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草】特約記者何宇軒報導
前言
香港立法會在11天時間內火速完成、並開始實施依照「基本法第23條」訂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國安條例),到底是如何高度侵害人權、箝制公民言論自由?臺灣香港協會理事長、律師桑普表示,此國安條例的刑罰相當重,一般都是 5 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達終身監禁,像是出租或出借房屋、提供資金或資產給「潛逃者」,就會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本次的23條立法還規定了什麼、與反送中運動隔(2020)年通過的「香港國安法」有什麼不同?本文整理第 23 條立法的歷程、爭議、內容、與香港國安法的比較,台灣公民團體也建議臺灣政府,應針對被迫害人權的港人,建立具法律授權的庇護機制。
關於「香港基本法」
要說明這次的「23條立法」,就要先從香港「基本法」開始說起。香港「基本法」全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1990年4月4 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7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等於是中國人替香港人寫的香港憲法,並在香港主權從英國被移交給中國的 1997 年7 月1 日生效。「基本法」全文包括 9 個章節,並在附件中明訂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香港特首)、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以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等內容。「基本法」也被稱為是香港的「小憲法」。
「基本法」第23條規定了什麼?
這次引發爭議的事件,常被稱為「基本法23條立法」,這樣的說法乍聽之下可能會讓人感到疑惑,因為「基本法」的條文如前所述,早在香港1997年「回歸」時即已生效,為何現在還要「立法」?事實上,較為詳盡的說法應該是,「基本法」第 23 條僅針對有關國安方面的數種罪行列出了大方向,至於詳細的規定內容,必須另外立法做進一步規範,而「基本法」第23條可視為立該法的依據。
「基本法」第23條全文如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而日前引發爭議的法律,就是「基本法」第23條所謂「應自行立法」的「法」終於被制定出來了,它的完整名稱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下簡稱「國安條例」),「國安條例」與2020年簡稱「香港國安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不同的規範,兩者的差異將在後續說明。
修法過程與爭議
「國安條例」是因應「基本法」第23條的要求所做的立法,那為何香港「回歸」至今已將近27年,卻到如今才完成立法?原因就是其內容涉及高壓管控、解釋範圍含糊、對人權與自由構成侵害而極具爭議,在立法過程遇到強力反彈。港府曾在2002年啟動立法程序,推出《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但引起2003年7月1日遊行50萬人上街抗議,時任特首董建華擱置草案,並表示沒有立法時間表。
在2019年時,香港爆發了反送中運動;中國全國人大則在 2020 年為香港制訂《香港國安法》,規定了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有疑問的是,為何中國人大代表可以直接立法影響香港?因為「基本法」第18條規定,「⋯⋯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這條規定讓中國人大可以直接出手,訂定「香港國安法」後,列入「基本法」的附件內,並在香港實施;中國人大這種「代為制定」的做法,也被外界認為是「一國兩制」的終結。
但「香港國安法」與「國安條例」(亦即「基本法」第23條要求的立法)在內容上依然有所不同(將在後續說明),這讓「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進程又捲土重來。香港特首李家超在今(2024)年1月30日啟動為期1個月的《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然而自從「港版國安法」在 2020 年中實施後,香港大批泛民主派人士被檢控,公民組織及政黨解散,多家媒體停止運作,因此本次「國安條例」立法過程不像2003年引起遊行抗議、議會也沒有反對聲音,從港府公布草案到立法會三讀表決、全票通過,僅花 11 天的時間。
「國安條例」規定內容與效果
針對「國安條例」規定的犯罪行為及處罰效果,臺灣香港協會理事長、律師桑普表示,「國安條例」規定的行為,包含叛國及非法操練、叛亂及煽惑意圖、國家秘密、間諜、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活動、境外干預、披露國安案件人員資料。各罪刑罰相當重,一般都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達終身監禁。
桑普舉例,任何國籍人士身處香港,或在香港有任何營業地點(不論是否已經設立公司)的境外實體,在香港以外從事下列行為,全都違法;這些行為包括,藏有香港蘋果日報、臺灣或外國的反共抗中文章、報刊、雜誌、書籍;被發現手機中有煽動文字、影片、照片等內容,將判處3年有期徒刑。香港人入籍臺灣在臺灣服兵役,或加入美國海軍陸戰隊,將判處5年有期徒刑。讓被禁止的組織在處所集會、出租或出借房屋、提供資金或資產給潛逃者,將判處7年有期徒刑。
若勾結境外勢力,發佈虛假或誤導性陳述(至於是否誤導,由官方定義),例如發布中共認為的所謂「假新聞」,像是說中國青年失業率其實是接近50%,就可能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若「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帶來「干預」效果、參加或支援(包括捐款)境外情報組織,包括國際特赦組織等由當權者認定的組織;或身為神職人員、為人父母、子女、朋友,聽完任何叛國者告解,隱匿叛國,知情不報,將面臨14年有期徒刑。
桑普也認為,法條的構成要件相當模糊,基本上任由控方及法院解釋。此外,幾乎全部條文都有一定程度的域外效力,例如臺灣某公司或銀行只要有任何業務地點在香港,即使該公司或銀行在臺灣,「國安條例」就完全適用。部分條文更具全面域外效力,包括涉及國家秘密、間諜的犯罪。任何人在任何地方犯這些罪,都會受到長臂管轄,等於是直接踐踏臺灣及各國的主權。
「國安條例」與國安法的差異
另一項問題是,「國安條例」與「香港國安法」的規定有哪些差異?2020年中實施的「香港國安法」,僅涵蓋「基本法」第23條提到的7項罪名中,其中的2項,即「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罪」。這次立法的「國安條例」,補充了不在「香港國安法」範圍內的5項罪名。
在立法程序上,前文曾提到,「港版國安法」是 2020 年由中國全國人大代為訂定、透過基本法附件型態,要求香港實施,但無法取代「基本法」第 23 條所要求的立法。至於「國安條例」則是由香港立法會立法,兩者立法程序不同,呈現的意義也不同。臺大國家發展研究所計畫研究專員鍾樂樂投書媒體指出,這一次「國安條例」的立法,具有「挽救一國兩制」的宣示意義;因為「香港國安法」是由中國人大訂定、被認為實質破壞香港自治、毀壞一國兩制,而本次「國安條例」的立法,意味著不是透過「後門」維護香港內部的安定,而是香港人「自己決定要立法」。
「國安條例」目前產生的影響
「國安條例」在3月23日正式生效,但民眾早已感受到其影響;從事文書工作並處理書籍的余小姐接受「中央社」採訪時表示,自從國安法實施後,工作場所已沒有展示有關「反送中」運動的書籍,但還會低調展示2014年「雨傘運動」以及八九民運的書籍。「國安條例」立法後,工作場所也會再評估是否把這些書籍下架,但因為港府也沒有說過什麼是禁書,「大家也不知道紅線在哪裡」。她也透漏,有獨立書店的負責人告訴她,書店可能隨時要歇業。
民眾 Eric 則對中央社表示,政府先前就立法曾進行諮詢,感到社會上沒有討論的氣氛,「反正不敢公開反對,也影響不了什麼。既然大家不敢公開表達意見,又怕以前臉書上的貼文被人秋後算帳,倒不如把帳號刪除」。
在實質影響方面,有原本應該要提早獲釋的反送中運動人士,在立法之後反而未能出獄。參與反送中運動的香港民眾馬俊文,被指控在2020年間多次在公眾場合叫喊「港獨」口號,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最後判刑5年。馬俊文因在獄中行為良好,獲扣減3分之1刑期,原訂3月25日刑滿出獄。但香港懲教署宣稱,「國安條例」修訂了《監獄規則》,賦予官方權力,能對於其減刑作裁量,最後導致馬俊文至今未能獲得提前出獄,是「國安條例」生效後首位被影響的個案。
臺權會:臺灣政府應建立庇護機制
人權團體臺灣人權促進會從政治庇護的角度出發,重申從2019年反送中運動開始就呼籲臺灣政府,不論是透過《難民法》或《港澳條例》第18條的方式,都必須明確以法律訂定完整程序保障與身分認定的庇護機制。臺權會副秘書長王曦表示,如今即使有部分流亡港人已經進入專案的狀況下,都還是可以見到機制本身不完備、不明確的問題。臺權會呼籲,臺灣政府若自詡同樣作為民主陣線一員,就必須認真建立具法律授權的庇護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