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訴訟法院卡關 4 年 律師翁國彥嘆最需要轉型正義的是法院

發佈時間 2020/11/3 08:25:26
最後更新 2020/11/3 08:25:26

通常在一兩年間就會有結果的行政訴訟,碰到黨產會追討不當黨產卻能停滯 4 年。律師翁國彥出席上週末(10/31)黨產會講座感嘆:「恐怕最需要轉型正義的是行政法院。」他認為,黨產會 4 年下來只完成一個訴訟,甚至法院也祭出極罕見的「停止執行」阻擋。他雖肯定宣告《黨產條例》合憲的釋字 793 號,首度由大法官指出《憲法》該如何評價國家過去威權歷史,並肯認對過去不法不當匡正的必要性。但他也悲觀認為,釋憲雖通過,但目前法院沒有很積極審理的狀況,仍值得觀察。

律師翁國彥出席黨產會四週年「2020 不當黨產公民研討會」講座(攝影/廖昱涵)

律師翁國彥出席黨產會四週年「2020 不當黨產公民研討會」講座(攝影/廖昱涵)

釋字 793 號來源於黨產會做出相當多行政處份,受處分人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北高行)有三個合議庭做成裁定,聲請釋憲。翁國彥認為,這是臺灣首次大法官直球對決轉型正義議題,理由書中彰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認為若過去威權政府有違反相關價值,民主轉型後的政府當然要匡正。

翁國彥以黨產會命中投、欣玉台公司移轉處分為例。處分書中引述大法官蔡宗珍著作,強調德國在統一後,以「實質法治國原則」處理東德時期不當黨產。他解釋,德國憲法學強調「形式法治國」與「實質法治國」原則。源於德國檢討二次大戰時候嚴重侵害人權狀況,戰後德國《憲法》強調國家必須落實「實質法治國原則」,不能只有形式法治國原則。

也就是說,即使國家權力行使方式表現上符合法律規定,但是實質上違反人權、違反國家基本價值,仍抵觸「實質法治國原則」。最常見的三種違反的不當黨產樣態即為:強制入黨收黨費、獨佔事業、國庫通黨庫直接補助。

翁國彥指出,中投、欣玉台公司在威權時代「國庫通黨庫」,政府直接用國家經費「補助」中投,短缺時中投還可以向國家索取經費。當時黨國一體,中投、欣玉台公司看起來形式上合法經營,但經營獲利方式,抵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和實質法治國原則。

中國國民黨 1961 年起,召開「勞軍捐協調小組」分配捐款,參加者包括國防部、警備總部、臺灣省政府、國民黨部、臺北市進出口公會等。勞軍捐以「興建軍眷住宅」為由,在各銀行進口結匯時強制向業者徵收(攝影/廖昱涵)

中國國民黨 1961 年起,召開「勞軍捐協調小組」分配捐款,參加者包括國防部、警備總部、臺灣省政府、國民黨部、臺北市進出口公會等。勞軍捐以「興建軍眷住宅」為由,在各銀行進口結匯時強制向業者徵收(攝影/廖昱涵)

而在婦聯會認定為附隨組織案,翁國彥以婦聯會最知名的「勞軍捐」為例,當時勞軍捐於企業進口貨物結匯時強制扣錢。這些錢也不是進到政府,而是直接入婦聯會口袋,也因此能累積上百億財產。

翁國彥補充,「勞軍捐」就是中國國民黨利用威權時期黨國一體的地位,要求銀行無償配合代辦代收。因為進口結匯由銀行辦,財政部便要求所有銀行一定要代扣這筆錢,再由銀行直接分配給婦聯會。他說,勞軍捐幾乎等於「課稅」,但《憲法》規定課稅一定要有法律依據,勞軍捐卻沒有。

黨產會行政訴訟停擺近 4 年:法院裁定「停止執行」、釋憲

翁國彥直言,行政法院對黨產會訴訟態度非常消極,甚至設定阻礙,極為罕見的「停止執行」也都祭出。他舉例,行政處分原則上沒有在停止執行。最常見就是違停被開罰單,人民不服可以去提交通「異議」,但罰單還是要繳,不然還會有利息。

翁國彥表示,民眾可對行政處分提起救濟,同時去和法院請求「停止執行」,訴求不停止會造成無法回復的損害。他以知名的大埔案、文林苑案為例,當時政府處分拆除屋,當事人都有申請停止執行卻遭駁回,認為拆錯的話賠錢就好,沒有不能回復的狀況。

黨產會還原 1959 年進口結匯一美金強迫捐台幣五角的「勞軍捐」。雖然很快超過原本設定「興建軍眷住宅」的數額,但婦聯會還是持續徵收至 1989 年,累積大量資產(攝影/廖昱涵)

黨產會還原 1959 年進口結匯一美金強迫捐台幣五角的「勞軍捐」。雖然很快超過原本設定「興建軍眷住宅」的數額,但婦聯會還是持續徵收至 1989 年,累積大量資產(攝影/廖昱涵)

這樣的邏輯,卻沒有適用在黨產會的處分上。翁國彥指出,婦聯會申請停止執行,法院就認為當然要停止,因為 380 億資產被追繳,會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他感嘆:「380 億的確是大金額,但我不認為對中華民國政府未來若要還回來會有困難。相對於一個人住一輩子的房子被拆掉,法院卻認為拆就拆了,不會難以回復。到現在我難以理解。」

此外,針對《黨產條例》認定附隨組織,並命政黨和附隨組織把不當財產移轉為國有,北高行合議庭也在釋憲聲請書上表明有疑慮,認為應由司法權定奪。這讓翁國彥十分驚嚇,他舉例,像是「開罰單」就是財產權變動,難道路邊開罰單也要由法官負責?這有邏輯嗎?

翁國彥說,很難想像以行政法院法官至少有 10 年以上審判資歷,會寫出令人匪夷所思的見解。後來大法官釋憲文也指出,當然是由行政機關做第一線裁決,並保全民眾向司法權申請審判的空間,司法是被動在第二線判斷,不是要站在第一線。

從種種曲折來看,翁國彥認為法院對「轉型正義」的理解非常薄弱。不能說是粗淺,根本是完全誤解。也難怪大法官要在釋憲書上寫一大段,從歷史和法制史去解釋臺灣威權時代及轉型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