機密的可能。外界也擔憂,立委僅擴張調查權,但卻未有相應嚴格的自律機制,聽證會恐淪於私設刑堂。

Q:什麼是「藐視國會罪」?

中國國民黨由總召傅崐萁等人所提出「藐視國會罪」,明定出席聽證者、官員備詢時「虛偽陳述」、「逞口舌之快」,對於人民可處 3 年以下徒刑、官員可處 1 年以下徒刑。

Q:「藐視國會罪」有什麼疑慮?

在釋字 585 號中明確指出,民間和行政官員若有不實陳述最多處行政法的「罰鍰」,上升至《刑法》層次明顯已違憲。草案中對於藐視國會由誰判定、犯罪的要件都沒規定。

林志潔:國會調查權擴及私人,張忠謀恐被迫交出台積電營業秘密

陽明交通科技法律學院教授林志潔

支持國會改革,但調查不能及於企業與私人。企業與私人可以協助調查與公務和行政監督事項,但不能成為調查對象。當然界定必須非常謹慎,例如台積電到熊本設廠,這到底與行政權有沒有關?因為政府一定有給補貼或幫忙,說與公務有關也沒錯。倘若要擴大到私人企業和團體有義務協助調查,必須確保不侵犯到私人和企業相關權利。如果這樣草案通過,意思是立法院可以邀請台積電張忠謀來質詢,不來就課以藐視國會罪,也可以要求台積電出示與其他國家或企業的合作或者技術交流契約書,這種高度涉及營業秘密和企業發展的資訊,不但擾民對科技業發展也有發展。

權責要相當,美國有藐視國會罪,但對於議員要求和倫理規範非常多。2023 年就有眾議員 George Santos 被驅逐出國會的案例,倫理委員會可以要對議員罰款、道歉、停權、限制出席會議、公開譴責、褫奪國會議員身份。在有犯罪嫌疑的司法體系,對法官和檢察官要求何其嚴格?有《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任何人有問題都可以提出要求評鑑法官和檢察官,這樣的自律的情況下,尚且無法訂定「藐視司法罪」,立法院何德何能?相關法付之闕如、行為法如此軟弱,居然要訂藐視國會罪?難道不會用此罪勒索企業和私人,造成重要營業秘密重要營業秘密外洩?或者裡通敵國,想辦法把企業秘密或國家關鍵核心技術,用調查的名義來得知,洩露給敵對勢力?

還有草案規定,如果自己沒能力可以委給有能力機關調查,難道立法院還可以委託給統促黨調查?委任機構有相關專業性?要遵守保密協定?裡面相關配套一個字都沒有,竟然只要求不配合或被你認為說謊的人民,要立刻處理「藐視國會罪」,這種權責不相當的草案真是開眼界。

藐視國會罪的正當性要打上問號,因為這是個「入罪化」的規範。有犯罪嫌疑的被告,傳喚他不來都不會直接認為他藐視司法,沒有犯罪的一般人,如何因為傳喚不來就扣上藐視國會罪?同理,即使是證人在司法程序上由於有作證義務,不來可以命拘提、再不來課以罰鍰,這些都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處分的原理和比例原則。如果來國會聽證,他不是有協助釐清犯罪嫌疑義務的證人,只是來接受詢問,不出席或不講話就立刻課以藐視國會罪,這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也影響人民人身自由。釋字 585 看來是可以直接課以罰鍰,但必須注意這要經由「院會」決議,目前版本多數下放給委員會,是不當擴張。

吳思瑤:國會欲擴權就要有責,需有嚴格自律規範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

很多人提到民進黨過去的版本,但修法不是時空凝滯的思維,過去的條文到今天大有必要精進,為何一定要照抄過去法案?立法院有「屆期不連續」制度,因為新的屆期是新民意的產生,每屆期的法案要在新會期重送、重新審視。這次民進黨虛心拿出 2016 版本,提出很多精進和檢視,過去民進黨作為國會多數,但為何沒藉此通過 2016 版本?一是當時沒有社會共識,二是審視釋字 585 和其他釋憲文,發現提出的調查和聽證權確實和《憲法》扞格,所以予以自制。有立委選區不知道換幾輪、連政黨都跳槽,立場都可以改變,難道法案內容不能夠精進嗎?

民進黨版有調查權但不能溢出《憲法》規定的職權,也強化調查過程的保密作為,對於不配合提供文件或相關說明,也得以施行行政罰。國會有權就要有責,調查權、人事同意權都入法,國會自律都也納入,不是只往擴權無限上綱。

黃世杰:賦權讓立法院什麼都能查,社會應戒慎恐懼

前民進黨籍立委、律師黃世杰

釋字 325 時,其實大法官沒有明文立法院賦予調查權,只有文件調閱權。釋字585 是個很特殊的情境,當年三一九槍擊案對國家造成異常狀況,甚至有是否要發布緊急命令的討論,這是大法官短時間內對於立法院《三一九案真調會條例》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的解釋,所以著重在個別條文,但對於立法院何時可以發動調查其實講的很模糊。司法權和監察權發動一定會有範圍和目的,但立法院質詢議題包山包海、政治攻防沒有界線,如果說為了質詢就什麼都能調查,這樣強大的權利賦予立法院、甚至個別立委,社會應該要戒慎恐懼。

近來出現中國國民黨立委羅明才要求政府代為邀請金控公司董事長餐敘,或者前立委蘇震清、趙正宇、徐永明、國民黨立委廖國棟、陳超明受託開公聽會逼迫政府機關變更法律見解,一審都判有罪。「沒有牙齒」就可以做到這樣,在沒有自律機制和倫理規範下就賦予高度政治化的國會這樣的權利,必須深思如何防弊,以得到平衡。

郭育仁:國會調查權需有配套,藍白隨便討論令人咋舌

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所長郭育仁

日本第一個獨立調查委員會 2011 年才成立,是為了福島核災。日本國會為了要行使調查權,鋪墊了很多法制作業,包括成立幕僚單位、事務局、國會自律規定、保密義務罰則等。中國國民黨和民眾黨立委討論的態度隨便令人咋舌,一直討論國會調查權,卻沒有談相對應的法規建設。

張顯超:對私部門聽證是為「徵詢」,而非擴張司法權

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教授張顯超

調查權前,要先建立立法院的倫理規範和工作守則,美國也是這樣做,不然真的會出事。而且要擴及立委助理和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對於私部門調查要慎重,因為這不是司法權,目的應該是徵詢意見、釐清事實為主,避免觸及《憲法》保障的自由權、基本人權的絕對領域。

其實發動調查前,立法院有很多權利手段能用,包括質詢、調閱文件、公聽會,這是行政和立法政治協調上的藝術,除非兩院衝突,才有發動調查權可能性。調查權是可以的,除了本身具正當性外,立法院的正副院長、各黨總召等要負政治責任,接受社會輿論公評。

陳鵬光:私部門調查恐侵害基本權,需立專章細緻規範

萬國法律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鵬光

釋字 585 有提到,國會行使調查權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對人民或官員實施罰鍰,但在該號解釋的協同意見書,大法官許毓秀就提出,調查權是政治鬥爭,人民有不表意自由、沒有義務配合政黨做政治宣傳。

國會調查權可以請人民配合調查,但涉及私部門會侵害人民基本權,要他到場就涉及行動自由、要他說明會涉及表意自由,中間更有隱私、財產、營業秘密等保護,權利侵害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和正當法律程序。建議立專法,就《憲法》各種要求在專法裡面細緻規定。

鍾佳濱:國會調查曾外洩潛艦機密,更應加強保密義務

民進黨立委鍾佳濱

國民黨一直想用「藐視國會」方式來課以行政機關義務,擴張權力卻忘記立委應盡義務,像是保密。過去審查機密預算時紛紛紛擾擾,機密很輕易就流入到對台灣國安有威脅的境外勢力手上。國會有辦法在進行調查的同時,可以不外洩嗎?這是現有版本沒有觸及到的重大議題。主張接觸到秘密者,未來都需要在《國家機密保護法》、《兩岸條例》強化修法,前者出境需經機關首長核准,後者進入中國應經審查會許可。

劉尚志:民間企業可被未經自律的國會調查,恐生「寒蟬效應」

台灣科技法學會理事長劉尚志

台灣連「藐視司法罪」或「妨礙司法罪」都不完整,司法體系給被告相對的保障,不會因為沒有誠實招供特別給個罪,連嚴苛的司法機關都有人權保護,藐視國會罪卻還更嚴格,這是對於其他權力的僭越,建議刪除藐視國會罪,對這項草案的存在及修法的粗糙,表示不認同。

對於民間企業可以被國會調查,基於目前立法院的自律並不這麼嚴格,民間可能因為藐視國會罪造成寒蟬效應。建議可以找工業總會、工業全國聯合會問一下,會不會跳腳?

陳又新:樂見國會調查,但請立委別把自己當法官

弘鼎法律事務所律師陳又新

釋字 585 號指出民間和行政官員,真的在過程中有不實陳述就是最多處罰鍰。為何國民黨提出刑法?這已經違反了大法官解釋,如果立法權一直想取代司法,這會是憲政危機,又可以當立委、又可以當法官?這是基本錯誤!

國會調查擴大或者協助立法權當然樂見,但程序上要有適當做法。包括有不公開的聽證會?有行使緘默權?連《刑法》的司法權行使中,都賦予證人拒絕作證、被告行使緘默的權利,為何在立法院反而變成藐視國會罪?擴大調查權,讓立委在立法品質的提升是正確的,但不能因此把自己變成法官,絕對違反權力分立。變成法官就罷了,法官都沒有這麼嚴苛。請立委不要藉由修法把自己變成法官來裁判。

黃帝穎:要強化國會監督,先廢監察院

律師黃帝穎

藐視國會的草案一個是對公職人員、一個是對人民。公職部分,建議廢除監察院,把監察權還給立法院。不過就釋字 585 號而言,調查權還是由監察院行使,亦即監察院已經把他綁住了,會影響到國會現在要強化國會監督能力,會踩到監察院的界線。

很多人援引美國法律,說有拒絕證言、偽證的刑事處罰。剛剛民眾黨立委黃國昌特別提到川普律師受罰案例,其實背後是還有個「大陪審團」機制,要送給由人民組成的大陪審團,後面才會起訴,不是國會自己認為說謊就說謊,要講美國的例子不要斷章取義,還有正當法律權利的制衡,要把整套的正當法律程序都引進來,才能避免對人民權利的侵害。

陳一銘:「藐視國會」犯罪要件抽象,立委過度擴權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陳一銘

大家都希望立法院有效運作,但為何這次修法有這麼多疑慮?核心的,就是大家都很擔心立委的擴權,造成官員特別是人民,在立法院被調查時變成「私設刑堂」。

目前草案提到藐視國會,要件其實相當抽象。建議盡量明確,不禮貌和違法還是有區隔,不禮貌更是種主觀感受,對此甚至還附帶徒刑,這是立委權力過度擴張。

謝孟羽:人民是國家權力主體,調查的規範需更嚴格

大尹律師事務所律師謝孟羽

涉及到人民的權利像是名譽、營業秘密、隱私等,規範要更嚴謹。雖然可以邀請人民說明,但別忘記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立委也是人民選出來的,這和立法監督行政的角度有所不同,要求的力道會不一樣,正當性和必要性的要求會更高。涉及相關資料蒐集,也需要設置委員會來專門處理資料,包含其中的保全、使用後的銷毀與歸還等,不能打著調查名義隨意取用人民資料最後又洩露。

林俊宏:立院秘密會議須參考台積電「資訊不落地」設計

義謙法律事務所律師林俊宏

秘密會議部分,要確保秘密不會外流,必須要有制度維繫。民進黨團有提案,參與秘密會議要簽切結書、不能攜帶通訊產品等,相對比較完備清楚。秘密除了現場維護,也要禁止攜出,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確實有規範,但如果真的有立委就是要帶出去怎麼辦?在場議事人員也攔不住立委,所以我們要設置後續的自律規範。除了送紀律委員會外,我觀察立法院好像也沒看過太多案件,或者是發生洩密案可以有相關處罰。台積電對於「資訊不落地」的方式可以參考,尤其涉及秘密會議,這樣基本的設計很必要。

還是要有咎責的處罰,只是洩密這件事情很難追究、很難抓。也許真的出現洩密後,可以讓「舉證責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