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為何不用公開財報來看財團法人法各黨立委誰支持誰反對

發佈時間 2018/6/29 02:47:00
最後更新 2020/1/21 08:30:00

《財團法人法》協商中,除段宜康、徐永明外,朝野罕見皆支持排除宗教團體入法。(製圖/廖昱涵)

《財團法人法》已於 27 日三讀完成,先前因為「公開財報恐造成信徒被勒索」等爭議性發言引起關注的宗教團體,仍然「逍遙法外」未被納入管理。在排除條文表決時,除時代力量立委明確表達投下不同意票外,民進黨團內部會議就表示反對的林淑芬未投贊成、段宜康請假;黨團協商中對排除有疑慮的王榮璋也未投票。而投下贊成票的包含民進黨、中國國民黨兩黨立委,罕見有志一同的贊成排除宗教團體適用《財團法人法》,讓它們不用公開財報,未來另訂規範。

雖在先前委員會中排除宗教團體的大勢已定,但在協商現場,段宜康、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仍強力反對,法務部提出折衷的宗教專法「日出條款」版也遭內政部反對。到底大部分立委為何支持排除?跟著《沃草》一起還原協商現場,各黨立委的發言:

段宜康:宗教團體反《財團法人法》也反《宗教團體法》 怎麼監督?

在 6 月 26 日的協商中,排審《財團法人法》、始終力挺納入宗教團體監督的段宜康首先表明他立場不變,認為《社會團體法》在審查及協商時都把宗教團體納入監督,如果唯獨《財團法人法》可以不納入,這樣的標準會有出入。

段宜康認為《宗教團體法》、《財團法人法》多次進出立院,但宗教團體在立院審查《宗教團體法》時反對;在審查《社團法人法》和《財團法人法》時卻又呼籲應該等《宗教團體法》立法後再規範,反覆之下讓立法停滯 20 年。

段宜康疑惑指出,《財團法人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監督,為何宗教團體就能被排除?即使他要求內政部在最短時的時間內處理《宗教團體法》,但卻又得不到具體時程。這讓他感覺:「當你要動右手時,他說左手先動;當你要動左手時,他說右手先動,其實是他兩隻手都不願意動。」他痛批:「我實在無法接受這種緩兵之計的修法理由。」

段宜康建議,應該將宗教性財團法人納入管理,等未來《宗教團體法》通過後,再如願讓他們都回歸該法監督管理。

民進黨林岱樺:宗教戒律超越《憲法》、黃昭順:宗教比法律嚴格得多

民進黨立委林岱樺強烈反對宗教團體納管至《財團法人法》中,甚至認為宗教戒律超越《憲法》。(資料照,攝影/蕭長展)

先前有過「寵物不養是放生非棄養」言論的民進黨立委林岱樺則是以教義出發、力挺排除宗教團體。她說,不排除有透過宗教財團洗錢的可能性,但「就理論上來講,大部分的宗教團體基本上是不應該有這個行為 ,現實上也不會有這個行為才對。」有不法的話,司法機制就可處理。

林岱樺以佛教的「僧事僧決」舉例,他們認為「我所受的戒律這麼多,還要用這樣的法律來規範?就佛教來講,這是超越憲法之上⋯⋯所以他們很難理解,為什麼臺灣要用這樣的法律來規範佛教?」林岱樺激動表示,若法令通過後,道場這麼多財產可能就要「開始抵抗黑道勢力」。她抨擊,財產公布沒有問題,但政府有沒有為他們的人身安全設想過?

林岱樺最後呼籲:「寧動千江水,莫擾道人心」。她認為社會中最穩定的力量就是「宗教」、「如果連最穩定的力量我們都讓它如此騷動,那麼這個社會怎麼可能會安定呢?」

中國國民黨立委黃昭順也接著力挺,認為「宗教的戒律遠比法律要高很多」。她說這次大家擔心的就是政府「假監督、真掠奪」,並引用《憲法》表示,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吳志揚:宗教團體層次更高 不能用世俗眼光要求

吳志揚認為,宗教團體層次更高,和一般團體不同,自然也不能用一般法律管理。(資料照,攝影/廖昱涵)

中國國民黨立委吳志揚則認為,釋字第 573 號及聯合國公約特別提到宗教是基本權利,所以不能把宗教當成是一般人民結社的型態之一。他指出:「宗教團體的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屬於宗教活動自由的具體內涵」和一般的團體「不一樣」、「層次更高」,所以不適合用一般法律。

吳志揚建議,應先訂「宗教保障基本法」並強調排除「宗教本體」的財團法人,而並非為了推行教義而延伸出來的團體。他認為:「宗教本體就涉及到非常複雜的傳承,對於這些制度我們不要用世俗的眼光,要求它非照我們的不可。」

「如果我們修一部法卻引起公憤 ,那麼法最好不要這樣修,畢竟不是大家都是壞人。」同黨立委賴士葆認為,宗教並不都是在做壞事,不該認為他們成立財團法人是為了洗錢或逃漏稅。

民進黨王榮璋:若排除宗教團體 租稅優惠減免也不應適用

民進黨立委王榮璋認為,既然宗教團體要求排除於財團法人之外,則相應的租稅減免也不能享有。(資料照,攝影/廖昱涵)

民進黨立委王榮璋指出,以現在的財團法人而言,只要登記後每年提出工作計畫或工作績效就有所得稅或其他方面的優惠,甚至在房屋稅或土地稅部分也有相關優免。如果這次修法要排除宗教團體、不願接受管理,那相關優免也該排除。

王榮璋也以日前妙天禪師的「釋迦牟尼佛救世基金會」案例質疑,該基金會控告財金顧問公司失算、害其慘賠五千萬,如果都沒有規範,萬一出問題要怎麼辦?他質疑,投資有沒有經過相關的程序或向主管機關報備?信眾捐款拿去做投資而慘賠,有沒有人謀不臧的問題?

王榮璋表示支持宗教自由,「但如果要用基金會的方式或社團等方式設立,應該受相關法規的管轄。」

柯建銘:《宗教團體法》日後再談

柯建銘表示修法是出於APG評鑑的需要,宗教團體法可以日後再談。(資料照,攝影/廖昱涵)

民進黨總召柯建銘說明,修法因「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第三輪評鑑即將到來,有通過的壓力。他認為宗教團體到底要不要放入《財團法人法》意見分歧、會讓這部法審不下去,且宗教團體的財務監督、資訊透明等等機制要入法,目前實務有困難。

柯建銘認為應該先「移出來」、讓修法先順利完工,至於未來「宗教團體法什麼時候要日出 ,大家可以談。」

徐永明:監督不該有差別待遇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則表示,目前的狀況對於宗教團體不是不規範、就是低密度規範,應該趁著修法的機會加以管理。

徐永明認為,《社團法人法》涵蓋宗教團體,但《財團法人法》卻不涵蓋,豈不是讓他們都想改成財團法人嗎?他說,這次修法的重點既然是「公開透明」,就真的沒有理由要將宗教團體給排除。

法務部折衷籲訂「宗教專法」日出條款 遭內政部打槍

由於法務部先前認為宗教團體也該納管、與內政部意見分歧,次長陳明堂在協商中一度提出折衷版本,認為若宗教財團法人不適用,實施後五年內就由內政部依現有機制處理,但強制政府之後要儘速立相關法令。至於,「宗教財團法人」的定義就由尊重主管機關內政部的意見。

內政部次長陳宗彥則再次重申應將宗教團體排除,但也拒絕法務部提的五年「日出條款」,認為應在宗教團體有共識後再提專法。

在該條仍無共識之下,立法院院長蘇嘉全裁示繼續保留。但在隔天仍意見喬不攏、進院會表決,最終《財團法人法》三讀則依照內政部的版本通過,排除適用宗教團體、另訂專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