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草】記者廖昱涵報導
民進黨立委范雲與民團「婦女新知基金會」昨(17)日召開贍養費修法公聽會,籲社會看見為家庭放棄職涯的一方,離婚時應獲得婚姻補償。而目前離婚配偶得請求分配的退休金,僅限於軍公教體系的 4 種年金制度,盼適用於勞工的 5 種年金也跟進,不因結婚對象造成差別待遇。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洪惠芬引述相關研究指出,育兒對於女性薪資的負向影響明顯,女性育有一名子女的「薪資懲罰率」為 4%、兩名為 10%、三名更高達 21%,顯見社會制度對家庭照顧者的不友善。
范雲指出,為保障離婚配偶之經濟權利,除了贍養費,應同步進行離婚請求分配年金之《民法》修正,使離婚女性能夠得到更充足的老年經濟安全保障。
目前各國年金保障制度多參考「多柱模式」,第一柱為強制性社會保險的「公共年金」,第二柱則為員工退休金制度的「私人年金」。
范雲解釋,「第一柱」年金是為維持每位公民老年經濟安全之基本保障,不宜納入離婚財產請求分配範疇。「第二柱」職業年金是為保持退休者所得穩定,給付水準也高度反映勞動市場成就。她推出修法草案,主張職業年金應納入離婚財產請求分配範疇,藉以肯定離婚配偶弱勢一方,在婚姻中對家務勞動及家庭生活協力之貢獻。
范雲說,第二柱職業年金共有 9 種,目前包含軍公教及政務人員退撫金已有 4 種職業年金於 2017 年起陸續修法,納入離婚的財產分配。但仍有 5 種職業年金制度,包含:勞工退休金條例、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尚未跟進。
范雲認為,為落實 CEDAW 保障離婚配偶之經濟權利,應修正《民法》將全部 9 種職業年金的期待權或請求權,皆納入離婚剩餘財產請求分配範圍。
女性因育兒受「薪資懲罰」 每增一子女薪資懲罰率增 2.1%
洪惠芬也指出,臺灣勞動市場有很大的「性別差異」。據她前一年所做的田野調查,同樣是人力資本不高的就業者,男性單親和女性單親就業歷程差很多。
洪惠芬訪談中發現,婚育對男性單親的職涯幾乎沒有影響,甚至在男子氣概和工作上,反而當爸爸後會更有文化壓力投入就業,原生家庭也更願意負擔照顧義務以支撐其就業。但女性單親者普遍有因為扶養子女中斷就業的現象,甚至離婚後原生家庭的支持不足,仍認為單親女性才是主要照顧孩子的角色。
洪惠芬指出,職場對照顧者日益惡化的歧視、0-2 歲公共托育的地覆蓋率,導致女性經濟地位不平等,讓她們有更高落入貧窮的風險。
洪惠芬引述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副教授許碧純、臺灣師範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特聘教授邱皓政 2015 年以薪資調查資料檢驗就業女性的婚姻狀態、子女人數與其它相關變數對其薪資之影響。研究結果發現,育兒對於女性薪資水準的負向影響十分明顯。
研究指出,臺灣女性育有一名子女的薪資懲罰率為 4%、兩名子女的薪資懲罰率為 10%、三名子女則高達 21%。隨著小孩數量的增加,薪資懲罰的效果越強,此一研究發現與歐美的研究結果類似。
即使孩子長大後,母親要回歸就業市場,洪惠芬也指出因為人力折舊,能做的工作已經不是先前的專業領域,從事工作往往呈現不穩定、非典型、低薪的特性。
年金制度需反映「家庭照顧者」貢獻
洪惠芬表示,女性因為育兒受到薪資懲罰,顯示社會的經濟安全保障制度,沒有注意到照護者對社會的貢獻。
為了解決照護者的貧窮風險,若以年金中常見的「多柱模式」而言,洪惠芬指出臺灣的制度需要第一柱「公共年金」及第二柱「私人年金」,才能在老後有個比較安穩的生活。第一柱有勞保、公保、國保,這對於家庭照顧者的不平等在於,第一柱僅考量是否參與勞動市場、具穩定的就業身份或和國保中的保費繳納制度有關,若僅是家庭照顧者,根本沒有薪水,就被排除在外。
洪惠芬也說,而家庭照顧者因為因為中斷就業後,通常回歸職場也都在非典部門勞動,通常這類工作就沒有「第二柱」的保障。因此,若第二柱納入離婚請求分配範圍,有修正照護者被排除在勞動市場內的問題。
洪惠芬呼籲,臺灣若真的要處理家庭照顧者問題,要建立和工作及保費脫鉤的「基礎年金」。
5 種年金未成為離婚分配標的 有違《憲法》平等權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官曉薇也認同,大多數人的配偶不是像「王力宏」這樣的財力基準,通常都是揹了房貸還有保險等負債,離婚時真正能分配的資產沒有這麼多。所以,離婚配偶間的經濟水平,其實大多靠薪資來決定。
尤其,官曉薇指出,薪資一部分會進入「職業年金」系統,轉換成退休保險。因此,若薪資轉換的年金保險無法成為財產分配標的,可能讓經濟弱勢一方什麼都拿不到。
官曉薇質疑,過去公教人員的離婚配偶年金請求權,已經透過修法完成分配。很難想像其他 5 種職業年金,包括:勞工退休金條例、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為何不能加入分配?這有違《憲法》平等權,因為所嫁娶的人職業選擇,造成財產分配適用上的差別待遇。