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中介法打壓言論自由法律學者江雅綺參照歐盟立法規範社群平台有必要

發佈時間 2022/12/29 10:09:13
最後更新 2022/12/30 08:48:53

【沃草】特約記者劉芮菁報導

Google、臉書、LINE 等跨國科技公司提供的社群平臺、通訊軟體已是民眾生活的一部分,在歐盟通過《數位服務法》和《數位市場法》後,臺灣的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NCC)也在今年推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卻引起輿論反彈,批評是「政府打壓言論自由」的工具,暫告停擺。臺灣法律科技協會理事長江雅綺表示,歐盟針對平台的問題就通過了《數位服務法》和《數位市場法》,以保障網路安全、使用者人權。臺灣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是參照歐盟的《數位服務法》,草案確實有些地方需要調整,但網路平臺深入民眾的生活,涉及消費者保護、市場自由競爭、民主自由法治等各個面向,有必要立法規範數位平臺、確保網路環境符合普世價值。

臺灣法律科技協會理事長、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政策學院副教授​​江雅綺。攝影:劉芮菁

臺灣法律科技協會理事長、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政策學院副教授​​江雅綺。攝影:劉芮菁

媒體識讀教育基金會本(12)月 17 日舉行「網路如何治理:數位中介法的問題與未來」講座,邀請江雅綺分析網路時代下「數位平臺」對民眾的影響,透過法律規範數位平臺的重要意義,並分析歐盟數位雙法如何如何兼顧網路言論自由、市場公平競爭,再探討臺灣《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立法精神與問題。

數位世界也要符合普世價值 歐盟立「數位雙法」規範平臺業者

江雅綺首先指出,過去一般認為網路只是「工具」,透過網路進行不法行為時,應該課責的對象是「人」而不是「工具」。但當網路世界中的「平臺」業者已經無所不包,影響到民眾生活的每個層面,傳播資訊、叫計程車、訂旅館都要透過這些「數位平臺」時,就不能再將它們視為單純的「工具」,因為這個工具底下也是有很多人參與其中,並形成一股力量。在民主社會裡,必須透過法律來確保網路環境符合民主、自由、人權等普世價值。

從這樣的觀念出發,歐盟陸續通過了《一般資料保護規則》、《數位服務法》和《數位市場法》。《一般資料保護規則》主要針對個人資料的規範,這是因爲在社群平臺上,用戶成了「商品」,我們住在哪裡、朋友是誰、去過哪些地方、上網瀏覽紀錄都被平臺業者蒐集,來讓廣告主做精準投放。因此歐盟訂定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是要求網路業者在蒐集消費者使用資料時,要取得消費者合理知情的同意,而不是強迫式同意,也不能用技術阻擋用戶的自由意志。

而歐盟今年通過的《數位服務法》和《數位市場法》,前者是針對平臺業者、消費者,要求消費者受到足夠保障;後者則是針對市場運作的業者,要求市場公平競爭,而不是由少數超大型業者控制整個市場秩序。兩部法案都是在保障網路安全、使用者人權。

參照歐盟《數位服務法》 臺灣 NCC 推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參照歐盟《數位服務法》後,臺灣 NCC 今年也推出了《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但臺灣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和《數位服務法》有些許差異。首先是,對於詐騙、涉及兒少傷害等「非法內容」,《數位服務法》要求司法與行政機關必須站在法律基礎上通報業者,而業者必須採取「特定行動」,但法律沒有規範具體作為,整體立法精神是要求平臺自律。

但臺灣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在「非法內容」上涵蓋了「謠言、不實訊息」,並強調「行政機關」針對違法或損害公共利益的資訊,可向法院申請「資訊限制令」,法院受理後必須在 48 小時內進行裁定,且平臺業者必須配合辦理。

由「行政機關」認定真假、法院 48 小時內須做出裁定? 臺版草案爭議多

江雅綺指出,在「謠言、不實訊息」上,對「真假」會有認定的爭議,特別是由「行政機關」來定奪真假,部分民眾可能會認為不夠客觀。而且要求法院 48 小時內要進行裁定,以現行法院的人力來說可能無法負擔,「最後可能變成,誰的資料比較多、誰的說理比較充分,就會傾向於他。」

江雅綺說,相對於歐盟《數位服務法》要求平臺業者建立數位機制,臺灣《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比較是強勢參與和干預的手段,也缺乏「消費者賦權」的精神。

回到《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核心,江雅綺肯定草案對平臺問責的精神,包括要求業者提供透明度報告,境外業者必須落地登記、在境內管理,也試圖處理網路兒少保護、詐騙猖獗等問題。遺憾的是外界都聚焦在「資訊限制令」的問題上,使社會對草案的討論失焦。「撇開資訊限制令,它(數位中介服務法)還有很重要的東西,都是讓我們安全使用網路的最低標準,可惜現在沒有被好好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