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草】特約記者劉芮菁報導
Google、臉書、LINE 等跨國科技公司提供的社群平臺、通訊軟體已是民眾生活的一部分,在歐盟通過《數位服務法》和《數位市場法》後,臺灣的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NCC)也在今年推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卻引起輿論反彈,批評是「政府打壓言論自由」的工具,暫告停擺。臺灣法律科技協會理事長江雅綺表示,歐盟針對平台的問題就通過了《數位服務法》和《數位市場法》,以保障網路安全、使用者人權。臺灣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是參照歐盟的《數位服務法》,草案確實有些地方需要調整,但網路平臺深入民眾的生活,涉及消費者保護、市場自由競爭、民主自由法治等各個面向,有必要立法規範數位平臺、確保網路環境符合普世價值。
媒體識讀教育基金會本(12)月 17 日舉行「網路如何治理:數位中介法的問題與未來」講座,邀請江雅綺分析網路時代下「數位平臺」對民眾的影響,透過法律規範數位平臺的重要意義,並分析歐盟數位雙法如何如何兼顧網路言論自由、市場公平競爭,再探討臺灣《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立法精神與問題。
數位世界也要符合普世價值 歐盟立「數位雙法」規範平臺業者
江雅綺首先指出,過去一般認為網路只是「工具」,透過網路進行不法行為時,應該課責的對象是「人」而不是「工具」。但當網路世界中的「平臺」業者已經無所不包,影響到民眾生活的每個層面,傳播資訊、叫計程車、訂旅館都要透過這些「數位平臺」時,就不能再將它們視為單純的「工具」,因為這個工具底下也是有很多人參與其中,並形成一股力量。在民主社會裡,必須透過法律來確保網路環境符合民主、自由、人權等普世價值。
從這樣的觀念出發,歐盟陸續通過了《一般資料保護規則》、《數位服務法》和《數位市場法》。《一般資料保護規則》主要針對個人資料的規範,這是因爲在社群平臺上,用戶成了「商品」,我們住在哪裡、朋友是誰、去過哪些地方、上網瀏覽紀錄都被平臺業者蒐集,來讓廣告主做精準投放。因此歐盟訂定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是要求網路業者在蒐集消費者使用資料時,要取得消費者合理知情的同意,而不是強迫式同意,也不能用技術阻擋用戶的自由意志。
而歐盟今年通過的《數位服務法》和《數位市場法》,前者是針對平臺業者、消費者,要求消費者受到足夠保障;後者則是針對市場運作的業者,要求市場公平競爭,而不是由少數超大型業者控制整個市場秩序。兩部法案都是在保障網路安全、使用者人權。
參照歐盟《數位服務法》 臺灣 NCC 推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參照歐盟《數位服務法》後,臺灣 NCC 今年也推出了《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但臺灣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和《數位服務法》有些許差異。首先是,對於詐騙、涉及兒少傷害等「非法內容」,《數位服務法》要求司法與行政機關必須站在法律基礎上通報業者,而業者必須採取「特定行動」,但法律沒有規範具體作為,整體立法精神是要求平臺自律。
但臺灣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在「非法內容」上涵蓋了「謠言、不實訊息」,並強調「行政機關」針對違法或損害公共利益的資訊,可向法院申請「資訊限制令」,法院受理後必須在 48 小時內進行裁定,且平臺業者必須配合辦理。
由「行政機關」認定真假、法院 48 小時內須做出裁定? 臺版草案爭議多
江雅綺指出,在「謠言、不實訊息」上,對「真假」會有認定的爭議,特別是由「行政機關」來定奪真假,部分民眾可能會認為不夠客觀。而且要求法院 48 小時內要進行裁定,以現行法院的人力來說可能無法負擔,「最後可能變成,誰的資料比較多、誰的說理比較充分,就會傾向於他。」
江雅綺說,相對於歐盟《數位服務法》要求平臺業者建立數位機制,臺灣《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比較是強勢參與和干預的手段,也缺乏「消費者賦權」的精神。
回到《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核心,江雅綺肯定草案對平臺問責的精神,包括要求業者提供透明度報告,境外業者必須落地登記、在境內管理,也試圖處理網路兒少保護、詐騙猖獗等問題。遺憾的是外界都聚焦在「資訊限制令」的問題上,使社會對草案的討論失焦。「撇開資訊限制令,它(數位中介服務法)還有很重要的東西,都是讓我們安全使用網路的最低標準,可惜現在沒有被好好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